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84號原 告 香港商星旺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代 表 人 星旺訴訟代理人 蔡宜雯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 表 人 陳世鋒上列當事人間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10 年9 月24日、110 年10月4 日、110 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公司、原告之代表人、訴訟代理人等之營業地址及住所,此有送達證書3 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43頁、44頁、48頁)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