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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交字第 237 號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字第237號原 告 王彥斌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李瑞銘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 年5 月6 日裁字第82-D89A6128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以裁字第82-D89A61284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所為之裁決,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依兩造書狀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 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9 年10月4 日4 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路○○○ 號時與路旁停放之訴外人機車發生碰撞而未留下聯絡方式,亦未聯絡車主或報警即駕車離去,經訴外人向警報案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於109 年10月5 日通知原告配合調查,並以掌電字第D89A61284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舉發其有「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事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62條第1 項規定,並載明應於109 年11月4日前到案。嗣原告109 年10月14日到案向被告陳述意見,被告仍認原告在上開時、地,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行為,乃依道交條例第62條第1 項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吊扣駕駛執照1 個月及諭知易處處分,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處分於110 年5 月13日辦理寄存送達。原告不服原處分,於110 年5 月25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被告則於審理中刪除原處分處罰主文第2 項有關易處處分之諭知。

二、原告起訴主張:當天駕車行經事故地點時,有聽到聲音,但沒注意到有發生碰撞,回去察看沒有狀況才離開。隔天警方打電話通知有撞到,要原告配合到案說明。員警卻告知原告構成肇事逃逸,並要求原告一定要認,否則會罰更重,之後就簽名。原告當時對於擦撞肇事並不知情,也與對方和解,且因受疫情影響沒有工作,能否至少撤銷講習處分,否則要回戶籍地屏東辦理,距離太遠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以:原告駕車與停放○○○區○○路○○○ 號前路邊的訴外人重機車於10月4 日約4 時35分碰撞並逃逸,經舉發機關通知該車駕駛人原告到案說明,原告坦承肇事後沒有報警,也沒有經當事人同意即騎乘EMK-2111號重機車逃逸,違規事實明確,有翻拍影像、當事人筆錄等可稽。原告當時明知其肇事碰撞訴外人停在路邊之車輛,且原告有下車將訴外人車輛扶正,訴外人後車牌也有掉落,其未報案處理也未經訴外人同意及未留下聯絡方式的情況下就離開事故現場,已符合肇事逃逸。且舉發員警員警通知原告將EMK-2111號重機車駛至分局勘察,發現該車右車身受損情形和訴外人王君在筆錄中所陳述撞擊點及車損部位相符,而訴外人MKE-9367號重機車車損情形與原告描述相符,員警依法填單舉發,於法並無違誤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爭點:原告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無認識?原處分之裁處是否合法適當?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

置者,處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 個月至3 個月;汽車駕駛人,有違規肇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之情形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交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應處置作為之辦法,道交條例第92條第5 項授權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內政部、交通部及衛生福利部並據此會銜訂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揆諸道交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

3 項分就駕駛汽車肇事是否致人受傷或死亡而異其責任可知,道交條例第62條第1 項課予駕駛人肇事後,雖無人受傷、死亡,為上述適當處置義務之立法目的,在於排除交通事故證據消失的危險,而使交通事故原因的調查,不致陷於困難重重之境,其保護法益兼及受損者與加損者的交通事故的雙方參與者,因係用以確保民事賠償的請求權。是肇事駕駛人應視現場具體情形,依上開規定為必要處置。而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情形,於當事人未當場自行和解時,無論肇事責任誰屬,均有義務停留肇事現場,縱未立刻與對造當事人會晤,亦應採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以維己身及對造權益,並釐清肇事責任。再依處理辦法第2 條第1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係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㈡原告於陳述意見時即否認有肇事無人傷亡而逃逸之違規(見

本院卷第44頁),續於起訴狀指謫員警有以不承認即加重處罰之威脅言語迫使原告承認。而經本院依職權勘驗卷附採證光碟之結果略以:

⒈(租10803 )霄裡農會前(延伸竹興街、677 巷口)-3. 長

興路677 巷與長興路口(全)-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movie .mp4 :影像為路旁固定式監視器畫面,日期為『10/04/2020』,當時為深夜,路況良好。於『04:35:09』時,對向車道可見一部機車(下稱系爭機車)騎乘於路肩並與停放在路邊之機車發生碰撞,系爭機車稍再向前滑行即停靠在路邊。於『04:35:46』時,系爭機車自路邊起步,進入車道後駛離事故地點。

⒉(自108 )長興路、新興路_7-7(車)長興路往八德_00000

0000 00000.avi:影像為路口固定式監視器畫面,日期為「

20 20/10/04 」,當時為深夜,路況良好。於「04:34:55」時,可見車牌號碼「EMK-2111」之普通重型機車通過路口。

⒊1004王彥斌筆錄錄音.3gpp :此為原告製作筆錄時之對話錄

音,以下「警」指製作筆錄之員警、「原」指原告:警:你那天是穿這件衣服嗎?看起來有點像又不太像。原:對,外套。警:那天也穿這件?原:對。警:你直走啦吼?原:對。警:今天是10月5 號,你叫什麼名字。原:王彥斌,三橫一豎王,彥是…對。然後文武斌。警:出生年月日?原:80年10月12。警:身份證字號?原:Z000000000。警:電話?原:0000000000。警:你是騎摩托車嗎?原:對。警:你的車牌號碼幾號?原:EMK-2111。警:你現住那邊?原:中正北路……我問一下……。68號13樓。警:出車禍是?10月5號?原:4 號。警:我們看到監視器是4 點35分左右。在長興路707 號好像什麼撫育園還什麼園?原:那個…幼兒園前。警:對。走長興路往八德方向?原:對。警:行經肇事地點發生什麼狀況?車子的哪邊跟路邊停車發生碰撞?原:右側車身。警:對方是機車路邊停車嘛。原:對。警:他報案的時候是這樣。原:喔。對對對。警:他已經把車牌撿起來了。原:嗯。警:是撞一部還是好幾部?原:一部而已。警:對啦,應該就這一部而已其他都沒有,車牌都掉下來了。原:嗯。警:所以是MKE-9367。原:嗯。警:是後車牌發生碰撞嗎吼?原:嗯。警:撞了以後你怎麼處理?原:我回去撿我的那個……我有把他車子扶正了。他本來是倒的。警:倒地喔?原:沒有倒地。就是傾斜而已。警:扶正後就離開了?原:對。警:沒有報警?原:沒有。警:那時候路況正常嗎?有沒有在施工?原:沒有。警:雨天晴天陰天?應該是晴天吧?原:還是晚上。警:視線好不好?看得清楚嗎?原:就正常騎而已。警:好啦吼?可以啦吼?原:可以。警:路上有沒有障礙物、貓、狗、垃圾在路上?原:沒有。警:事故前看到路邊停車還是撞到才知道?原:快要撞到才知道。警:離你多遠?在你的那個方位?在左方、前方、左前、右前?原:他在右前。警:大概一至兩公尺?原:嗯。警:沒有紅綠燈嘛?原:沒有。警:看到以後你怎麼樣煞車閃避?往左閃往右閃?原:往右閃。警:哪邊撞到?右車身嗎?原:右車身。警:你車速多少?原:應該4 、50有。警:

40至50是不是。有沒有喝酒?原:沒有。警:因為沒有做酒測,你離開現場吼?原:對。警:你有沒有載人?原:沒有。警:你有沒有受傷?原:沒有。警:沒有報案啦吼?原:沒有。警:是警方通知過來說明吼?原:對。警:本件交通事故以後如果申請鑑定有違規的部分就會開紅單吼?原:嗯。警:肇事後你有沒有造成人員受傷?原:沒有。警:純粹是只有車子壞掉而已吼?原:嗯。警:沒有報警吼?原:沒有。警:有沒有留下電話?原:沒有。警:對方有沒有同意你離去?原:沒有。警:對方沒有在現場啦吼?原:嗯。警:監視器給你看一下吼。原:好,我本來是想說今天要去調的。警:在這邊,人家白線裡面都停得很OK啊。你朋友還說對方違規停車,沒有啦,人家停在裡面,你怎麼騎車騎到裡面去。原:嗯。警:就這樣,沒有錯吧?原:嗯。另外一台不是會照比較清楚?警:那個照不到,那個是照靠近那一邊,這個路口的。原:我騎過來的時候他停得有一點出來,我才快要…。警:不過只要在白線裡面都OK,不要停到車道都OK。原:因為我是直行,看到的時候就快撞到了。我就趕快煞車。警:在車道上就違規,人家是在白線外面,正常。原:就他已經快要到白線了。警:阿有沒有到白線?如果照你這樣講到白線那其他車子會撞到阿。原:嗯,對。警:嘿阿,那如果他超出白線的話那應該不是只有你撞到,應該是別人撞到啊。原:對對對。警:所以你應該是騎……原:騎太裡面。警:你要騎裡面沒有關係,騎到裡面是比較安全,不過你要注意旁邊有沒有違規或車輛。原:所以他這個裡面不算機車道就對了?警:可以停,不算機車道。我給你看那個,你說還有另一支喔,另一支不是照那邊。原:就是那個他的隔壁隔壁間。警:有,那個我有調啊,他那個只有照他門口而已,我們昨天就有在附近調,店家都是照門口。原:是有點像那個住戶?警:住戶阿,對,我當天就有去調了。他說他只有照門口,我跟那個被害者去調啊,他說他只有照門口,沒有照那邊。那就沒有了。沒有問題嘛,就是你吼?還有車牌。原:對對對。警:這是你吧?原:對對對。警:沒有錯吼。原:嗯。警:印出來沒有問題再簽名吼。沒有錯嘛吼?原:嗯。沒有。警:如果你質疑說對方,那應該是早就被撞到了才對阿,因為車子那麼多,他已經從晚上七點一直停到隔天了啊。原:對對對。警:你太累了啦,沒事就好拉,要騎外面是比較安全,但就不要出事情,外面來說對機車是比較安全,那邊不是機車道,已經是路緣了,可以停車行人也可以走。原:嗯。警:要送調解還是你自己談看看?等下電話留給你。原:喔。警:先談看看?原:嗯,先談看看。這樣會不會被…警:開單啊,開一張肇事逃逸,三千塊,如果有人員受傷三萬塊,純粹車損而已吼?原:嗯。警:沒有撞到其他的人吼?原:沒有撞到其他人。警:沒有撞到人就開三千塊就好,如果撞到人要開三萬塊。所以要報警啊,這樣的…我自己不會報,有的人他一點小傷也是要報。

⒋上開勘驗結果,業經製作勘驗筆錄,並函送請兩造命表示意

見(見本院卷第104 至116 頁),被告對此表示尚無意見等語,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110 年8 月23日高監屏字第1100191802號函在卷(見本院卷第118 頁)可憑,而原告於110 年8 月19日收受上開勘驗筆錄,此有本院行政訴訟庭送達證書1 紙可稽(見本院卷第114 頁),原告迄未表示意見。

㈢則依監視器之勘驗結果所呈,原告駕駛系爭機車於發生碰撞

後,即有停靠路邊並檢查之舉動,此情亦為原告所自承,復依事故雙方車輛受損情形之採證照片觀之(見本院卷第78-8

2 、86-92 頁),訴外人機車車牌掉落、車尾之車殼破裂受損;而系爭機車之駕駛踏板右側亦有二處破損,足認當時有一定程度之撞擊力道;且原告於調查筆錄中亦自承係右側車身發生碰撞等語(見本院卷第58頁),已足認原告顯於發生碰撞當下即已知悉發生事故。

㈣又原告在調查筆錄中亦坦承並未報案,亦未留下聯絡方式或

取得訴外人同意即離去現場等情,雖其提出上開指謫,惟據本院勘驗製作調查筆錄時之錄音檔案,逐字勘驗如上開勘驗筆錄所示,經核與卷附調查筆錄所載之陳述相符。且員警進行調查時之語氣、態度係屬溫和懇切,亦非以威脅、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進行詢問,足認原告當時之陳述俱係出於其自由意志而為,並無原告所指謫員警以加重處罰為要脅之情勢。原告此部分主張,無非係臨訟編詞之空泛指謫,與事實不符,並不足採。是卷附之調查筆錄,具有證據能力,且內容真實可信。準此,足認原告確有本件「駕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逃逸」之違規事實,自應受罰。

㈤又被告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3,000 元,吊扣駕駛執照1

個月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處罰,經核與道交條例第24條第1 項第1 款、第62條第1 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所示裁罰內容相符,且無從基於原告個人生活因素而予以減輕或免除罰責,被告就原處分之裁處係屬合法適當,並無違誤。又原處分處罰主文有關吊扣駕照易處處分之諭知,業經本院函請被告重新審查時,即經被告主動刪除,是本件已無易處處分違法加重之疑慮,故不再贅述,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違規行為明確,被告所為原處分核無違誤。原告上開所訴,並非可採。故原告訴請判決如其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300 元,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規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