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15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星杉(兼原告李健生、李献忠、李顯宗、李永順 、李明翼、李明徽、李明賢之被選定當事 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因陳情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1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裁判案由:陳情
裁判日期:202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