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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稅簡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俊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對於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稅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下同) 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裁判案由:地價稅
裁判日期:202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