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監簡字第 36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監簡字第36號原 告 許名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代 表 人 黃俊棠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蔡清祥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以111年度救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原告之聲請,因原告未提起抗告,本院上開駁回原告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於111年12月13日確定。準此,原告自應依法補繳本件之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依限補繳,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認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
裁判日期:202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