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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停字第 5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停字第5號聲 請 人 徐瑞琴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 培 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 文 彤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