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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36 號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36號原 告 唐建春上列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並更正被告機關名稱。

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訴訟標的為20萬元,未逾40萬元,核屬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2,0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又本件原處分機關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惟原告起訴狀誤列為訴願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一併予以更正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日期: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