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6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代 表 人 莊佳佳訴訟代理人 陳義權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孫鈺婷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3 日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培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