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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交字第 320 號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10年度交字第320號原 告 韓淑媚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代 表 人 張丞邦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一鳴律師複代理人 賴佳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處分關於附表編號第58至103號、第106至109號所示之罰鍰處分均撤銷。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8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

7 條之1 ,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於附表所示時間,行經附表所示之地點,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等員警認原告有附表所示等違規行為,遂逕行舉發並填製如附表所示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記載應到案日期如附表所示,並移送被告處理。惟原告並未到案陳述不服舉發,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協助查明事實後,認原告確有附表所示之違規,即填製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下稱原處分),爰依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27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各裁處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原告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原告係車主,但因系爭車輛自108年12月8日即讓渡予訴外人林昆霖,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法院將罰單歸責予林昆霖,林昆霖始為使用系爭車輛之人,原告僅是車主,並無使用系爭車輛。

(二)聲明:撤銷原處分。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⒈引用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27條第1項、

第33條第1項第1款、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 項、第14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4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道安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款、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第5條第1項等相關交通法規之條文(詳卷附答辯狀)。

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0年10月12日雲警虎字第11000136

64號函文表示略以:「…本件舉發係因本分局目擊旨揭車輛於路口搶快轉彎,判斷易對路口往來安全發生危害,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1項予以攔停。並於檢查車身號碼時發現旨揭車輛號牌已註銷,使用註銷之牌照事實明確,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1款當場舉發,洵符交通違規舉發之程序要件…又本件為處罰汽車所有人之違規,本分局當時係依車籍資料舉發,若申訴人爭執該車所有權已移轉,應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1項之轉歸責制度救濟,本分局舉發並無違誤…」等語。

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110年9月1日中業字第

1100033911號函文表示略以:「…車主陳述旨揭車輛從108年12月8日已買賣讓渡予林昆霖君,雙方私下汽車典當、借貸、權利讓與、買賣屬私約行為,再查監理機關車籍資料登載,目前車主仍是韓淑媚君,牌照狀態109年11月12日登記『逾檢註銷』,並未有相關過戶或『拒不過戶註銷』之登記,並未完備車籍資料正確性。行駛國道產生之通行費,逾期未繳產生罰單,當以車主為追繳對象…」等語。

⒋雲林縣警察局110年8月20日雲警交字第1101302971號函文

表示略以:「…依據第KK0000000號通知單違規相片中顯示違規車輛座落位置並無其他異常,明顯位於雷達區範圍內,再違規相片上方即有顯示(方向:車尾),因此,判讀去向車輛違規…」等語。

⒌又汽車所有人倘未經辦理過戶登記者,則公路監理機關因

無從知悉車輛之實際得喪變更情形,而所謂汽車所有人係指經公路監理機關依法辦理登記之車主。查系爭車輛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原告並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其仍登記為系爭車輛之汽車所有人。

⒍至原告稱應歸責實際駕駛人之部分,惟依處罰條例第85條

第1項之規定,原告應申請辦理歸責駕駛人,惟原告至今仍未辦理,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被告依法裁處原告,應無違誤。⒎綜上所述,系爭車輛因有附表所示違規等情,已該當處罰

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27條第1 項、第33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之要件,是被告依法裁處,應無違誤,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二)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一)前提事實: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於附表所示時間,行經附表所示之地點,為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等員警認原告有附表所示等違規之情,此有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0年10月12日雲警虎字第1100013664號函文、110年8月19日雲警虎字第1100011772號函文(見本院卷第137頁、第138頁)、舉發員警答辯報告表(見本院卷第139頁反面)、附表編號103所示之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40頁)、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110年9月1日中業字第1100033911號函文(見本院卷第141頁)、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之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42頁反面至152頁)、雲林縣警察局110年8月20日雲警交字第1101302971號函文(見本院卷第153頁)、附表所示之舉發通知單(見本院卷第154頁、第173至205頁反面)、系爭車輛違規紀錄查詢(見本院卷第206至210頁反面)、汽車車籍查詢(見本院卷第211頁)等資料各

1 份在卷可憑。

(二)被告認定原告有原處分關於附表編號第1至57號、第104至105號所示等違規,並無違誤:

⒈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

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⒉經查,車籍登記於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於附表編號第1至57

號、第104至105號所示之時間行經附表所示應繳費之公路或地點時,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及超速等情,嗣為舉發機關認定系爭車輛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汽車行駛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20公里以內」等違規之事實,此有汽車車籍查詢1份(見本院卷第211頁)、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110年9月1日中業字第1100033911號函文、雲林縣警察局110年8月20日雲警交字第1101302971號函文等資料(見本院卷第141頁、第153頁)在卷可佐,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是系爭車輛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汽車行駛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20公里以內」等違規。

⒋復按「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 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亦為處罰條例第9 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4項所明定。

⒌又上開處罰條例第85條規定,係於94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

,修正前其第1項、第2項、第3項原規定:「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運送人,租用人或使用人,亦適用之。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本條例關於車輛駕駛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所有人者,處罰車輛所有人」,而其修正理由為:「本條原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不清,是採二罰或改變處罰客體未見分明,亦造成處罰機關之困擾,且處罰對象不僅關於車輛,尚有其他情況,爰仿第7條之立法精神,予以修正之」。揆其立法意旨,無非在將行政處罰歸於實際應負責任之人,以符公平正義,並使實際應負責之人能知所警惕避免再犯,惟因慮及監理及逕行舉發交通違規之處罰係大量而反覆性之行政行為,處罰機關礙於人力、時間之短絀,有時難以一一詳究違規者為何人,相較之下,汽車通常均在汽車所有人之管領下,汽車所有人對於實際駕駛者為何人多知之甚詳,相關證據及證明文件亦均在汽車所有人掌握之中,具有資訊上之優勢,若容許汽車所有人僅泛稱係他人駕駛而不提供足資識別之身分,又或稱汽車所有人為法人,並非自然人,不可能為實際駕駛行為,則處罰機關勢需耗費大量時間勞力調查,仍恐一無所獲,此種責任之分配並非合理,將造成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之嚴重漏洞。又倘若僅課予汽車所有人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而容任其於任何時間均得提出,亦將使究竟何人應負最終行政罰責任之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造成上開規定中「應於到案日期前提出」期限之限制形同具文,此應非立法之本意,是故立法者課予汽車所有人在期限前提出證明之義務,違反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使汽車所有人負最終處罰責任。

⒍是依上開說明,可知如舉發機關查獲系爭車輛有附表編號

第1至57號、第104至105號所示等違規者,即得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車籍登記之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先踐行書面通知補繳之程序,倘逾期仍未繳,自得以上開車籍登記之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逕行舉發。該受處分人接獲舉發通知單後,如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該受處分人如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於實際駕駛人者,應於舉發通知單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實際駕駛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實際駕駛人之姓名資料,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實際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受處分人逾期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即應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所謂「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即係以車籍登記之汽車所有人為違章之人,而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⒎經查,本件原告於附表編號第1至57號、第104至105號所示

之違規時間,既為系爭車輛之登記所有人,此有汽車車籍查詢1紙(見本院卷第211頁)在卷可佐,而系爭車輛確有附表所示「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汽車行駛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20公里以內」等違規行為,經舉發機關以系爭舉發通知單對原告逕行舉發,並於附表編號第1至57號、第104至105號所示之送達日期,合法送達於原告,此有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之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42頁反面至152頁)。依上開舉發通知單所定應到案日期係自109年5月16日起至同年10月16日之前,詳如附表編號第1至57號、第104至105號所示,惟原告未於上開應到案日期前告知被告實際違規行為人,而係遲至109年10月30日始向被告機關提出申訴,此有違規移轉駕駛人申請書1紙(見本院卷第12頁)在卷可佐,且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28頁),堪信為真實。足見,本件原處分關於附表編號第1至57號、第104至105號所示之裁決罰鍰處分,原告均係已逾越應到案日期之期限,始向被告表示系爭車輛自108年12月8日起已讓渡予他人,原告並非實際違規駕駛人等情,以致於被告無從改罰該違規行為人,自可歸責於原告。則被告依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第4項等規定,以原告逾期未依規定告知應歸責人,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1款等規定,裁處原告,於法並無不合。是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有過失,故原告前揭主張,尚難憑採。是被告認定原告有原處分關於附表編號第1至57號、第104至105號所示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汽車行駛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20公里以內」等違規,並無違誤。

(三)被告認定原告有原處分關於附表編號第58至103號、第106至109號所示之違規,應有違誤:

⒈按「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600元

以上10,8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四、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前項第1款中屬未依公路法規定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第2款、第9款之車輛並沒入之;第3款、第4款之牌照扣繳之;第5款至第7款之牌照吊銷之」、「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又「(第1項)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

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第4項)第1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依本條例規定逕行舉發或同時併處罰其他人之案件,推定受逕行舉發人或該其他人有過失」,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6款、第7款、第4項、第85條第4項固有明文。然考諸處罰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其本質在維持行政上之秩序,達成國家維持交通秩序之行政目的,因而對於違反本條例所規定行政上義務之行為人予以制裁,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準此,其處罰對象應限於違反行政上義務之人,倘非違反行政上義務之行為人,則無受行政秩序罰之理由。且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而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均揭示行為人自己責任原則。此係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人民僅能因自己違法且有責之行為而受罰,法律不能規定人民為他人之行政違章行為承擔行政罰之制裁(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7號解釋參照)。是以,就本件原處分關於如附表編號第58至103號、第106至109號所示之交通違規,自應優先處罰肇致違規之汽車駕駛人或所有人,方符行為人自己責任原則,始屬合憲之法律解釋方法。

⒊經查,原告係於108年9月間將系爭車輛典當予位於春日路

上之「元鼎當鋪」,典當金額為65,000元,典當時間為3個月,嗣原告未於108年12月到期時回贖,上開當鋪即將系爭車輛出賣予他人,其後於108年12月8日再將系爭車輛出賣及交付予林昆霖使用,此有汽車讓渡合約書1紙(見本院卷第11頁、第230頁)在卷可佐,足認原告自108年9月間將系爭汽車質當予「元鼎當鋪」後,確實未再占有或使用系爭車輛之事實。

⒋再者,汽車係屬於動產,其所有權之歸屬,不以車籍登記

為生效要件。依上開汽車讓渡合約書可知,原告於原處分關於附表編號第58至103號、第106至109號所示之交通違規時間,雖為系爭車輛之車籍登記所有人,但其於108年9月間即已將系爭汽車質當並交付予「元鼎當鋪」,嗣於108年12月8日再將之讓與並交付收購權利車之林昆霖使用,堪認系爭車輛於質當後幾經讓渡並已流當,原告於附表編號第58至103號、第106至109號所示之違規時間,對於系爭車輛業無管理支配能力,實難預見及防止如附表編號第58至103號、第106至109號所示等違規行為之發生,並足以推翻處罰條例第85條第4項之過失推定。況原告已於109年10月30日向被告陳述意見表示,系爭車輛自108年12月30日即已讓渡予林昆霖,並填具違規移轉駕駛人之申請書(見本院卷第12頁),且係於原處分關於附表編號第58至103號、第106至109號所示舉發通知單上記載之應到案日期之前,即向被告辦理歸責予他人,符合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辦理歸責之期限要件。又被告並未提出其他事證足資認定,原告就系爭車輛之實際駕駛人或所有人所為如附表編號第58至103號、第106至109號所示之交通違規具有故意或過失,自不能僅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109年11月23日北業字第1090063936號函文所述:汽車典當屬私約行為,且未取得法院審理判決,無法辦理歸責等語為由(見本院卷第229頁),即徒憑汽車車籍查詢之原登記資料遽以原告係汽車所有人,而為裁罰對象。

⒌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堪屬可採,被告認定原告有原處分

關於附表編號第58至103號、第106至109號所示之違規行為事實,即有違誤。故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關於附表編號第58至103號、第106至109號所示之罰鍰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如附表編號第58至103號、第106至109號所示之交通違規應以何人為裁罰對象,應由被告查明實際駕駛人或所有人,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被告以原處分關於附表編號第1至57號、第104至105號所示之罰鍰處分裁處原告,並無違誤:

⒈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

人未繳費者,應補繳通行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 元罰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款至第3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⒉次按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核上開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之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裁罰基準表),就其立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是被告自得依此裁罰基準表而為裁罰。

⒊原告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汽車行駛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20公里以內」等違規行為,已詳如前述,且原告亦未於應到案期限內到案聽後裁決,又依裁罰基準表規定:「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或橋樑,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未繳費,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補繳,逾期再不繳納」、「行駛高、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20公里以內」,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裁處罰鍰300元、4,500元。是本件被告依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裁罰基準表等規定,以附表編號第1至57號、第104至105號所示之罰鍰處分裁處原告,經核即屬於法有據,該等處分並無違誤。故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關於附表編號第1至57號、第104至105號所示之罰鍰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酌量由被告負擔2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又上開第一審裁判費300元係由原告預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規定,法院為裁判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立法理由在於為免交通裁決事件之當事人於判決確定後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之勞費,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明定本條。從而,確定費用額之方法,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據此,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為150元,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4項所示。

七、結論:原處分關於附表編號第58至103號、第106至109號所示之罰鍰處分部分為違法,應予撤銷;至於原處分之其餘部分罰鍰處分為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漢權附表:

編號 違規舉發通知單 舉發通知單 送達日期 裁決書 違規時間地點 違規事實 處罰主文 1 109年4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GQ795793號(109年6月1日前) 109年4月29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GQ795793號 109年3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名間-竹山241.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 2 109年4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CR837888號(109年6月1日前) 109年4月29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CR837888號 109年3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員林-北斗215.6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3 109年4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GQ796541號(109年6月1日前) 109年4月29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GQ796541號 109年3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名間-竹山241.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4 109年4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GQ799375號(109年6月1日前) 109年4月29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GQ799375號 109年3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霧峰系統(連接國6)-霧峰(台3線、太平-台74)212.5K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5 109年5月4日國道警交字第ZGQ801874號(109年6月18日前) 109年5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GQ801874號 109年3月26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名間-竹山241.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6 109年5月4日國道警交字第ZGQ802977號(109年6月18日前) 109年5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GQ802977號 109年3月26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名間-竹山241.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7 109年4月16日雲警交字第KK0000000號(109年5月31日前) 109年4月21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KK0000000號 109年4月2日22時26分許,在斗南鎮台78線快速公路29K+400m處 汽車行駛於快速公路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20公里以內 罰鍰4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8 109年5月18日國道警交字第ZGQ806618號(109年7月2日前) 109年6月2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GQ806618號 109年4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名間-竹山241.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9 109年5月18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70312號(109年7月2日前) 109年6月2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70312號 109年4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斗六-南雲253.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0 109年5月18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70255號(109年7月2日前) 109年6月1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70255號 109年4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斗六-南雲253.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1 109年6月1日國道警交字第ZGQ818740號(109年7月16日前) 109年6月11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GQ818740號 109年4月28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名間-竹山241.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2 109年6月1日國道警交字第ZGQ815778號(109年7月16日前) 109年6月11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GQ815778號 109年4月28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名間-竹山241.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3 109年6月15日國道警交字第ZGQ820583號(109年7月30日前) 109年7月1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GQ820583號 109年5月12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名間-竹山241.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4 109年6月15日國道警交字第ZGR473099號(109年7月30日前) 109年7月1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GR473099號 109年5月12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霧峰(台3線、太平-台74)-中投(連接台63)210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5 109年6月15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27983號(109年7月30日前) 109年7月1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27983號 109年5月12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大林-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8.3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6 109年6月15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30995號(109年7月30日前) 109年7月1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30995號 109年5月12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西螺-虎尾(斗六聯絡道)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7 109年6月15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73470號(109年7月30日前) 109年7月1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73470號 109年5月12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斗六-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26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8 109年7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76176號(109年8月16日前) 109年7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76176號 109年5月26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斗六26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9 109年7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32283號(109年8月16日前) 109年7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32283號 109年5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西螺-虎尾(斗六聯絡道)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20 109年7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CR868323號(109年8月16日前) 109年7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CR868323號 109年5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彰化系統(連接國3)-彰化196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21 109年7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31240號(109年8月16日前) 109年7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31240號 109年5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158縣道)-虎尾(斗六聯絡道)239.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22 109年7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34201號(109年8月16日前) 109年7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34201號 109年5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大林-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8.3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23 109年7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76124號(109年8月16日前) 109年7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76124號 109年5月26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斗六-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26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24 109年7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75445號(109年8月16日前) 109年7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75445號 109年5月26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雲-斗六253.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25 109年7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78095號(109年8月31日前) 109年7月30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78095號 109年6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斗六-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26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26 109年7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39492號(109年8月31日前) 109年7月30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39492號 109年6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虎尾(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27 109年7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39480號(109年8月31日前) 109年7月30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39480號 109年6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大林-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8.3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28 109年7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CR877121號(109年8月31日前) 109年7月30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CR877121號 109年6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員林-北斗215.6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29 109年7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CR876110號(109年8月31日前) 109年7月30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CR876110號 109年6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員林-北斗215.6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30 109年7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CR873498號(109年8月31日前) 109年7月30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CR873498號 109年6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員林-北斗215.6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31 109年7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CR875497號(109年8月31日前) 109年7月30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CR875497號 109年6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員林-北斗215.6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32 109年7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77074號(109年8月31日前) 109年7月30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77074號 109年6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斗六-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26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33 109年8月3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43323號(109年9月17日前) 109年8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43323號 109年6月30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西螺-虎尾(斗六聯絡道)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34 109年8月3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40674號(109年9月17日前) 109年8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40674號 109年6月30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虎尾(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35 109年8月3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79222號(109年9月17日前) 109年8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79222號 109年6月30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竹山-南雲244.7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36 109年8月3日國道警交字第ZCR883634號(109年9月17日前) 109年8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CR883634號 109年6月30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員林-北斗215.6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37 109年8月3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44327號(109年9月17日前) 109年8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44327號 109年6月30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虎尾(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38 109年8月3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40118號(109年9月17日前) 109年8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40118號 109年6月30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虎尾(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39 109年8月3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40192號(109年9月17日前) 109年8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40192號 109年6月30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雲林系統(連接台78)-斗南(158縣道)242.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40 109年8月3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78965號(109年9月17日前) 109年8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78965號 109年6月30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斗六26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41 109年8月3日國道警交字第ZCR882168號(109年9月17日前) 109年8月14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CR882168號 109年6月30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員林-北斗215.6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42 109年8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81577號(109年10月1日前) 109年8月28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81577號 109年7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雲-斗六253.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43 109年8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47233號(109年10月1日前) 109年8月28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47233號 109年7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雲林系統(連接台78)-斗南(158縣道)242.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44 109年8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81951號(109年10月1日前) 109年8月28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81951號 109年7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斗六-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26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45 109年8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GQ846629號(109年10月1日前) 109年8月28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GQ846629號 109年7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投服務區-名間233.6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46 109年8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81164號(109年10月1日前) 109年8月28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81164號 109年7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斗六-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26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47 109年8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45462號(109年10月1日前) 109年8月28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45462號 109年7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斗南(158縣道)-虎尾(斗六聯絡道)239.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48 109年8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48419號(109年10月1日前) 109年8月28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48419號 109年7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斗南(158縣道)-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2.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49 109年8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47087號(109年10月1日前) 109年8月28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47087號 109年7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斗南(158縣道)-虎尾(斗六聯絡道)239.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50 109年8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47786號(109年10月1日前) 109年8月28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47786號 109年7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大林-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8.3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51 109年8月17日國道警交字第ZCR884280號(109年10月1日前) 109年8月28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CR884280號 109年7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員林-北斗215.6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52 109年9月1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49451號(109年10月16日前) 109年9月16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49451號 109年7月28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大林-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8.3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53 109年9月1日國道警交字第ZCR892868號(109年10月16日前) 109年9月16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CR892868號 109年7月28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員林-北斗215.6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54 109年9月1日國道警交字第ZGQ851694號(109年10月16日前) 109年9月16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GQ851694號 109年7月28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霧峰系統(連接國6)-霧峰(台3線、太平台74)212.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55 109年9月1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52448號(109年10月16日前) 109年9月16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52448號 109年7月28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斗南(158縣道)-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2.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56 109年9月1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84582號(109年10月16日前) 109年9月16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84582號 109年7月28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雲-斗六253.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57 109年9月1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51921號(109年10月16日前) 109年9月16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51921號 109年7月28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西螺-虎尾(斗六聯絡道)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58 109年9月16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84822號(109年10月31日前) 109年9月26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84822號 109年8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古坑(朝陽路)-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270.9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59 109年9月16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55736號(109年10月31日前) 109年9月26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55736號 109年8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60 109年9月16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56492號(109年10月31日前) 109年9月26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56492號 109年8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大林-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8.3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61 109年9月16日國道警交字第ZDQ440025號(109年10月31日前) 109年9月26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Q440025號 109年8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水上-嘉義系統(連接台82)27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62 109年9月16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53387號(109年10月31日前) 109年9月26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53387號 109年8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斗南(158縣道)-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2.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63 109年9月16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86561號(109年10月31日前) 109年9月26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86561號 109年8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古坑(朝陽路)-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270.9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64 109年9月16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54749號(109年10月31日前) 109年9月26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54749號 109年8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虎尾(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65 109年9月16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85292號(109年10月31日前) 109年9月26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85292號 109年8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斗六-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26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66 109年9月16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57073號(109年10月31日前) 109年9月26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57073號 109年8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西螺-虎尾(斗六聯絡道)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67 109年9月16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85076號(109年10月31日前) 109年9月26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85076號 109年8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斗六-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26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68 109年9月16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54335號(109年10月31日前) 109年9月26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54335號 109年8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斗南(158縣道)-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2.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69 109年10月5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60469號(109年11月19日前) 109年10月20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60469號 109年8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斗南(158縣道)-虎尾(斗六聯絡道)239.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70 109年10月5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58353號(109年11月19日前) 109年10月20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58353號 109年8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虎尾(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71 109年10月5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58987號(109年11月19日前) 109年10月20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58987號 109年8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虎尾(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72 109年10月5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60666號(109年11月19日前) 109年10月20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60666號 109年8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大林-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8.3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73 109年10月5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88427號(109年11月19日前) 109年10月20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88427號 109年8月26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斗六-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26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74 109年10月5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57844號(109年11月19日前) 109年10月20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57844號 109年8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斗南(158縣道)-虎尾(斗六聯絡道)239.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75 109年10月5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61099號(109年11月19日前) 109年10月20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61099號 109年8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大林-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8.3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76 109年10月5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61185號(109年11月19日前) 109年10月20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61185號 109年8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西螺-虎尾(斗六聯絡道)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77 109年10月5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57813號(109年11月19日前) 109年10月20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57813號 109年8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斗南(158縣道)-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2.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78 109年10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62232號(109年12月3日前) 109年11月3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62232號 109年9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虎尾(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79 109年10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89996號(109年12月3日前) 109年11月3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89996號 109年9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斗六26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80 109年10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62706號(109年12月3日前) 109年11月3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62706號 109年9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虎尾(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81 109年10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89058號(109年12月3日前) 109年11月3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89058號 109年9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古坑(朝陽路)-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270.9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82 109年10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65064號(109年12月3日前) 109年11月3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65064號 109年9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大林-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8.3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83 109年10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89802號(109年12月3日前) 109年11月3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89802號 109年9月11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斗六-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26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84 109年10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64836號(109年12月3日前) 109年11月3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64836號 109年9月11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西螺-虎尾(斗六聯絡道)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85 109年11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91202號(109年12月17日前) 109年11月12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91202號 109年9月26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斗六-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26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86 109年11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70066號(109年12月17日前) 109年11月12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70066號 109年9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西螺-虎尾(斗六聯絡道)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87 109年11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68711號(109年12月17日前) 109年11月12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68711號 109年9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大林-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8.3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88 109年11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69442號(109年12月17日前) 109年11月12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69442號 109年9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斗南(158縣道)-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2.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89 109年11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69114號(109年12月17日前) 109年11月12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69114號 109年9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虎尾(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90 109年11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DQ449177號(109年12月17日前) 109年11月12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Q449177號 109年9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水上-嘉義系統(連接台82)27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91 109年11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69612號(109年12月17日前) 109年11月12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69612號 109年9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虎尾(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92 109年11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67584號(109年12月17日前) 109年11月12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67584號 109年9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虎尾(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93 109年11月18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73781號(110年1月2日前) 109年11月30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73781號 109年10月13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斗南(158縣道)-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2.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94 110年2月24日國道警交字第ZDP700207號(110年4月10日前) 110年3月9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700207號 110年1月12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虎尾(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95 110年2月24日國道警交字第ZDP701907號(110年4月10日前) 110年3月9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701907號 110年1月12日在國道一號大林-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8.3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96 110年2月24日國道警交字第ZCR961418號(110年4月10日前) 110年3月9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CR961418號 110年1月12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西螺-北斗224.9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97 110年2月24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99163號(110年4月10日前) 110年3月9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99163號 110年1月12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大林-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8.3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98 110年2月24日國道警交字第ZDP698249號(110年4月10日前) 110年3月9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698249號 110年1月12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虎尾(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99 110年3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ZHP308215號(110年4月24日前) 110年3月24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308215號 110年1月26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斗六-古坑(文化路)&古坑系統(連接台78)261.4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00 110年3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ZDP704112號(110年4月24日前) 110年3月24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704112號 110年1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大林-雲林系統(連接台78)248.3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01 110年3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ZDP702684號(110年4月24日前) 110年3月24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702684號 110年1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虎尾(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02 110年3月10日國道警交字第ZDP703527號(110年4月24日前) 110年3月24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DP703527號 110年1月26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虎尾(斗六聯絡道)-西螺232.2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03 110年2月7日第KAU022494號(110年3月24日前) 110年2月18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KAU022494號 110年2月7日11時40分許,在虎尾鎮新生路與信義路口處 使用註銷之牌照 罰鍰8100元,牌照扣繳 104 109年4月1日國道警交字第ZGQ789564號(109年5月16日前) 109年4月17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GQ789564號 109年2月26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名間-竹山241.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05 109年4月1日國道警交字第ZHP262905號(109年5月16日前) 109年4月17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262905號 109年2月26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雲-竹山244.7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06 110年5月3日國道警交字第ZHP317142號(110年6月17日前) 110年5月17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317142號 110年3月26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雲-斗六253.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07 110年5月3日國道警交字第ZHP316616號(110年6月17日前) 110年5月17日寄存於華勛郵局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HP316616號 110年3月26日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雲-斗六253.5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08 110年5月19日國道警交字第ZCR996218號(110年7月3日前) 110年5月31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CR996218號 110年4月13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員林-北斗215.6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 109 110年6月2日國道警交字第ZCU004017號(110年7月17日前) 110年6月15日 110年6月29日桃交裁罰字第58-ZCU004017號 110年4月27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員林-北斗215.6K等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 罰鍰300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