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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32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宋見成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 年5 月20日本院111 年度簡字第3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 下同) 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