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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7 年附民字第 2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九八號

原 告 癸○○

己○○辛○○壬○○丙○○戊○○○庚○○卯○○子○○丁○○寅○○丑○○共 同 康勝訴訟代理人被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右法定代理人 甲○○右列被告等因竊佔案件 (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二0三號),經原告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該竊佔案件,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等具狀提出移送民事庭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尚未依同條文第三項規定命補繳裁判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 中 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梁 麗 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0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