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2號原 告 張秝通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陸軍第六軍團指揮部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1,000 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