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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救字第 4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救字第4號聲 請 人 許晉嘉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上列當事人因傳染病防治法( 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80號) 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 條第2 項及第3 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9 年9 月28日以聲請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擅離居家檢疫處所而逕為新臺幣( 下同) 20萬元之裁罰,未賦予受處分人即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聲請人患有中度身心障礙,名下無資產,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於109 年9 月27日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地區( 英國) 入境,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通知應居家檢疫至同年10月11日24時結束,居家檢疫地址為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惟聲請人於109 年9 月28日9 時許擅離居家檢疫處所飯店房間,下樓至餐廳用餐。又相對人於

109 年9 月28日派員至聲請人入住之飯店協助其轉移居家檢疫處所時,聲請人於飯店大廳拉扯執法人員並大聲辯論。相對人認聲請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 項第4 款等規定,於109 年10月16日裁處聲請人20萬元罰鍰。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以聲請人訴願已逾期為由,而為訴願不受理,聲請人於是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10 年度簡字第80號傳染病防治法事件( 下稱本案訴訟) 受理中等情。觀諸上揭聲請人係於109 年9 月27日自英國入境,並入住飯店居家檢疫等情,顯難認聲請人係無資力之人。雖聲請人提出中度身心障礙手冊文件影本1 份,用以證明其患有中度身心障礙,惟聲請人患有身心障礙與其是否無資力係屬二事。又聲請人雖主張其名下無資產,惟觀諸聲請人能出國並自英國入境,及入住飯店居家檢疫等情,足見,聲請人應係一向有人資助,否則豈能支付出國至英國及返國等高額旅費。是難認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之裁判費用2,000 元。此外,聲請人亦未釋明其如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復未提出其他得以即時調查,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1-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