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三二0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 分 人 胡建中右列受處分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停止戒治(八十九年度聲停戒一字第七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胡建中停止戒治,停止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 由本件受處分人胡建中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七六二九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送入戒治所施行強制戒治,(執行起算日期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執行期滿日期應為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今受處分人執行強制戒治期間已滿三個月以上,其成效經臺灣新竹戒治所評定為合格,認為已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有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臺灣新竹戒治所出具之戒治成效報告表附卷可佐,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 仲 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文松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