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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停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停字第7號聲 請 人 夏興國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代 表 人 林淑媛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職業訓練事務事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47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2月20日送達聲請人,並由聲請人親自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23-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