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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30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0號原 告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國華訴訟代理人 馬中琍律師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原處分、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決定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設有規範。

二、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雖記載「訴願決定、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然原告未表明原處分及復查決定為何,亦未提出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書,請補正提出前開資料,並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規定,一併提出更正後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由本院將更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送達被告。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裁判日期: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