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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稅簡字第 15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15號上 訴 人 王玥晴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111年度稅簡字第1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日期: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