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1號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代 表 人 陳宏詩訴訟代理人 李偉宏
賴建成羅儀軒被 告 陳品淳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