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一О六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月雪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征法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所為判決裁定原本、正本,更正錯誤如左:
右揭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甲○○共同連續從事業務之人」之記載係錯誤,應更正「甲○○共同連續行使從事業務之人」。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劍龍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