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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交字第 138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138號原 告 黃裕翔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代 表 人 張丞邦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481號交通過失致死案件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認原告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之違規行為,即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以桃交裁罰字第58-D89A80208號裁決書( 下稱原處分) ,裁處原告「吊銷駕駛執照」,惟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交通裁決事件,因原告另涉有交通過失致死罪嫌之刑事案件部分,現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481號過失致死案件偵查中,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5月9日桃檢維量110偵39481字第1119052160號函及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各1 份附卷可稽。

本院認上開刑事偵查及刑事判決訴訟結果,足以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且為避免裁判歧異,在該刑事偵查終結及刑事訴訟事件確定及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爰為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