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停字第7號聲 請 人 夏興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間有關職業訓練事務事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47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