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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交字第 458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458號原 告 陳昱旻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代 表 人 張丞邦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8 條及第37條第5 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

1 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一、第12條至第68條及第92條第7 項、第8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二、第69條至第84條由警察機關處罰。」「計程車駕駛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8 條第1項第1 款規定」處罰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7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揭法律規定可知,原告依上揭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提起本件撤銷交通裁決之行政訴訟事件,自應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作成處罰之裁決為前提要件。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訴時,雖提出被告於111年8月15日桃交裁申字第1110086775號函(下稱111年8月15日函)

1 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 ,並主張:被告所為111年7月5日桃交裁罰字第58-529N0109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第58-529N01096號裁決書)註銷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汽車牌照之裁決處分違法,及請求撤銷第58-529N01096號裁決書之處分等語。惟查:

(一)觀諸上揭被告111年8月15日函僅係就原告線上申訴系爭車輛之2筆違規即529N01096號、529N05514號予以函覆原告應如何繳納罰鍰及提起行政救濟等語,惟上揭函文並未具體載明原告違規處罰之依據及罰鍰金額及種類為何等交通違規事件處罰裁決要件。足見,上揭被告111年8月15日函函文顯非首揭法律規定之裁決處分。

(二)其次,被告所為之第58-529N01096號裁決書係於111年7月8日合法送達至原告位於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6樓之1之住處,此有被告之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4頁)。是本件原告就被告所為第58-529N01096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起111年7月8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1日,算至111年8月9日(星期二)即已屆滿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之30日法定不變期間。是本件原告如欲提起行政訴訟,至遲應於111年8月9日以前提出救濟。惟原告遲至111年9月15日始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此有本院之收文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頁)。足見,本件原告針對被告所為第58-529N01096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顯已逾上開3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則原告就第58-529N01096號裁決書提起本件訴訟,依首揭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本件原告針對第58-529N01096號裁決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已因原告起訴逾期,欠缺實體判決要件,應予程序上駁回,本院自無從就原告起訴主張之實體上理由為審究,附此敘明。

(三)再者,原告對於529N05514號舉發通知單,並未提出被告所為之裁決書,經本院於111年9月19日桃院增行語111年度交字第458號函通知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函並於111年9月2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收受(見本院卷第29至31頁),惟原告並未提出529N05514號舉發通知單之裁決書,且經被告111年10月5日桃交裁申字第1110108416號函覆略以:「…另第529N05514號違規單並未開立裁決書。」等語(見本院卷第51頁)。足見,本件原告起訴時,本件第529N05514號違規單之裁決書確實尚未作成,亦即被告就第529N05514號違規單之行政處分尚未作成。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所提出之111年8月15日函並非裁決書,且被告就本件第529N05514號違規單之裁決書亦尚未作成。換言之,本件就原告所不服之第529N05514號違規單,並無被告所為裁決書之行政處分之撤銷訴訟之標的,足見,原告就第529N05514號違規單之起訴顯「不備其他要件」。故本件原告就第529N05514號違規單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本件違規案件倘日後經裁決處分後,原告如對裁決處分內容不服,自仍得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救濟,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原告就被告所為第58-529N01096號裁決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已逾起訴期間;另因第529N05514號違規單,被告亦尚未作裁決處分,即並無撤銷訴訟之標的,是原告就第529N05514號違規單之起訴顯「不備其他要件」。故本件原告之訴,係逾起訴期間,另亦不備其他起訴要件,均顯係起訴不合法,均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