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俊廉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代 表 人 姚世昌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本院111年度稅簡字第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3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7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91頁)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資訊系統-行政訴訟書記官作業、本院行政訴訟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