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七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甲○○犯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六條之罪嫌,惟查被告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乙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邱仲騏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