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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6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繹井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顏婕淳關 係 人 張延僎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 表 人 陳長庚訴訟代理人 姚凱瑜

何家誠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8 月4 日(星期三)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屆時應至本院行政訴訟法庭(地址:桃園市○○區○○路○○○ 號)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本院前於民國110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日期: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