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0號原 告 薛紫萱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桃園市政府,衛生福利部係訴願機關,但並非係原處分機關,是本件起訴狀之被告誤載為衛生福利部,顯屬有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更正被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