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О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乙○○被 告 甲○○右被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一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育 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泰 元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