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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109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0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林幸蓉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聲請人林幸蓉(女,民國○○○年○月○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9號傳染病防治法事件,為原告陳清源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行政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行政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9號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陳清源之配偶。因原告陳清源罹患巴金森氏症,且有神經症狀,其恐有不能表達之情狀,為保權益,聲請選任聲請人為陳清源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9號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中,原告陳清源於110年10月13日,在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精神科就診,意識清醒,並無嗜睡昏迷或譫妄情形,但言語溝通能力缺損,理解力、判斷力不佳,難以進行有意義的談話等情,有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112年1月17日新醫醫字第1120000035號函在卷(見本院卷第432頁)可憑,堪認原告陳清源確為無訴訟能力之人。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同案原告陳清源之配偶,有個人戶籍資料可資為憑,自始協助其生活及本件訴訟之相關程序,由其擔任原告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