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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20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20號原 告 黃悅禎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