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9號原 告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國華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 表 人 陳世鋒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函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函已於111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