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О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b○○被 告 g○○即游碧蓮被 告 Z○○被 告 甲辛○○被 告 V○○被 告 G○○被 告 D○○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
邱榮英被 告 h○○被 告 戊○○被 告 酉○○右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吳奎新被 告 C○○被 告 w○○被 告 q○○被 告 午○○右 一 人被 告 卯○○被 告 l○○被 告 甲甲○被 告 辛 ○被 告 甲子○被 告 甲丙○被 告 玄○○右列被告因墮胎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九四號、第一二七五八號、第一三一三六號、第一三六七○號、第一三八九三號、第一三八九四號、第一三八九五號、第一三八九六號、第一三九三一號、第一三九三二號、第一三九三三號、第一三九三四號、第一三九三五號、第一三九三六號、第一三九四六號、第一三九四七號、第一三九四八號、第一三九四九號、第一三九五○號、第一三九五一號、第一三九五二號、第一三九五三號、第一四三六三號、第一四三六六號、第一四六五九號、第一四六六○號、第一四六六一號、第一四七五二號、第一四七五三號、第一四八七七號、第一四八七八號、第一四八七九號、第一四八八○號、第一四八八一號、第一五二八二號、第一五六七○號、第一五六七二號、第一五七四二號、第一五七四三號、第一五七四四號、第一五七四五號、第一五七四六號、第一五七四七號、第一五八六四號、第一五八六五號、第一五八六六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五號),及移送併辦(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九六六號、第四0五二號、第一四五六三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七六六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七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b○○共同意圖營利,受懷胎婦女之囑託,而使之墮胎,因而致婦女於死,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又連續偽造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偽造「崇愛婦產科」橢圓形及方形印章各壹顆、印文各玖枚均沒收;又偽造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崇愛婦產科」橢圓形及方形印章各壹顆及印文各壹枚、偽造「C○○」署押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偽造「崇愛婦產科」橢圓形及方形印章各壹顆、印文各拾枚、偽造「C○○」署押壹枚均沒收。
g○○共同意圖營利,受懷胎婦女之囑託,而使之墮胎,因而致婦女於死,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共同連續意圖營利,受懷胎婦女之囑託,而使之墮胎,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鎮靜劑貳盒、注射針筒拾陸支、藥品貳拾玖瓶、注射針劑伍盒及拾瓶、墮胎用吸引器壹具、婦科用手術器具貳箱均沒收;又共同連續偽造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偽造「惠仁婦產科診所」、「薛榮樹」印章各壹顆、印文各貳枚均沒收;又共同連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扣案鎮靜劑貳盒、注射針筒拾陸支、藥品貳拾玖瓶、注射針劑伍盒及拾瓶、墮胎用吸引器壹具、婦科用手術器具貳箱,偽造「惠仁婦產科診所」、「薛榮樹」印章各壹顆、印文各貳枚均沒收。
Z○○共同連續意圖營利,受懷胎婦女之囑託,而使之墮胎,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鎮靜劑貳盒、注射針筒拾陸支、藥品貳拾玖瓶、注射針劑伍盒及拾瓶、墮胎用吸引器壹具、婦科用手術器具貳箱均沒收;又共同連續偽造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偽造「惠仁婦產科診所」、「薛榮樹」印章各壹顆、印文各貳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扣案鎮靜劑貳盒、注射針筒拾陸支、藥品貳拾玖瓶、注射針劑伍盒及拾瓶、墮胎用吸引器壹具、婦科用手術器具貳箱,偽造「惠仁婦產科診所」、「薛榮樹」印章各壹顆、印文各貳枚均沒收。
甲辛○○共同連續偽造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偽造「崇愛婦產科」橢圓形及方形印文各肆枚均沒收;又共同連續盜用印章,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偽造「崇愛婦產科」橢圓形及方形印文各肆枚均沒收。
G○○共同連續盜用印章,處有期徒刑捌月。
D○○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共同連續偽造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偽造「佑全診所」印文拾叁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偽造「佑全診所」印文拾叁枚均沒收h○○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共同連續偽造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偽造「佑全診所」印章壹顆、印文拾叁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偽造「佑全診所」印章壹顆、印文拾叁枚均沒收。
戊○○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酉○○共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甲丙○、玄○○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C○○、V○○、w○○、q○○、午○○、卯○○、l○○、甲甲○、辛○、甲子○均無罪。
事 實
一、b○○前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判決確定,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h○○前於八十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八十三年、八十五年間因詐欺及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執行完畢。
二、b○○係原設於臺北市○○區○○路一段一一一號崇愛婦產科診所之負責人(崇愛婦產科嗣遷址至臺北市○○區○○路○○○號,並自八十七年六月間起更名為中山婦產科),民國八十六年五月間,b○○曾因業務上登載不實出生證明並偽造「崇愛婦產科」印章、印文供非親生父母持以向戶政事務所登載甫初生嬰兒為親生之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判決確定,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b○○於前案偵審中並未坦承其他相同偽造文書之犯行,而自七十九年八月間起,因知丑○○、甲癸○,庚○○、王淑玲,甲○○、宇○○,I○○、H○○,天○○、N○○,u○○、n○○,W○○、壬○○,辰○○、U○○,甲壬○、亥○○,d○○、s○○,i○○、O○○,Y○○、巳○○,甲丁、R○○,x○○、甲庚○,李志柟、宙○○,甲乙○,r○○、未○○,M○○、丁○○,乙○○、A○○,申○○、z○○,o○○、T○○,黃○○、J○○,f○○、范麗卿,戌○○、E○○,癸○○、e○○,S○○、F○○,a○○、地○○,L○○、K○○,c○○、t○,陳美蓁 (即X○○ )(以上均已審結),甲丙○、玄○○夫婦等人,或因本身生理因素無法生育而求子心切,或因已育有男孩或女孩,而渴望撫育異性子女,或本人不願結婚而亟欲養育兒女之心理,竟於其實際出資經營並聘請醫師執業之崇愛婦產科診所處,以在該診所出生而生父母已表明不願撫養之嬰兒,利用報紙刊登收養嬰兒廣告,或經由g○○(原名游碧蓮)、甲辛○○等人介紹並約定給付報酬之方式,尋求有意願撫養嬰兒之人,並以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之代價,將嬰兒販賣予有意願撫養之人,經前述丑○○、甲癸○夫婦等多人與b○○接洽並表明意願後,由丑○○、甲癸○等人交付金額不等之代價予b○○後,分別與b○○基於犯意聯絡,b○○則基於概括犯意,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由b○○在其業務上制作之出生證明特種文書上,登載該購買嬰兒之人
為嬰兒之本生父母,並於該出生證明書上蓋用b○○所偽造之「崇愛婦產科」橢圓形或方形印文,而交付予各該購買嬰兒之人持以向該管戶政機關辦理出生登記,表示渠等為該嬰兒之本生父母,使不知情之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依該資料登載於其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上,足以生損害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嬰兒之本生父母、崇愛婦產科診所,並造成日後血統之紊亂。本件購買嬰兒之人、嬰兒登記姓名、辦理出生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日期,及b○○關於偽造文書部分是否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本件公訴人就b○○偽造文書起訴範圍自該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之時點後起算),茲依嬰兒來源及取得出生證明書之方式及參與之人分類述之如左:
㈠b○○提供「崇愛婦產科」所接生之嬰兒,並由b○○與甲辛○○(嬰兒吳宇翔
、余奕霖、王莉瑩、梁釆銜部分)及與各該購買嬰兒之人基於犯意聯絡(甲辛○○基於概括犯意),由b○○於其業務上所制作之出生證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並蓋用b○○所偽造崇愛婦產科印章偽造印文開具出生證明書,交由各該購買嬰兒之父母持以向戶政機關為出生之戶籍登記,使不知情之該管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不實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嬰兒之本生父母、崇愛婦產科,並造成日後血統之紊亂:
吳宇翔(父母:丑○○、甲癸○),余奕霖(父母:庚○○、王淑玲),王莉瑩(父母:甲○○、宇○○),梁釆銜(父母:I○○、H○○),林慧捷(父母:天○○、N○○),李秉哲(父母:辰○○、U○○),簡汶純(父母:甲壬○、亥○○),曾美茹(父母:d○○、s○○),程映綺(父母:i○○、O○○),王淳鴻(父母:乙○○、A○○),林庭瑜(父母:申○○、z○○),楊淑雰(父母:o○○、T○○),姜光聯(父母:黃○○、J○○),鄭喜良(母:甲乙○),李家樑(父母:李志柟、宙○○),賴璇妙(父母:甲丁、R○○),劉桂文(父母:x○○、甲庚○),曾培為(父母:f○○、范麗卿),陳欣妤(父母:Y○○、巳○○),劉繼元(父母:u○○、n○○),吳肖璇(父母:癸○○、e○○),吳尚霖(父母:癸○○、e○○),郭俐文(父母:S○○、F○○),陳佳雯(父母:a○○、地○○),許立承(父母:
L○○、K○○)。
㈡現撫養父母已取得嬰兒,而與b○○基於犯意聯絡,由b○○以前揭方式出具出生證明書並交由各該現撫養嬰兒之父母持以辦理出生之戶籍登記部分:
許介菱(父母:M○○、丁○○),陳柏言(父母:W○○、壬○○)。
㈢b○○提供「崇愛婦產科」所接生之嬰兒,由甲辛○○與r○○、未○○及G○
○基於犯意聯絡,由G○○於出生證明之特種文書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虛偽登載r○○、未○○為該男嬰之本生父母,並由G○○盜蓋其女兒即助產士張秀霞(更名為張馨云)及張產院之印章而偽造出生證明之特種文書後,交由甲辛○○轉交r○○、未○○,由渠二人持以向桃園縣新屋鄉戶政事務所行使,以辦理出生之戶籍登記,表示渠二人為該男嬰之本生父母,使不知情之該管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將該男嬰登載為「廖文鉦」,父母欄則分別登載為r○○、未○○。甲辛○○、G○○承上概括犯意,明知男嬰「陳鴻鈞」並非陳阿坤、林櫻美(均另案由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生,竟由甲辛○○、G○○、陳阿坤、林櫻美基於犯意聯絡,由G○○於出生證明之特種文書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虛偽登載陳阿坤、林櫻美為該男嬰之本生父母,並由G○○盜蓋其女兒即助產士張秀霞及張產院之印章而偽造出生證明之特種文書後,交由陳阿坤、林櫻美持以向臺北縣板橋市第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之戶籍登記,表示渠二人為該男嬰之本生父母,使不知情之該管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將該男嬰登載為「陳鴻鈞」,父母欄則分別登載為陳阿坤、林櫻美,均足以生損害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張秀霞、張產院及二名男嬰之本生父母及日後造成血統之紊亂。
㈣b○○提供「崇愛婦產科」所接生之嬰兒,直接交付予購買嬰兒之人,再由該購
買嬰兒之人與丙○○(另由檢察官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基於犯意聯絡,明知為不實事項,由丙○○於其業務上所制作之出生證明書上虛偽登載該購買嬰兒之人為嬰兒之本生父母,並由該購買嬰兒之人持以向戶政機關為出生之戶籍登記,表示渠等為嬰兒之本生父母,使不知情之該管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於其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為不實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嬰兒之本生父母,並造成日後血統之紊亂。
鄭予良(母:甲乙○),鄭婉杏(父母:甲丙○、玄○○,由b○○基於犯意聯絡帶渠等至武田婦產科由丙○○開具不實之出生證明)、曾鈺坪(父母:c○○、t○),原八十六年十月一日渠等向b○○購買嬰兒之時,已由b○○在其業務上所制作之出生證明特種文書上虛偽登載c○○、t○為該女嬰之本生父母,並於該出生證明書上蓋用b○○所偽造崇愛婦產科橢圓形及方形印章印文各一枚,均足以生損害於崇愛婦產科、嬰兒之本生父母,惟曾、劉二人不慎將該出生證明書遺失,經要求b○○補發,惟為傅女所拒,曾、劉二人乃另行起意,與丙○○基於犯意聯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於其業務上制作之出生證明書上以韓霞珍醫師名義登載曾、劉二人為該女嬰之本生父母,並由曾、劉二人持以向臺北縣新莊市戶政事務所為出生之戶籍登記,表示渠等二人為該女嬰之本生父母,使不知情之該管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不實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嬰兒之本生父母及造成日後血統之紊亂。
㈤b○○於八十二年三月初,提供「崇愛婦產科」所接生之女嬰一名,並與p○○
、m○○(均未據起訴)基於犯意聯絡,於b○○業務上所制作之出生證明書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虛偽填載p○○、m○○為該女嬰之本生父母,並於該出生證明書上蓋用b○○所偽造之「崇愛婦產科」印章之印文,由p○○、m○○二人持以向台北縣新店戶政事務所為出生之戶籍登記,表示渠二人為該女嬰之本生父母,使不知情之該管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上填載該女嬰姓名為「葉映彤」,而父母欄則分別填載為p○○、m○○,足以生損害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崇愛婦產科、女嬰之本生父母,並造成日後血統之紊亂,詎p○○、m○○夫婦撫育一段時間後,發現「葉映彤」有聽力障礙,遂要求b○○退還購嬰款項,b○○除退還款項外,並與p○○、m○○通謀虛偽訂立收養契約,經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以八十三年度養聲字一一四號裁定認可葉映彤由b○○收養,b○○於法院認可收養後,遂將葉映彤更名為「傅映彤」,嗣再更名為「傅涵語」,其後並將傅涵語交予杜幸美撫養。
㈥b○○提供「崇愛婦產科」所接生之嬰兒,由戌○○、E○○及陳美蓁(即X○
○)分別與g○○、Z○○基於犯意聯絡(游、陳二人基於概括犯意),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由g○○在出生證明特種文書上虛偽登載戌○○、E○○為男嬰「林育民」之本生父母,陳美蓁為男嬰「陳建堯」之生母,並由Z○○在該出生證明書上蓋用渠偽造之「惠仁婦產科診所」及「薛榮樹」印章之印文而偽造該出生證明之特種文書後,由g○○交由戌○○、E○○及陳美蓁持以向戶政機關行使,以辦理出生之戶籍登記,表示渠等分別為各該男嬰之本生父母,使不知情之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為上開不實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男嬰之本生父母、惠仁婦產科診所、薛榮樹及造成日後血統之紊亂。
㈦y○○與v○○(均已審結)係配偶關係,婚後未能生育子女,求子心切,於八
十二年三月五日在彰化縣某不詳名稱婦產科,以八萬元之代價向姓名不詳之成年生母購得女嬰一名,旋以六萬元之代價,由有犯意聯絡之g○○、丙○○,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由丙○○在其業務上制作之出生證明特種文書上虛偽登載y○○、v○○為該女嬰之本生父母,並於該出生證明書上蓋用「武田婦產科診所」、「丙○○」印文後,交由y○○、v○○持以向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行使,以辦理出生之戶籍登記,表示渠二人為該女嬰之本生父母,使不知情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公務員陷於錯誤,而將該女嬰登載為「潘靜盈」,而父母欄則分別登載為y○○、v○○,足以生損害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女嬰之本生父母及日後造成血統之紊亂。
㈧甲戊○與子○○(均已審結)係配偶關係,因婚後未能生育子女,求子心切,經
由g○○之介紹,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九日,在臺北市○○區○○路○○○號崇愛婦產科以三十八萬元之代價向b○○購買在該診所出生而生母表明不願撫養之男嬰一名,並與g○○、D○○、h○○基於犯意聯絡(h○○基於概括犯意),明知為不實事項,由h○○在其業務上制作之出生證明特種文書上虛偽登載甲戊○、子○○為該男嬰之本生父母,並於該出生證明書上蓋用「秀玲婦產科診所印」、「h○○」印文各一枚後,交由甲戊○及子○○持以向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之戶籍登記,表示渠二人為該男嬰之本生父母,使不知情之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公務員陷於錯誤,而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將該男嬰登載為「賴彥儒」,而父母欄則分別登載為甲戊○、子○○,足以生損害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男嬰之本生父母及日後造成之血統紊亂。
㈨寅○○與甲丑○(均已審結)係配偶關係,因婚後未能生育子女,求子心切,於
八十七年五月間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大廟附近,得知某不詳成年陳姓女子有意將其未婚所生女嬰一名送人撫養,乃以十萬元代價取得該女嬰,並於同年月不詳時間以二萬元之代價,透過該不詳成年陳姓女子與h○○基於犯意聯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由h○○在其業務上制作之出生證明特種文書上虛偽登載寅○○及甲丑○為該女嬰之本生父母,並於該出生證明書上蓋用「青民婦產科」、「h○○」印文後,交由寅○○及甲丑○持以向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行使,以辦理出生之戶籍登記,表示渠二人為該女嬰之本生父母,使不知情之該管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將該女嬰登載為「呂美霆」,而父母欄則分別登載為寅○○、甲丑○,足以生損害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女嬰之本生父母及日後造成血統之紊亂 。
㈩陳嘉伶於八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在台北市○○街一之一號聖心婦產科產下一女,因
未婚生子無力撫養,遂經由該院護理長范日紅介紹,將該女嬰交由鄭進泰、李彩霞(陳嘉伶、鄭進泰、李彩霞嗣均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撫養,鄭、李二人明知該女嬰非其所生,竟與h○○基於犯意聯絡,由h○○在其業務上所制作之出生證明特種文書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鄭、李二人為該女嬰之本生父母,並將出生證明書交由鄭、李二人持以向戶政機關辦理出生之戶籍登記,使該管不知情之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為上開不實之登記,將該女嬰登載為「鄭羽庭」,父母欄則分別登載為鄭進泰、李彩霞,足以生損害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女嬰之本生父母並造成日後血統之紊亂。
嗣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經桃園縣警察局刑警隊查獲丑○○、甲癸○夫婦之犯行時,始至前開「崇愛婦產科」三樓b○○住處實施搜索,並扣得門診收費名冊(八十六年十月、十一月份)、記事本三本(上記載欲自b○○處領養子女之委託人電話)、診療單四份、便簽及棄養單、託嬰委託書、醫師報告單各一張、生母已蓋指印並簽名之空白十行紙一冊、臺大醫院收據六張、身分證及印章各二枚等物。
二、h○○、D○○明知依醫師法第十一條之一之規定,非經醫師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竟共同基於概括之犯意,由h○○交付其印章及其所經營並擔任負責醫師之「青民診所」印章及僅擔任服務醫師而自行委由不知情刻印行偽造之「佑全診所」印章各一枚,自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八十七年九月間止,以每件死亡證明書二千元至二千五百元不等之代價,向台北縣板橋市轄區內之殯葬業寄發推薦信函及h○○醫師名片,或由D○○以h○○名義登門拜訪方式,表示如逢有因病在自宅或安養院逝世之人,可由h○○醫師檢驗屍體並開具死亡證明書,經由殯葬業者w○○、q○○、午○○、卯○○、l○○、甲甲○、辛○及安養院業者甲子○等人(均另為無罪判決,詳後述)所經營之「宏佶殯儀公司」、「大德殯儀禮品有限公司」、「聯豐禮儀社」、「民典禮儀社」、「全國禮儀社」、「同興葬儀社」、「新富葬儀禮品公司」及「愛心安養院」等之轉介,明知h○○並未親自到場檢驗屍體,而由D○○於其業務上所制作之死亡證明書,以h○○名義虛偽登載屍體已經h○○醫師親自檢驗無訛等不實事項,而開具如附表二所示之死亡證明書,並分別蓋用「青民診所」或h○○所偽造之「佑全診所」印文後,交由不知情之死者家屬或逕由葬儀社派人至該管戶政機關為除戶登記,表示死者已經醫師親自檢驗屍體無誤,足以生損害於戶、醫政管理之正確性,嗣於八十七年九月九日經檢察官指揮桃園縣警察局刑警隊偵查員在D○○位於臺北縣板橋市○○里○鄰○○路○○○號之「念春西藥房」一樓營業處所及藥房外D○○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後行李箱內,查獲D○○所有供記載已開立死亡證明書之死者姓名、處所、委託葬儀社及日期之記事電話簿一本、帳簿二本、死亡證明書九張、空白死亡證明書二張、h○○及佑全診所之印章共三枚。
三、b○○、g○○均未具醫師資格,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優生保健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亦不得為懷孕婦女實施人工流產手術,詎於七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已懷胎三月之黃蓉嬌至當時設於臺北市○○區○○路一段一一一號之「崇愛婦產科診所」求診,囑託b○○以三千元至四千元之代價為之實施墮胎手術,b○○、g○○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聯絡,由g○○將黃蓉嬌攙扶至手術檯並為之褪除身上衣物後,b○○明知其未具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且因未曾接受醫學教育,對於不當之藥物、針劑之使用及其劑量之多寡可能對於人體造成危險性,導致病患因劑量或藥物過敏而死亡之事實,均為b○○、g○○所能預見,惟b○○仍先命g○○為黃蓉嬌注射不詳名稱之鎮靜劑及麻醉藥劑,黃蓉嬌於注射藥劑後約十五分鐘,即出現因藥物問題引起呼吸困難、雙手緊抓胸部揮舞等不適症狀,b○○、g○○見狀,驚慌之餘,隨即由b○○緊急為黃蓉嬌施打強心針劑,見仍無效果後,二人即迅召計程車將黃蓉嬌送至臺大醫院急救,惟黃蓉嬌仍於到院前死亡,經臺大醫院急救無效,臺大醫院以黃蓉嬌非經其醫院診治,死因不明拒絕開立死亡證明書,b○○為掩飾其犯行,竟以C○○名義偽造黃蓉嬌之死亡地點為臺北市○○區○○街○號(即臺大醫院),死因為藥物過敏、心肌衰竭之死亡證明書,並於該死亡證明書上偽造C○○署押及蓋用其所偽造之崇愛婦產科橢圓形及方形印章各一枚及盜用C○○印章印文,而偽造死亡證明之特種文書,交由不知情之黃蓉嬌家屬k○○、j○○持以辦理黃蓉嬌除戶戶籍登記(行使偽造特種文書部分已罹時效),表示黃蓉嬌確因藥物過敏、心肌衰竭而病逝臺大醫院,足以生損害於崇愛婦產科、C○○、臺大醫院及黃蓉嬌。b○○為恐黃蓉嬌之親屬k○○、j○○、甲己○追究其圖利加工墮胎致死之刑事責任,於同年月十七日,在崇愛婦產科診所與k○○、j○○二人達成協議,由b○○分期賠償一百萬元,並由b○○草擬而由k○○書立載明:「黃蓉嬌於七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在崇愛婦產科想做月經規則術及陰道整型手術,在未做手術前,因注射藥物引起過敏,轉送台大醫院急救,至當日中午急救無效死亡」等意旨之協議書一份,同意不追究b○○之刑事責任,同年十月底由b○○一次給付現金九十萬元並匯入j○○帳戶,因而減免其餘十萬元債務,嗣於桃園縣警察局刑警隊追查b○○偽造出生證明案件時,查獲b○○與k○○、j○○之和解書,始悉上情。
四、Z○○自八十二年間某日起,並自八十五年十一月間起與g○○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明知二人均未具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竟意圖營利,在臺北市○○區○○街十四之三號一樓惠仁診所(嗣開業醫師離職,為規避查緝而遷至同址二樓),為前往求診之女性病患從事婦科治療之醫療行為,並受懷胎婦女之囑託而使之墮胎行為,其中診治病人收費每次約三、四百元,每墮胎一次Z○○向懷胎婦女收取對價四千元,g○○可獲致五百至一千元不等之代價,嗣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經檢察官至上址惠仁診所搜索查獲上情,並扣得Z○○、g○○偽造之「惠仁婦產科診所」印章及醫師「薛榮樹」印章各一顆、Z○○、g○○為病患診治之鎮定劑二盒、病患檢驗報告單四十四張、記事本四本、醫師證明三張、出生證明書一本、診斷證明一本、注射針筒十六支、相關藥品廿九瓶、相片五張、不同注射針劑五盒及十瓶等物及墮胎用吸引器一具及包含夾子、剪刀、鑷子、撐開陰道用之鶴嘴箝、夾子等婦科手術用器具二箱等醫療設備。
五、酉○○未具合法醫師資格,曾於七十四年間,因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而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七十六年七月二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八十五年間向前手購入設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一樓之「佑全保健診所」(下稱佑全診所)經營權,並於八十七年七月間於上址二樓設立「生命之泉」「中國民間傳統療法中心」,並自八十七年七月間起聘請有醫師資格並具犯意聯絡之戊○○為佑全診所之負責醫師,同年八月三日聘請h○○為服務醫師,以為便利、掩護其執行醫療業務,並約定由戊○○、h○○二人分別於每週排定之時間至上開佑全診所「駐診」,以逃避衛生稽查人員之查緝,惟實際則係由酉○○藉由經絡分析儀、遠紅外線機、蒸氣機等機具為求診之病患施以中醫診療手段並向病人稱需針灸及注射營養針劑、胎盤素(每劑一千二百元)、性腺激素(H.C.G) 等方式實施醫療業務行為,嗣於八十七年九月九日,因查證D○○偽造出生證明時發現佑全診所印章而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佑全診所之印章四枚、電話冊一本、病例紀錄名冊二本、病例表十七本(抽樣扣取)、許義南等八十五人之診療紀錄、注射胎盤素紀錄二本、記事本一本。
六、案經桃園縣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一、㈠訊據被告b○○對於右揭偽造文書犯行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醫師法及圖利加工墮胎犯行,辯稱:當日被害人黃蓉嬌係至崇愛婦產科做陰道整型,而非墮胎,伊曾有為黃蓉嬌驗孕,然呈陰性反應,伊雖有替黃蓉嬌注射鎮靜劑及麻醉劑,惟伊係依C○○醫師之指示,並無不當,而黃蓉嬌之死亡證明書係C○○醫師指示伊製作,伊並無偽造或盜用C○○署押及印文,伊事後雖有與黃蓉嬌家屬以九十萬元達成民事和解,惟當時係因伊為崇愛婦產科之負責人,且孫醫師已下班,因之始由伊出面與家屬和解,該九十萬元,伊出七十萬元,其餘二十萬元係由C○○醫師支付。㈡被告g○○對於偽造文書部分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醫師法及圖利加工墮胎犯行,辯稱:伊僅係幫忙,並無為病患注射針劑;辯護意旨則以:g○○自白自八十五年十一月開始偶而Z○○有從事墮胎行為才會過去幫忙,而Z○○係自白自八十六年八月起開始替人看診,二者於時間上有衝突。關於代價,g○○自白每次抬病人等,均拿六百元、八百元、一千元不等之酬勞,而Z○○則自白每墮胎一名給游一千元代價,於金額上不符。Z○○自白惠仁診所係與游合股一同經營,則既係合股一同經營,豈有每墮胎一名即給一千元。Z○○於警訊自白於乳癌開刀期間是由游替人看診並替病患做墮胎手術及注射,惟華西街十四之三號二樓既未懸掛招牌,又豈有人知道g○○從事密醫工作而至該處求診。g○○自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止,整整一年受託照顧陳思婷,須定期至台北婦幼醫院門診,又在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辭去褓母工作後,旋於同年月二十五日至味全公司奶粉部工作,至被收押為止,豈有可能在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起Z○○乳癌開刀期間替人看診。扣案鎮靜劑二盒、惠仁診所印章及負責醫師印章等物,係因游向陳分租一四之四號三號之一個小房間,另二個小房間則由Z○○自用放置物品,前開扣押物品非游所有。㈢被告Z○○矢口否認有偽造文書、違反醫師法及圖利加工墮胎犯行,辯稱:華西街十四之三號二樓並非惠仁診所地址,而係伊養病的地方,而警訊時所稱向墮胎婦女收取四千元等語,係惠仁診所醫師陸坦所收取的,而被告g○○雖承認每墮胎一位可收一千元,惟係清潔費,打掃診所的佣金,並非抽成,當初於警訊、偵查時坦承有墮胎,係因警員告之如承認始能交保。否認有偽刻惠仁診所印章,是警員叫伊承認。辯護意旨則以:被告固於警訊時坦承自八十六年八月時起替人從事墮胎行為,每日約有三名病患,惟被告因患有乳癌之惡性腫瘤,於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住進台北市立中興醫院接受手術,並接受治療,何能於該時起替人從事墮胎手術?被告g○○稱被告Z○○自八十五年十一月起為醫療行為,而被告b○○稱被告Z○○自八十四年或八十五年起為惠仁婦產科之開設及為醫療行為,渠等自白時間點之供述無一相符,被告b○○於警訊中之指述,係聽自伊所稱之病患口中,並非伊親見親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該等指述本為傳聞證據,不具證據能力而不得採為證據加以認定,自亦不得作為對被告不利之證據,被告g○○於八十五年十一月起至八十六年十一月止係全職替他人照顧小孩,亦有其提出之證明書為證,根本無法分心幫助被告Z○○照顧病患,遑論與被告共同開設婦產科,又被告於偵查中就所謂開始醫療行為之始期又稱係自八十二年間起,非僅所稱時間前後不一,生有矛盾,且至八十四年止,原惠仁診所之開業醫師停止營業為止,該診所均有駐診醫師駐院門診,而被告Z○○具有護士、助產士之資格,於有醫師在旁指揮監督之下,依醫師之指示為投藥或注射藥劑之行為,依醫師法之相關規定根本不違法,扣案之所謂墮胎用醫療儀器及藥品一批,其內包含有婦科醫療器材乙批,而該等器材係於惠仁診所停業後前開業醫師所未取走,亦經被告供明,尚不得依此即謂被告有為醫療行為,再扣案之所謂墮胎用吸引器,其器材已甚老舊,僅有吸引器之主機而無相關其他附屬配件,根本無法用以作為墮胎之用,再依一般經驗法則,如欲為墮胎手術尚須具備有手術工具及產檯方得為之,惟查扣案證物並無法顯示有產檯等工具之存在,於此情況下,又如何認定被告有墮胎?被告於所在之華西街十四號二樓係一集合住宅,外觀類似一般住宅,於外又無懸掛招牌,或其他足資辨識之資料,根本不可能招來病患,加以醫師均會製作病歷,不僅作為就診時之記錄供作下次複診之參考,且可取信病人,惟本案扣案文件中竟無一紙病歷,如此又如何取信病人?縱認被告係密醫而故意不為,則何以就醫以來均未遭檢舉或舉發,致被告均無任何違反醫師法之前科,而須待檢方大舉搜索方知犯行?此豈令人匪疑所思,再偽造出生證明部分,被告自始均否認有該等犯行,雖被告g○○稱該二張出生證明係其填寫後由被告蓋印等語,惟查被告自始供述惠仁診所從未為接生之行為,本即未有空白出生證明書之準備,自無開立出生證明之行為,加上開立出生證明後,醫療院所應於一定期間內陳報所屬轄區衛生所,被告如真有開立出生證明書之行為,則至不可能以所謂惠仁婦產科診所之名義開出,因僅有惠仁診所,而無惠仁婦產科診所存在,且惠仁診所之駐診開業醫師先為陸坦醫師,後為馬敬恕醫師,而薛榮樹醫師根本未曾為惠仁診所之醫師,被告豈會犯有此一視即知之錯誤?加以扣案之惠仁婦產科診所及陸坦醫師二個印章均在被告g○○所管領之華西街十四之四號三樓房問中查獲,益足證該物件非僅與被告無關,更非被告所開立之出生證明書,而依被告b○○所陳,被告g○○曾於所服務之崇愛婦產科時即假借職務之便有私自偽開出生證明之行為,本件亦無證人或證據顯示被告開立此二張出生證明獲有不法利得,於上情況又有何人願意為之,足見被告所稱未偽造出生證明乙即乃信而有徵。㈣被告甲辛○○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辯護意旨則以:被告僅介紹去看小孩,至於以何種方式抱養,被告未預見,也不清楚,更未過問,依被告b○○、V○○及同案被告天○○、N○○、H○○、庚○○等人之供述,可證被告是看到報紙所載徵求領養,及b○○電話所講有無人要領養小孩而帶人去,被告是以「領養」即合法收養之意思而為。被告帶人到b○○診所看小孩,無非係想幫沒有小孩及有意收養之父母認養子孩,並預期可以獲得領養人之紅包,而所指紅包如同婚姻介紹之媒人紅包,為習俗上之禮金,並非不法所得,又被告所收取之紅包金額,其中丑○○一萬二千元,庚○○及I○○各一萬元,甲○○則未送紅包,直到嬰兒滿月才給紅包三千六百元,由以上金額之不同,及甲○○直至嬰兒滿月才送三千六百元,可見被告未指定認養者應送紅包,更未開口要價,且由b○○給付之金額每次多寡不一,可見被告與b○○間並無分得部分對價等方式之約定,被告為觀音鄉下家庭主婦,並無社會閱歷,心中僅存早期媒人作媒,成人好事,預期會獲贈紅包之古老觀念,並無不法想法,被告沒有看傅女所開出生證明,也不知b○○以出具不實出生證明書之方法為之,被告與b○○應無犯意聯絡,至於領養之後,領養人如何辦理戶籍登記,被告更不可能過問,何況領養人領養後,由b○○開具不實出生證明書辦理戶籍登記,係領養人與b○○間之行為,被告縱知悉而消極不予舉發或制止,亦不成罪,本案案發後,被告才獲知b○○開具親生證明書予認養人辦理戶籍登記,此為行為後所知,顯見起訴意旨指b○○與被告約定分得部分對價等方式,尋求願撫養嬰兒之人,與事實不符。㈤被告G○○對於盜用張秀霞及張產院印章偽造出生證明之事實,坦承不諱。㈥被告h○○對於制作不實之出生證明及死亡證明書及盜刻佑全診所印章之偽造文書犯行坦承不諱,惟否認有違反醫師法犯行,辯稱:伊具有醫師資格,伊係受被告酉○○聘僱為佑全診所之服務醫師,而佑全診所於查獲時則尚屬籌備階段,因之伊並無病人,自不能僅因被告酉○○未具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行為,即謂伊與被告酉○○、戊○○具共犯關係而有違反醫師法犯行等語。㈦被告D○○對於與被告h○○共同開具虛偽不實之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明書之事實坦承不諱,辯護意旨則以:扣案之青民綜合診所院章及h○○印章,為同案被告h○○於八十七年三月中旨交付予被告,嗣後同年八月初h○○醫師復將佑全診所之院章及其個人私章交給被告,又被告以h○○名義開立之死亡證明書,h○○均知悉,因之青民診所、佑全診所之章及h○○個人私章,並非被告偽刻,被告所開具之死亡證明,係經由h○○醫師之授權,應無庸疑,被告即非無制作權甚明。被告繕寫死亡證明書,實係因被告有感於陪同h○○醫師親自檢驗屍體,再交付死亡證明書等過程千篇一律,葬儀社既均有死者病危通知書或診斷書,應不致有誤,參以湯醫師已年高七十五,不堪旅途奔波,並恐耽誤喪家辦事時辰,遂為便宜行事,由湯醫師授權,依據喪家提出之病危通知單或診斷證明書繕寫,以h○○醫師名義簽發死亡證明書,而以被告開具之死亡證明書所登載之死亡事實,經公訴人詳查並無虛偽詐死之情事,亦從未引發第三者糾紛,喪家給付費用亦有給付予h○○醫師,並未致生損害公眾或他人之情,嬰兒賴彥儒之出生證明,係g○○委請秀玲婦產科診所h○○醫師開具,被告僅單純介紹而已,並未與g○○、h○○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再被告從未自稱醫師,留給葬儀社之電話亦係青民診所之電話,葬儀社工作人員遇有喪家需要開具死亡證明時,係打電話至青民診所,又青民診所在被告D○○之前即已有與湯醫師合作,被告自警訊時即供述一致,被告於庭訊陳稱他們都知道我姓徐,我不是湯醫師等語時,被告q○○等人並無異議,且q○○並於庭訊證稱:「一開始他並無說明他是D○○,之後認識才知」等語可證。㈧被告酉○○對於未具合法醫師資格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行為之事實,坦承不諱;辯護意旨略以:被告酉○○不僅取得參加中醫師考試檢定之資格,另亦取有大陸地區中醫師合法資格,並曾受聘於長春中醫學院中醫門診部,是被告酉○○當有為中醫師之資格能力,被告雖曾因違反醫師法經判刑及執行,惟多年來均未再從事任何之醫療或相關之行業,八十七年六月間因與戊○○熟悉,基於好意而提議在被告女兒所有坐落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房屋一樓,由其開設診所,如有關醫療部分交由戊○○負責,民間風俗療法則由被告負責,以此相得益彰方式而獲取生活費用,被告所負責之內容,僅為民俗療法之部分,惟因求診民眾知悉被告具大陸中醫資格,於民俗治療中因美容之需要而要求被告幫忙注射一些美容藥品如胎盤素等,被告在不得已情況下依患者之要求才酌予注射營養針及胎盤素等針劑,此外確未從事其他內外科看診或給藥等醫療行為,被告實不知以藥浴及注射胎盤素等美容劑注射之方式為病人診療,亦涵攝在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所稱之醫療行為之範疇,被告從事「生命之泉」係早於早年即已開始,而戊○○八十七年六月始開始申請開業負責醫師,七月十五日才正式掛牌,於八十九年九月九日為警查獲亦僅一個多月,期間因戊○○生病及身體不適,較少來診所,且因地點偏遠,加上在籌備期間,診療儀器、設備均尚未設齊,故而沒有接受病患診治,此即何以未有戊○○書寫之病歷或物品之由來,戊○○並非被告所僱用,而h○○係因D○○之介紹而認識,因見佑全診所僅有一個醫師,乃主動表示願意至診所作服務醫師,在被告未明確意思表示前(因要戊○○同意)其既已前往衛生機關登記,在此情況下被告只好告訴戊○○,經戊○○同意並表示h○○可在每星二、四、六下午二點至五點前往看診,但因在籌備期間,h○○工作尚未滿一個月,並沒有病患來看診,起訴書指h○○為人頭,無實際醫療行為,實乃違誤,又扣案十七份所謂病歷表,並非病歷表,此僅是病患之病史,全由病患自行口述,由被告加以記載,並非被告診療所得,此是因為治療民俗療法中必須記載該人之病歷,避免民俗治療中引起副作用而已,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十年間未作任何事業,因生活上需要乃八十七年再作民俗療法及借予戊○○開設診所,雖因不解民俗療法與醫療行為之分別而誤觸法律規,但事後已知悉且後悔不已,爾後斷無再犯之虞,且被告已坦承確有注射胎盤素、營養劑等行為,並未飾詞狡卸,是被告之犯行尚堪憫恕,酌請從輕量刑。㈨被告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醫師法犯行,辯稱:八十七年六月間酉○○提議願將現址(即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一樓)免費提供伊開業使用,裝潢設備可先代墊,俟業務穩定後再還,條件是伊應將病患介紹給酉○○,酉○○係在二樓經營健康食品,與伊所開設診所無關,酉○○以經絡分析儀、遠紅外線機、蒸氣機提供服務,非屬醫療行為,更非受伊指示,扣案病歷其實是經絡分析儀原廠附贈之電腦軟體之固定格式,非正式之病歷,而紀錄單上記載「心律不整」「缺氧」等係酉○○事先聽取並記錄受分析人陳述病史,非檢驗結果,此由電腦分析結果僅能說明氣血狀態,尚無法檢驗是否有心律不整缺氣等疾病,伊係上尉退伍,伊具有合法醫師資格,伊才是被害人,伊並無違反醫師法等語。㈩被告甲丙○、玄○○對於八十六年七月九日在台北市○○路○○○號崇愛婦產科以十五萬元代價向被告b○○購買一名女嬰,並由b○○帶渠等至武田婦產科由丙○○醫師開具以渠等為該嬰兒本生父母之不實出生證明書乙節,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偽造文書犯行,辯稱:當初渠等是要辦理領養,b○○只說拿丙○○所開具之證明書去戶政機關辦理即可,渠等不知丙○○所交付的是出生證明書,否認有偽造文書犯行。
二、被告b○○偽造文書部分:右揭被告b○○於其業務上所制作之出生證明書,虛偽填載嬰兒「吳宇翔」、「王莉瑩」、「梁采銜」、「曾美茹」、「程映綺」、「楊淑雰」、「吳尚霖」、「郭俐文」、「曾鈺坪」等人為各該購買嬰兒之人所親生,並蓋用其所偽造之崇愛婦產科印章印文後,交由各該購買嬰兒之人持以向戶政機關辦理出生之戶籍登記(曾鈺坪部分尚未行使,即因c○○、t○將b○○所交付之出生證明書遺失),表示渠等為各該嬰兒之本生父母,使該管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不實之登載等事實,及嬰兒「鄭婉杏」部分,被告b○○與被告甲丙○、玄○○及案外人丙○○間基於犯意聯絡,而由丙○○於其業務上所所制作之出生證明特種文書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甲丙○、玄○○為該女嬰之本生父母,並交由甲丙○、玄○○持以向臺北縣中和第二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之戶籍登記,表示鄭、俞二人為該女嬰之本生父母,使不知情之該管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於其職務上所登載之公文書為上開不實之記載,足以生損害於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女嬰之本生父母及造成日後血統紊亂等事實,業據被告b○○自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丑○○、甲癸○、甲○○、宇○○、I○○、H○○、d○○、s○○、i○○、O○○、o○○、T○○、癸○○、e○○、S○○、F○○、c○○、t○、甲丙○、玄○○等人之供述情節相符,並有「吳宇翔」、「王莉瑩」、「梁采銜」、「曾美茹」、「程映綺」、「楊淑雰」、「鄭婉杏」、「吳尚霖」、「郭俐文」、「曾鈺坪」等人之出生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紙附卷可稽,被告b○○此部分之犯行堪以認定;又被害人黃蓉嬌之死亡證明書為被告b○○所填載,而其上b○○偽造之崇愛婦產科印章印文及C○○印章、署押,亦為被告b○○所蓋用及簽寫等情,為被告b○○所不否認,惟辯稱死亡證明書係被告C○○指示伊填寫並代為署押云云。經查,訊之被告C○○堅決否認有指示被告b○○以其名義開具黃蓉嬌之死亡證明書,而被告b○○就為何不由臺大醫院開具死亡證明書,而由崇愛婦產科開具乙節,偵查時始則供稱係因臺大醫院當日急救之醫師休假,要等三、五天,但家屬急著善後,所以我們才開死亡證明,繼而於本院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審理時,則改稱係因臺大醫院拒絕開具死亡證明書,其前後之供述顯有未合,又以被害人黃蓉嬌之墮胎手術既非被告C○○所實施(詳後述),而與被害人黃蓉嬌家屬和解過程及和解金之交付,亦均由被告b○○一人為之,且該死亡證明書係於b○○撥款匯入j○○帳戶當日即由b○○事先寫好並交予k○○、j○○兄弟,已據k○○、j○○證之在卷,則被告C○○辯稱黃蓉嬌之死亡證明書非其所開具,應可採信,被告b○○辯稱係依被告C○○指示云云,並無可採,此部分之犯行亦堪以認定。
三、被告g○○、Z○○、D○○、h○○偽造文書(出生證明書)部分:右揭事實一、㈥被告g○○、Z○○基於概括犯意與同案被告戌○○、E○○及同案被告陳美蓁分別基於犯意聯絡,而偽造嬰兒「林育民」及「陳建堯」之出生證明書,及事實一、㈦被告g○○出於上開犯意與案外人丙○○及同案被告y○○、v○○,及事實一、㈧被告g○○與被告D○○、h○○及同案被告甲戊○、子○○,分別基於犯意聯絡,而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出具嬰兒「潘靜盈」、「賴彥儒」之出生證明書,及事實一、㈨被告h○○與同案被告寅○○、甲丑○及成年陳姓女子間及事實一、㈩被告h○○與案外人鄭進泰、李彩霞間,分別基於犯意聯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由h○○在其業務上所制作之「鄭羽庭」之出生證明書為不實登載,並分別由戌○○、E○○,陳美蓁,y○○、v○○,甲戊○、子○○、寅○○、甲丑○,鄭進泰、李彩霞等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分別持以向戶政機關辦理出生之戶籍登記,表示渠等為各該嬰兒之本生父母,使該管不知情之戶政機關之公務員陷於錯誤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各該嬰兒之本生父母、惠仁婦產科診所、薛榮樹、秀玲婦產科及戶政管理之正確性等事實,業據被告g○○、D○○、h○○及同案被告戌○○、E○○,陳美蓁,y○○、v○○,甲戊○、子○○、寅○○、甲丑○及案外人鄭進泰、李彩霞等人供承不諱,並有嬰兒「林育民」、「陳建堯」、「潘靜盈」、「賴彥儒」、「鄭羽庭」之戶籍謄本及出生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稽,犯行堪以認定,至被告Z○○矢口否認有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伊並未交付惠仁婦產科及薛榮樹印章予被告g○○,亦無在出生證明書上蓋用上開印章云云。經查:被告Z○○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警訊時,經警提示「林育民」、「陳建堯」之出生證明書,並訊以該出生證明書上所蓋印信及醫師印章是何處取得時,被告Z○○答以:「是游碧蓮問我說印章在那裡,我告訴游碧蓮說印章都放在抽屜裡,游碧蓮就自己拿來蓋,內容也都游碧蓮自己填寫,她說都是替親戚開具的」、「(八十三年間薛榮樹醫師是否有在惠仁診所任職?)沒有,他沒有在惠仁診所任職,袛是隅爾打個電話到惠仁診所而已」、「(薛醫師的印章為何會在惠仁診所?)薛醫師的印章是我在八仙診所離職時帶至惠仁診所,因為薛醫師告訴我說有些信件會轉寄到惠仁診所請我代收信件之用」等語(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三六號卷第九十頁至九十二頁)。則惠仁婦產科診所及薛榮樹印章既係被告Z○○同意被告g○○(即游碧蓮)自抽屜取出蓋用,而被告Z○○明知並無「惠仁婦產科診所」,且薛榮樹醫師亦從未在「惠仁診所」任職,然其竟持有該惠仁婦產科診所印章及薛榮樹印章,所辯係為代薛榮樹代收信件云云,顯與常理不符,該印章自屬被告Z○○與g○○共同偽造無疑,又被告Z○○既同意被告g○○蓋用於其所填載之「林育民」、「陳建堯」之出生證明書上,難謂被告Z○○就偽造出生證明書之犯行與被告g○○間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所辯無偽造云云,並無可採。
四、被告G○○偽造文書部分:右揭被告G○○與被告甲辛○○與被告廖國源、未○○及案外人陳阿坤、林櫻美等人分別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G○○盜用張秀霞及張產院印章而分別偽造男嬰「廖文鉦」及「陳鴻鈞」之出生證明書,並分別交由廖國源、未○○、陳阿坤、林櫻美等人持以向戶政機關為嬰兒之出生戶籍登記,表示渠等為嬰兒之本生父母,使不知情之該管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等事實,業據被告G○○及同案被告廖國源、未○○供承在卷,並據案外人陳阿坤、林櫻美供承:「(陳鴻鈞是否你所親生?)不是,我與先生久未生育,聽說新屋附近有人介紹收養小孩,所以我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左右去該地看小孩,我看了很喜歡,本來想辦收養,但介紹人甲辛○○說生母不答應,並說要四十萬元左右可幫我把事情處理好,我就答應」、「(何人交出生證明給你?)在甲辛○○家中,一個男的當場開給我的,當時還有我先生在場。」(見八十六年偵字第一四五六三號卷第七頁正反面)等語相符,並有嬰兒「廖文鉦」、「陳鴻鈞」之戶籍謄本及出生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G○○犯行堪以認定.
五、被告甲辛○○偽造文書部分:右揭事實一、㈠被告甲辛○○與被告b○○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b○○給付一定之報酬,由被告甲辛○○媒介購買嬰兒「吳宇翔」、「余奕霖」、「王莉瑩」、「梁釆銜」之人即同案被告丑○○、甲癸○、庚○○、己○○○、甲○○、宇○○、I○○、H○○,並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b○○明知為不實事項而於其業務上所制作之出生證明書為虛偽之填載,並將嬰兒之出生證明書交由各該購買嬰兒之人持以向戶政機關為出生之戶籍登記,使不知情之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記載等事實,及事實一、㈢被告甲辛○○與被告G○○、同案被告廖國源、未○○,案外人陳阿坤、林櫻美間分別基於犯意聯絡,由被告G○○盜用張秀霞及張產院印章而分別偽造男嬰「廖文鉦」及「陳鴻鈞」之出生證明書,並交由廖國源、未○○、陳阿坤、林櫻美等人持以向戶政機關為嬰兒之出生戶籍登記,表示渠等為嬰兒之本生父母,使不知情之該管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等事實,業據被告b○○、V○○及同案被告丑○○、甲癸○、庚○○、己○○○、甲○○、宇○○、I○○、H○○、廖國源、未○○及案外人陳阿坤、林櫻美等人供承在卷,並有嬰兒「」「吳宇翔」、「余奕霖」、「王莉瑩」、「梁釆銜」、「廖文鉦」、「陳鴻鈞」之戶籍謄本及出生證明書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甲辛○○雖辯稱伊與被告b○○就開具不實之出生證明書並無主觀之犯意聯絡,且伊僅係單純介紹領養嬰兒,所收取之金錢係屬領養嬰兒之人所致贈之紅包,致介紹完成後,b○○與各該領養人間就嬰兒如何辦理登記,非伊所能置啄等云云。然查:被告甲辛○○共為被告b○○媒介四名嬰兒,b○○除一次給付一萬元紅包外,其餘均是給付二萬元或三萬元紅包等情,已據被告b○○供承在卷,而被告甲辛○○於媒介購買嬰兒之人時即已知被告b○○係開出生的等情,亦據被告甲辛○○自承在卷(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五八號卷第二二四頁反面),並據被告V○○於本院審理時供承無訛,則以被告甲辛○○明知被告b○○所販賣之嬰兒均係開具親生之出生證明書交由購買嬰兒之人持以辦理出生之戶籍登記,而甲辛○○每介紹一名嬰兒,被告b○○均給予一萬元至三萬元不等之金額,又其介紹至被告b○○處購買嬰兒之數額達四人之多,足見被告甲辛○○與被告b○○就開具不實之出生證明書及交付各該購買嬰兒之人持以登記犯行有犯意聯絡至明,此參以被告甲辛○○於媒介販賣男嬰「陳鴻鈞」時,購買嬰兒之人林櫻美原想辦理收養,然被告甲辛○○則以生母不同意,並說只要四十萬元即可把事情處理好等情,已據林櫻美供述在卷,尤屬明確,益徵被告甲辛○○非如其所辯僅單純介紹人領養小孩而獲取紅包,至於雖各該同案被告就關於購買嬰兒之行為或稱為領養、收養,而就給付被告甲辛○○對價之行為或稱為贈送紅包等語,然此乃用語之別,於該行為之本質並無影響,本件被告甲辛○○犯行堪以認定,所辯並無可採。
六、被告甲丙○、玄○○偽造文書部分右揭事實一、㈣被告甲丙○、玄○○於八十六年七月九日在臺北市○○路○○○號崇愛婦產科,以十五萬元之代價向生母周美女購買女嬰一名,並以十萬元之代價由被告b○○帶被告甲丙○、玄○○至武田婦產科診所,並與丙○○基於犯意聯絡,由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於其業務上所制作之出生證明書虛偽填載甲丙○、玄○○為該女嬰之本生父母,並將該出生證明書交由甲丙○、玄○○持以向戶政機關辦理出生之戶籍登記,表示渠等為該女嬰之本生父母,使不知情之該管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不實之登載,足以生損害於嬰兒之本生父母及戶政管理之正確性,並造成日後血統之紊亂等事實,業據被告甲丙○、玄○○分別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時供承在卷(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七四四號卷、本院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審理筆錄),並有嬰兒「鄭婉杏」之戶籍謄本及出生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稽,被告甲丙○、玄○○雖否認有偽造文書犯行,辯稱:當初b○○交付伊文件只說去辦登記即可,伊並不知該文件即是出生證明書云云,然查:出生,應為出生之登記;戶籍登記之申請,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戶政事務所為之;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戶籍法第十四條前段、第二十八條前段、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分別定有明文,依戶籍法之規定,辦理出生之戶籍登記時,既應填載登記申請書載明申請登記之事由,被告甲丙○為高職畢業,有戶籍謄本一份可稽,而被告玄○○雖屬大陸地區人民,然亦接受過教育,渠等豈會不識被告b○○所交付者為嬰身之出生證明書,且渠等於辦理嬰兒之出生登記時,明知嬰兒並非渠所親生,然郤於登記申請書上填載渠等為嬰兒「鄭婉杏」之本生父母,所辯不知傅女所交付者為嬰兒之出生證明書云云,孰能置信,俱見其辯解無非臨訟飾卸之詞,並無可採。
七、被告b○○、g○○違反醫師法、圖利加工墮胎致死部分:訊據被告b○○、g○○均矢口否認有違反醫師法、圖利加工墮胎致死犯行,b○○辯稱當日伊雖有為病人黃蓉嬌注射鎮靜劑及麻醉劑,惟黃蓉嬌係至診所做陰道整型手術而非墮胎,伊係依C○○醫師之指示為黃蓉嬌注射針劑,黃蓉嬌之死亡證明書亦係C○○指示伊開具,又因伊係診所之負責人,因之和解時始由伊出面與黃蓉嬌家屬協議,但九十萬和解金,伊出七十萬元,C○○出二十萬元等云云;被告g○○則辯稱伊從未替病患打針等云云。經查:
㈠右揭被害人黃蓉嬌至崇愛婦產科診所囑託被告b○○為之實施墮胎手術,因注
射藥劑不適導致死亡之事實,已據被告g○○於警訊時供承:從七十八年七、八月開始在崇愛婦產科擔任護士,我無護士資格,七十八年十月十三日黃蓉嬌有來就診,她是做會陰整型及墮胎手術,由b○○負責看診,(傅對病患從事何醫療行為?)b○○對病患從事墮胎手術,先由我幫病患打點滴並從血管注射麻醉藥三西西,俟病患昏睡後才由傅進行墮胎手術,後再進行會陰手術;b○○是先在病患陰部做局部麻醉劑,又叫我在她血管注射三西西麻醉劑,(病患有何異狀?)打完麻醉劑後,約過了十五分鐘,病患出現咳嗽及呼吸困難血壓降低等現象,(如何急救?)傅對病患打強心劑後,發現情況沒有好轉,b○○與我便將病患轉送台大醫院急診,黃蓉嬌轉送台大時已無心跳,(當時崇愛婦產科尚有僱何人?)尚有僱請一名孫姓醫師掛牌及一名韋姓工讀生擔任櫃枱工作,b○○與家屬處理和解事宜。(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八二號卷第八頁)。證人即黃蓉嬌之兄k○○證稱:黃蓉嬌是我妹妹,七十八年十月十三日死亡,經由我哥哥j○○通知到台大醫院太平間,有一護士告訴我說黃蓉嬌到崇愛婦產科做手術,然後打針,發生黃蓉嬌一直手抓心臟,經急救無效。
事後到崇愛婦產科由b○○與我協調,我問b○○為何發生?她說你妹妹黃蓉嬌與她是舊識,她到婦產科來是要來墮胎,打了麻醉針以後沒多久就發現黃蓉嬌有一點不對,手一直抓心臟,講不出話來,我趕快與護士一同找了一輛計程車送台大急救無效,b○○說可自行處理,不用報案,雙方協議以一百萬元和解,但b○○付九十萬元,且由b○○轉帳至我哥j○○郵局帳戶(見同上偵卷第十八頁)。證人即黃蓉嬌之兄j○○證稱:我是於七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凌晨一時左右,我三姊黃阿卯來電稱黃蓉嬌到崇愛婦產科那麼晚還沒有回來,可能出事,我便通知我弟k○○及黃蓉嬌好友陳秋妹和女兒甲己○等四人到崇愛婦產科查詢,才知道黃蓉嬌死亡停屍在台大太平間,沒有人通知我們,是陳秋妹發現黃蓉嬌到診所那麼晚還沒有回來,可能出事,便聯絡我們主動到崇愛婦產科才知死訊,當時沒有報案,死亡證明書是崇愛婦產科裏面之女醫師交給我的(經指認是b○○),以一百萬和解,但實際只拿九十萬元(見同上偵卷第二十一頁)。證人即黃蓉嬌之女甲己○證稱:(如何知道你母親是去做墮胎及陰道整型手術?)墮胎是我媽曾告訴我,至於陰道整型手術是婦產科的人說的。我當時跟黃蓉嬌住在一起,我唸國一,當時她約懷孕三個月以上,告訴我她要去墮胎,因為小孩的生父跟她吵架,她帶我搬來台北才一個月(三重市陳秋妹處)不想要這個孩子,要去墮胎,但是沒有指明那一天,實際墮胎日期是她跟陳秋妹說的,絕對不是去生小孩的,我們去崇愛時沒有見到C○○醫師,我們去台大認屍時,當時有一位護士(應是g○○)跟我們解釋黃蓉嬌去診所要動手術,還未動手術只打了一針就發現她不對了,趕快送台太急救無效(見同上偵卷第六十四頁)等語。而黃蓉嬌死亡後,b○○如何與黃蓉嬌家屬即k○○、j○○和解,亦據k○○、j○○證稱:當天我和我父親三人到崇愛,是游碧蓮開的門,等了數分鐘叫我們上二樓,b○○一人跟我們三人談,說她與黃蓉嬌是舊識,黃蓉嬌是來做墮胎手術的,她說打了針後,隔了幾分鐘後,黃蓉嬌就心臟不適,雙手在胸前揮舞,並且一直抓胸口,她看到這種情況,就請護士叫計程車送台大,十月十三日下午就發生,從頭到尾她都沒說手術是孫醫師做的,感覺上b○○從頭到尾就是負責做這個手術的,本來我們打算要報警,她說「她有急救,我們也告不動她,而且一旦告了要解剖,要上法院訴訟,未必會比較好,不如我們私下談」。協議書是七十八年十月十七日在崇愛診所二樓,由b○○打草稿,k○○抄寫。和解金額一百萬本來是分期付的,後來b○○決定一次付,所以減少了十萬元,約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前後錢撥進j○○的戶頭。死亡證明書應該早就寫好了,是在撥款當天我們一起到郵局,b○○交給我們的(見同上偵卷第六十五頁、第六十六頁)。綜上被告g○○之供述及證人k○○、j○○、甲己○之證述情節,被告g○○於案發後警訊內容,就七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上午被害人黃蓉嬌如何至崇愛婦產科要求b○○為其施行墮胎手術,及其與b○○如何為黃蓉嬌注射鎮靜劑及麻醉劑,及黃蓉嬌注射藥物後之反應等情均陳述明確毫無遲疑,且核與證人k○○、j○○、甲己○等證述渠等於事發後所聞見之情節相符,雖被告g○○嗣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改稱黃蓉嬌係至崇愛婦產科施行陰道整型手術,及手術係由被告C○○所實施,伊並未為黃蓉嬌為注射等醫療行為云云,然此不惟與g○○於初訊時之供述不符,亦與證人k○○、j○○、甲己○等證述情節不符,本於案重初供,被告g○○事後之辯詞,無非圖卸迴護之詞,應以其於警訊時之供詞為可採。
㈡依被告b○○被害人黃蓉嬌家屬k○○所簽立之協議書(附於八十七年度偵字
第一五二八二卷第二十八頁),係載明:「黃蓉嬌於七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在崇愛婦產科想做月經規則術及陰道整型手術,在未做手術前,因注射藥物過敏.
..」等語,該協議書係由b○○打草稿而由證人k○○書寫,已據k○○證述在卷,復為被告b○○所不爭,則協議書既係由被告b○○親擬載明黃蓉嬌係至崇愛婦產科施行「月經規則術」,顯然被告b○○亦自承當日黃蓉嬌確係至崇愛婦產科施行墮胎手術至屬明確。
㈢被告b○○於七十八年十月十七日與被害人黃蓉嬌家屬k○○達成民事和解,
由b○○同意給付一百萬元,而k○○等人則同意不予追究其民刑事責任,而被告b○○嗣後一次給付現金九十萬元,而解免其餘十萬元債務之事實,已如前述,並有前開協議書附卷可稽,至被告b○○對於如何給付該九十萬元,其前後之供述並不一致,始則供稱因C○○當時尚未開始手術,因此九十萬元全部由其支付,繼而改稱伊出七十萬,而C○○出二十萬元,二者顯有矛盾,且訊之被告C○○否認有支付該二十萬元,且查無被告C○○有支付該二十萬元之證據,足見被告b○○所辯九十萬元和解金中,被告C○○有支付二十萬元云云,顯非事實;參以黃蓉嬌之死亡證明書係被告b○○未經被告C○○之同意,即以C○○名義,盜用及偽造C○○印文、署押,蓋用b○○所偽造之崇愛婦產科印章印文而偽造之事實,已如前述,俱見被告b○○辯稱被告C○○有支付二十萬元及黃蓉嬌之死亡證明書係因臺大醫院拒開,始由被告C○○指示伊開具云云,均屬臨訟飾詞,其欲藉此辯解而達當日手術係由被告C○○執行之意,不難索解。
㈣被告b○○於檢察官實施搜索並扣得其與k○○之協議書後,為求脫罪,曾多
次自行或推由其前夫張景龍或由其子張華維與被告C○○(當時孫已離職)約定見面,或由渠等直接至C○○之住處,要求C○○自承當日黃蓉嬌之手術為C○○所做,然為C○○所拒等節,已據被告C○○供述:(七十八年十月間有一名病患黃蓉嬌至崇愛就診?)我不知道。黃蓉嬌死亡證明不是我開具,是b○○開具,b○○親口告訴我是她寫的,當時沒有經過我的同意,我也不知道b○○曾經有開具過這張死亡證明書。b○○是於八十七年十月三日上午打電話至我家中,當時我去榮總看病,電話是由我太太張國玲接的,傅在電話中請我太太轉告我到傅家裏找她,有事相告,隔天(四日)星期天上午八時三十分我即依約前往,但等到九時許傅才來,後來傅告訴我說桃園刑警隊警察可能會找你去說話,我即問她什麼事,傅說刑警隊把和解書拿走了,刑警隊問話的時候,問到黃蓉嬌當時是由誰看診,你就回答刑警說是我自己親自看診,同時
傅又告訴我說黃蓉嬌當時死亡證明書是我自己寫的,我即問b○○當時黃蓉嬌的死亡證明書不是台大醫院開具的嗎?她就說台大醫院開具死亡證明書太麻煩(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八二號卷第十四頁),並有C○○所提其住處之訪客表及面談時所留字跡之報紙各一份在卷可稽;果當日被害人黃蓉嬌之墮胎手術確係被告C○○所施行,則被告b○○何須於時隔近十年後,案發之初即以電話要求C○○出面承擔?被告b○○固坦承確有於八十七年十月三日打電話給C○○,然辯稱僅是談院方與家屬的處理情形云云,惟查本件黃蓉嬌死亡案係發生於000年0月間,被告b○○衡情豈有於時隔近十年後始打電話約孫某於翌日(四日)與其談院方與家屬間之處理情形,此顯不合常理。又被告b○○另舉證人Q○○、P○○以證明黃蓉嬌當時並未懷孕云云,並經證人Q○○、P○○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被告b○○曾於七十八年十月十三日確曾將驗孕檢體送請Q○○所開設之幸安醫學X光檢驗院檢驗呈陰性反應,及b○○曾以電話詢問P○○提及黃蓉嬌是否係因子宮內膜增生引起月經不正常出血等語,然以證人Q○○係於台北市○○區○○路○○○號經營醫檢院,每日須處理不同之案件多起,證人P○○為醫學教授及醫師,平日亦係忙於講學及看診,渠等於時隔近十年後,竟毫無遲疑的仍能清楚記憶十年前某日發生之事,其可信性即值懷疑,且以崇愛婦產科(時設於台北市○○路○段○○○號)既屬婦產專科診所,診所內檢驗懷孕之各種試劑應屬必備之物,然被告b○○竟辯稱當日驗孕劑剛好用完,因之始向Q○○所開設之幸安醫學X光檢驗院(設台北市○○路○○○號)商借試劑,並送請Q○○判讀,豈不巧合,又b○○平日向P○○詢問有關婦科之問題,均屬一般婦產科醫師必備之知識,為證人P○○證述在卷,則崇愛婦產科既聘有C○○為負責醫師,則諸此有關婦產科之醫學問題,縱係本於被告b○○個人之求知慾或係其助產業務所需,亦無捨近求遠,而置C○○醫師而不問之理,此不啻反足證被告b○○有執行醫療行為乎?又被告b○○所提黃蓉嬌診療紀錄單,上載日期為七十年八月四日,該診療紀錄單為被告C○○所書寫,固據C○○供承在卷,然該診療單上所記載之「O、T」究屬何意?被告C○○供稱已不復記憶,經訊之證人P○○醫學實務上醫師於記載墮胎時,有無使用「O、T」之簡寫?證人P○○證稱並無此項用法,而被告b○○亦無法證明此「O、T」之簡寫即是代表墮胎之意,因之尚無得據此證明被告C○○曾為黃蓉嬌施行墮胎手術,被告所辯並無可採。綜上事證,七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上午,被害人黃蓉嬌至崇愛婦產科由被告b○○、g○○意圖營利,受其囑託而使之墮胎,因藥物注射致死,而渠以藥物注射人體,可能因劑量、藥物過敏等導致死亡,又為其所能預見,黃蓉嬌之死亡與被告b○○、g○○之墮胎行為復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b○○、g○○違反醫師法、圖利加工墮胎致死犯行,至為明確,堪以認定。
八、被告Z○○、g○○違反醫師法圖利加工墮胎部分:右揭事實四,被告Z○○自八十二年間起,並自八十五年十一月間起與被告g○○基於概括犯意聯絡,在臺北市○○區○○街十四之三號一樓(嗣遷址二樓),未具合法醫師資格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及受懷胎婦女之囑託而使之墮胎等事實,業據被告Z○○於警訊、偵查時供承:「(有無在查獲地從事醫療行為?)有在查獲地址從事替人手術(墮胎)行為」、「(游碧蓮是否與你一同從事醫療行為?)游碧蓮是於我替病人做墮胎手術時在旁幫助我從事醫療行為」、「(平均每日看診多少病患?)每日平均約三名病患左右」、「每墮胎一名收取醫療費用四千元,我即給游碧蓮一千元之代價」(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三六號卷第七頁至第九頁警訊筆錄),「(在該處從事醫療行為多久?)約八十二年開始,剛開始在我住處一樓,當時有馬醫生及陸醫生,但因他們是男醫生而且年紀大了,所以大部分都是我自己來看,游碧蓮是從八十五年間才開始看,後來沒有醫生,怕被取締才搬到二樓,還是由我看診,遇到有流產手術時,我才請游碧蓮過來幫忙,每流產一個付他五百至一千元,我則向病人收四千元,非流產的門診收費約三、四百元」、「(查扣物何人所有?)查扣物均係我的,出生證明是我以前在八里服務的八仙診所留下來的,其餘的東西都是診療或墮胎時會用到」。(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五八號卷第一二九頁至第一三一頁、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三六號卷第五十一頁偵查筆錄),「(游碧蓮是否有替病人看診?)如果我不在的時候,都是由游碧蓮替病患看診,八十六年八月一日因乳癌手術時至市立中興醫院手術,開刀期間是由游碧蓮替人看診,並替病患做墮胎手術及注射,...」(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三六號卷第七至九頁警訊筆錄),而被告g○○於警訊及偵查時亦供承:「(是否有在Z○○私設之診所從事醫療行為?)偶而Z○○有從事墮胎行為,就會叫我過去幫忙,抬病人、打針等工作,每次均拿六百元、八百元、一千元不等之金錢給我為酬勞。」、「(Z○○是否有從事醫療行為?)有」(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三六號卷第四頁反面)、「(在台北市○○街十四之四號為警查獲?)是,Z○○要幫婦女墮胎就會叫我到惠仁診所去,從八十五年十一月開始到現在,最少有十個以上,我只是到該處幫忙打針,抬病人,洗器械,每個病人Z○○給我五百至一千元不等代價」、「Z○○要幫婦女墮胎,就會叫我到惠仁診所去,從八十五年十一月開始到現在,最少有十個以上,我只是到該處幫忙打針,抬病人,洗器械,每個病人Z○○給我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代價」(見同上偵卷第四十六頁偵查筆錄),綜之被告Z○○、g○○二人供述情節相互勾稽,就被告Z○○自八十二年間起,及被告g○○自八十五年十一月間起,於上址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及為懷胎婦女實施墮胎手術之事實,渠等供述之情節均相符合並無瑕疵,且其陳述均係被告Z○○、g○○本於自由意志所為,並未受何強暴脅迫利誘等不當行為,亦據被告Z○○、g○○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不諱,被告Z○○、g○○雖於嗣後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否認有圖利加工墮胎及違反醫師法犯行,並辯稱係因警員告以要如此承認始能交保云云,然經證人即警員陳文智、王美江到場結證被告Z○○、g○○之筆錄均係本於真意所為並無如被告所辯有何利誘之情等語時,被告Z○○既於證人王美江陳述時在庭,且於訊問證人王美江後,訊以被告Z○○對證人王美江之證詞有無意見時,被告Z○○答稱無意見(見本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審理筆錄),足徵被告Z○○、g○○辯稱其警訊及偵查筆錄係受警員利誘云云,無非卸責之詞,委無可採;又被告b○○就被告Z○○、g○○有從事醫療行為之事實亦供承:「(如何知道游、陳二人從事密醫工作?)因為在八十五、八十六年間有三名病人到我中山(崇愛)婦產科看診,結果他們稱原來都在華西街二樓惠仁看子宮炎病,因為陳醫師不在,一直讓其小姐”皮膚黑黑的,眼睛大大的”看診,而不會好」(見八十七年偵字第一二七五八號卷第一二一頁)亦與被告Z○○及g○○之姓氏及特徵相符,又扣案之信安醫事檢驗所之報告單四十四張,其上均載明「介紹醫院」為惠仁婦產科,而檢驗日期則分別自八十五年一月三日(病患陳小姐)至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病患吳小姐、其中一張八十七年八月間之患者為陳愛樺),足徵被告Z○○迄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仍有將其於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行為所採取之檢體送請該醫檢所檢驗,此外並有墮胎用吸引器一台及包含剪刀、鑷
子、撐開陰道用之鶴嘴箝、夾子等墮胎用器具二箱、針筒十六支、藥品二十九瓶、不同之注射針劑五盒及十瓶、鎮定劑二盒等物扣案可佐,被告g○○雖辯稱渠有替人帶小孩及另於味全公司任職,並據提出證明書及薪資扣繳憑單為證云云,然查被告g○○既係於被告Z○○施行墮胎手術時,始前往幫忙,則被告g○○既非全職在被告Z○○處工作,g○○辯稱有替人帶小孩及在味全公司任職云云,尚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又密醫執行醫療行為於其處所未懸掛招牌及未為病患開立病歷表等,以密醫既係無照行醫,為規避查緝,其行為本具隱密性,未懸掛招牌及末具病歷表並無何值懷疑之處,且以被告Z○○、g○○係在臺北市○○區○○街之聲色特定區執行婦科性病醫療及墮胎手術,前往就診之病患本具地域性,原即隱密不欲人知,其客源應均係口耳相傳,且前往求診之病患,其目的本即在求病況之根除或墮胎,如能達此目的即可,至於為其施行診療之人是否具合法醫師資格,原非病患所能得知且非首要,因之,本件檢察官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二十三時五十分至華西街十四之三號二樓及於翌日零時至同址十四之四號三樓搜索時,未查扣被告Z○○、g○○所填寫之病歷表,且查獲址外觀未懸掛招牌,乃事理之應然,尚不得因此即認被告Z○○、g○○無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又被告Z○○雖於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至臺北市立中興醫院實施乳癌手術,然其手術過程順利,經相當之療養生息,於日常生活及工作並無何影響,有臺北市立中興醫院函一紙在卷可稽,此參以被告Z○○於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凌晨零時許,經警查獲前,仍為病患檢查有無懷孕,有該偵查筆錄在卷可稽,益徵被告Z○○並無因其前曾施行手術而受有影響,被告Z○○、g○○此部分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九、被告h○○、D○○偽造文書(死亡證明書)部分:右揭被告h○○、D○○基於犯意聯絡,以寄發推薦信函及湯靜名片之方式,向臺北縣板橋地區之殯葬業廣為宣傳,表示可為病死於家中之死者開具死亡證明書,經由被告w○○、q○○、午○○、卯○○、l○○、甲甲○、辛○、甲子○等人所經營之「宏佶殯儀公司」、「大德殯儀禮品有限公司」、「聯豐禮儀社」、「民典禮儀社」、「全國禮儀社」、「同興葬儀社」、「新富葬儀禮品公司」及「愛心安養院」等之轉介,D○○明知h○○並未親自到場檢驗屍體,仍由D○○於其業務上所制作之死亡證明書,以h○○名義虛偽記載屍體已經h○○親自檢驗無訛等不實事項,而開具如附表二所示之死亡證明書,並蓋用h○○為負責醫師之「青民診所」印章,或蓋用h○○僅為服務醫師而由h○○偽造之「佑全診所」印章後,交由不知情之死者家屬或逕由葬儀社持以至該管戶政機關為除戶戶籍登記,表示死者已經醫師親自檢驗屍體無誤,足以生損害於戶、醫政管理之正確性等事實,業據被告h○○、D○○坦承不諱,並據同案被告w○○等人供承無訛,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死亡證明書附卷可稽,被告h○○、D○○犯行堪以認定。
十、被告酉○○、戊○○、h○○違反醫師法部分:㈠被告酉○○對於右揭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址,未具合法醫師資格
而擅自為病患施以針灸及注射營養針劑、盤胎素、性腺激素(H.C.G)等行為之事實,坦承不諱,按行政院衛生署為兼顧現況,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以衛署醫字第八二0七五六五六號公告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及相關事項如左:
⑴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方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
⑵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之方式,對人
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
前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醫療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
㈡而本件被告酉○○於病歷表記載有診斷、處置,而處置則包括針灸、給藥(如藥
浴、注射胎盤素)等行為,均屬醫療行為,非具醫師資格不得為之,業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衛署醫字第八七0六00六九號函釋在卷,此外並有扣案之病例紀錄名冊二本、病例表十七本、許義南等八十五人之診療紀錄及被告酉○○記載其實施注射胎盤素病患之紀錄二本扣案可資佐證,被告酉○○犯行,洵堪認定。
㈢被告戊○○、h○○雖否認有與被告酉○○共同違反醫師法犯行,然查被告戊○
○雖登記為佑全診所之負責醫師,被告h○○登記為服務醫師,惟渠等自任職之時起均未在佑全診所實際看診,已據被告酉○○供承在卷,而被告戊○○、h○○雖於每周排定之日期至佑全診所,然並未實際看診僅係到診所看報紙等情,並據被告h○○於偵查時供述:「...秀玲診所在八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停業,八十六年五月一日我到青民診所一直做到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同年八月三日我到佑全診所擔任副醫師,負責醫師是戊○○,我跟戊○○都是一個禮拜去一、二次,難得見上一次面,事實上我跟戊○○都是去那一、二小時看報紙,沒有看診」(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七0卷㈠第一二二頁反面)、「(你有無在佑全診所寫過病歷?)沒有,我也從未替人打過胎盤素,戊○○也是一樣,平常都是去看報紙,實際上都酉○○在看診」、「(何人介紹你去佑全診所上班?)D○○在八十七年七月底跟酉○○商量後,介紹我去做,因為戊○○年齡太大,原本是要我替代戊○○位置,由酉○○付我月薪三萬元,事實上只是相當於車馬費」(見同上卷第一二三頁)、「我現在誠實的講,戊○○每週去一次,我每星期
三、四下午去二、三個小時,我根本未在那邊看過病人,其他時間戊○○有無來我也不知道,酉○○是因為我有醫師資格所以請我去,其他時間應該也是酉○○分配戊○○去的」(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七0號卷㈦第六七頁)等語,被告戊○○、h○○雖均具合法醫師資格,且分別登記為佑全診所之負責醫師及服務醫師,然其登記執業之目的既係在經由從事醫療業務行為而獲取報酬,惟渠等竟僅係於被告酉○○預先排定之時間至診所看報紙,未實際從事醫療行為,即可領取被告酉○○所發給之薪資,顯與常情未合,被告雖辯稱因佑全診所尚屬籌備階段,因此診所內並無診斷用器具及無病患云云,惟依被告h○○前揭於偵查中之供詞自始均未涉及佑全診所係因尚在籌備中,所以無診斷器具、無病人等語,顯見被告該等辯詞無非臨訟飾卸之詞,委無可採,此參以本件檢察官於八十七年九月九日二十時十分許,在佑全診所實施搜索時,未發現被告戊○○、h○○所填載之病歷表,甚且未發現被告戊○○、h○○之私人用品及個人執業之醫療器具留存於診所,此與一般執業醫師之情更屬未合,足徵被告戊○○、h○○二人登記為佑全診所之醫師,其目的無非係為便利、掩護被告酉○○從事醫療業務行,藉以規避衛生稽查人員之查察,被告戊○○、h○○既明知被告酉○○有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行為而仍登記為診所之醫師,並於排定之時間分別至診所出現,則渠等就被告酉○○違反醫師法犯行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殆屬明確。
、按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所稱之「偽造」,乃指無制作權者制作虛偽文書,所謂虛偽文書乃謂非出自文書上所示作成名義人之文書,換言之,凡假借他人名義,而制作在外形上足以使人認為係出自作成名義人之文書,即足成罪,反之,行為人若係有制作權而以自己名義制作,縱所制作之文書內容與真實不符,亦不構成偽造。本件被告b○○具助產士資格,被告h○○及案外人丙○○均具執業醫師資格,於出生證明書之制作均屬有制作權人,渠等如係以自己名義,或經他人授權而以他人名義制作出生證明書,或被告h○○以自己名義出具死亡證明書,縱所記載之內容與事實不符,除構成刑法上業務登載不實或其他罪名外,尚不能以偽造特種文書罪相繩,被告Z○○雖具助產士資格,有被告Z○○所提資格證書一份在卷可稽,然其與被告g○○等人所偽造之出生證明書並非以其自己名義為之,而係以薛榮樹名義為之,因之,就渠等開具出生證明書之犯行,應論以偽造特種文書罪。又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b○○具助產士資格、被告h○○及案外人丙○○為醫師,均係有權制作出生證明書之人,渠等於業務上明知嬰兒非購買人所生,仍於其業務上制作之出生證明書上登載購買嬰兒之人為該嬰兒之本生父母,自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則與渠等共犯之人,雖無此項身分關係,仍應成立共同正犯。又被告b○○雖為崇愛婦產科診所之實際負責人,然非崇愛婦產科診所之負責醫師,被告h○○僅為佑全診所之服務醫師,被告g○○、Z○○並非惠仁婦產科診所、惠仁診所之負責醫師,渠等並無刻製診所印章之權,然竟分別囑不知情之刻印行刻製崇愛婦產科診所印章二枚、佑全診所印章一枚、惠仁婦產科診所、薛榮樹之印章各一枚,均足生損害於崇愛婦產科、佑全診所、惠仁婦產科診所、薛榮樹,均屬偽造印章之間接正犯。又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固以未具合法醫師資格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然如未具合法醫師資格者與具合法醫師資格者共同犯該罪,自非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核被告b○○未具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意圖營利,受懷胎婦女囑託使之墮胎致人於死,所為係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項前段之罪,又偽造崇愛婦產科印章、印文開具不實嬰兒「吳宇翔」、「王莉瑩」、「梁采銜」、「曾美茹」、「程映綺」、「楊淑雰」、「吳尚霖」、「郭俐文」、「曾鈺坪」之出生證明書,並交由各該購買嬰兒之人持以辦理出生之戶籍登記,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曾鈺坪部分未及行使),又偽造崇愛婦產科印章、印文及偽造C○○署押、盜用C○○印文而偽造黃蓉嬌死亡證明書並交由不知情家屬持以向戶政機關辦理死亡除戶登記,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使行偽造特種文書部分已罹時效);被告g○○未具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意圖營利,受懷胎婦女囑託使之墮胎致人於死,所為係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項前段之罪,又未具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意圖營利,受懷胎婦女囑託使之墮胎,所為係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之罪,又偽造惠仁婦產科診所、薛榮樹印章、印文,偽造嬰兒「林育民」、「陳建堯」出生證明書及行使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又開具不實之嬰兒「潘靜盈」出生證明書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又開具不實之嬰兒「賴彥儒」出生證明書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被告Z○○未具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並意圖營利,受懷胎婦女囑託使之墮胎,所為係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之罪,又偽造惠仁婦產科診所、薛榮樹印章、印文,偽造嬰兒「林育民」、「陳建堯」出生證明書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被告甲辛○○就開具不實之嬰兒「吳宇翔」、「余奕霖」、「王莉瑩」、「梁采銜」出生證明書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又就盜用「張產院」、「張秀霞」印章、印文偽造嬰兒「廖文鉦」、「陳鴻鈞」出生證明書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被告G○○盜用「張產院」、「張秀霞」印章偽造嬰兒「廖文鉦」、「陳鴻鈞」出生證明書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被告h○○雖具合法醫師資格,然與未具合法醫師資格之被告酉○○共犯,所為係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又開具不實之嬰兒「賴彥儒」、「呂美霆」、「鄭羽庭」出生證明書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又開具不實之死亡證明書,蓋用「青民診所」印章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其蓋用「佑全診所」印章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死亡證明書蓋用青民診所或佑全診所印章,詳如附表二所示);被告D○○就開具不實嬰兒「賴彥儒」出生證明書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又開具不實之死亡證明書部分,蓋用「青民診所」印章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其蓋用「佑全診所」印章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被告戊○○雖具醫師資格,然與未具合法醫師資格之被告酉○○共犯,所為係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罪;被告酉○○未具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所為係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罪;被告甲丙○、玄○○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又關於各該嬰兒出生證明之開具及行使,其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共同實施偽造文書犯罪之人均詳如附表一「共犯人數」欄所示〔被告b○○僅論前案效力所不及部分,即嬰兒「吳宇翔」、「王莉瑩」、「梁采銜」、「曾美茹」、「程映綺」、「楊淑雰」、「鄭婉杏」、「吳尚霖」、「郭俐文」、「曾鈺坪」(曾鈺坪部分未及行使)〕;被告b○○就違反醫師法及圖利加工墮胎致死罪與被告g○○間;被告Z○○就違反醫師法及圖利加工墮胎罪與被告g○○間;被告酉○○違反醫師法與被告戊○○、h○○間;被告h○○就開具死亡證明書與被告D○○間,均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b○○,Z○○、g○○,h○○均無制作權,而使不知情之刻印行分別偽刻「崇愛婦產科」,「惠仁婦產科診所」、「薛榮樹」,「佑全診所」印章,及被告b○○偽造黃蓉嬌死亡證明書,被告h○○、D○○開具不實死亡證明書後,分別交由不知情之黃蓉嬌家屬及死者家屬持以行使,以辦理死亡除戶登記,均為間接正犯,所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偽造印章為偽造印文之前階行為,盜用印文為盜用印章之當然結果,只成立偽造印文罪或盜用印章罪,不另論偽造印章罪或盜用印文罪;又被告b○○、h○○及案外人丙○○均係執行醫療業務而有權制作出生證明書之人,渠等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所制作之出生證明書,則與渠等共犯之被告(詳如附表一),雖無此項身分關係,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應成立共同正犯;又被告b○○、g○○、Z○○、甲辛○○、G○○、h○○多次開具出生證明書,被告h○○、D○○多次開具死亡證明書,被告Z○○、g○○多次圖利加工墮胎行為,均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Z○○、g○○同時偽造「惠仁婦產科診所」、「薛榮樹」印章,被告G○○同時盜用「張產院」、「張秀霞」印章行為,被告b○○於黃蓉嬌死亡證明書同時蓋用偽造崇愛婦產科印章、C○○印章、署押,被告b○○、g○○違反醫師法、圖利加工墮胎致死,被告Z○○、g○○違反醫師法、圖利加工墮胎,均係一行為而同時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一重之偽造印文罪、圖利加工墮胎致死罪(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罪因而致人於死,經依同法條第二項分則加重後,再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項前段比較,以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項前段為重)及圖利加工墮胎罪處斷;又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或同條第二項)之偽造印文罪(或盜用印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所犯三罪或後二罪,及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盜用印章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所犯三罪,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印文罪(或盜用印章罪),或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被告b○○所犯圖利加工墮胎致死罪、連續偽造印文罪(出生證明書)、偽造印文罪(黃蓉嬌死亡證明書),所犯三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g○○雖先後分別與被告b○○、Z○○共犯違反醫師法、圖利加工墮胎罪,惟其先後犯行時隔近七年,顯係另行起意,所犯圖利加工墮胎致死罪、連續圖利加工墮胎罪、偽造印文罪(嬰兒林育民、陳建堯部分)、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嬰兒潘靜盈、賴彥儒部分),四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Z○○所犯連續圖利加工墮胎罪、偽造印文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甲辛○○所犯連續偽造印文罪(嬰兒吳宇翔、王莉瑩、余奕霖、梁釆銜部分)、連續盜用印章罪(嬰兒廖文鉦、陳鴻鈞部分)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G○○應論以連續盜用印章罪;被告h○○所犯違反醫師法及連續偽造印文罪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雖就被告h○○偽造「佑全診所」印章部分未起訴,惟該部分與被告h○○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被告D○○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出生證明部分)、連續偽造印文罪(死亡證明書部分)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戊○○應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論罪;被告甲丙○、玄○○均應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斷。又被告b○○、h○○有如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執行情形,渠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公訴人起訴雖認被告b○○、g○○自七十八年間某日起至八十七年某日止,連續多次有違反醫師法及圖利加工墮胎罪犯行,惟經審理結果,被告b○○、g○○,除七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上午為被害人黃蓉嬌實施墮胎手術之犯行可資證明已詳述如前外,其餘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原應為無罪諭知,惟公訴人以此部分與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公訴人就被告h○○、D○○開具不實之死亡證明書部分,起訴書僅論及如附表二所示自蔡啟順至陳萬主之死亡證明書,共一百九十七件,惟附表二所示自盧清雲至蕭簡玉蘭之死亡證明書共五十八件,亦確為被告h○○、D○○所開具,已據被告h○○、D○○供承在卷,並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此部分既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又移送併辦(八十八年偵字第一四五六三號)被告G○○、甲辛○○偽造「陳鴻鈞」出生證明,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七0一號)被告h○○開具不實之「鄭羽庭」出生部分,均與被告G○○、甲辛○○、h○○所犯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b○○、g○○、Z○○、h○○、甲辛○○、D○○、G○○等人,僅為求得個人之私利,明知嬰兒並非嬰買嬰兒之人所生,竟出具不實之出生證明書,渠等對社會善良風俗及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影響至深且鉅,日後恐造成血統紊亂發生亂倫悲劇,及被告b○○、g○○、Z○○、酉○○均未具合法醫師資格,竟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罔顧他人生命、身體之安全,及被告h○○、D○○明知未經醫師親自檢驗屍體,竟由D○○開具不實之死亡證明書,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死者,甚至未經檢視屍體仍予開具,則若干死因不明之案件,可能因之而湮沒,刑案被害人之冤屈可能因此而難有昭雪之日,及被告b○○就偽造文書部分,被告h○○、D○○就偽造文書部分、被告G○○、酉○○就全部犯行,坦承不諱,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b○○、g○○、Z○○、甲辛○○、D○○、h○○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及就被告甲丙○、玄○○所宣告之刑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偽造「崇愛婦產科」橢圓形及方形印章各一顆,偽造之「惠仁婦產科診所」、「薛榮樹」印章各一顆,及被告b○○部分,如附表所示嬰兒「吳宇翔」、「王莉瑩」、「梁采銜」、「曾美茹」、「程映綺」、「楊淑雰」、「吳尚霖」、「郭俐文」、「曾鈺坪」出生證明書上偽造之「崇愛婦產科」橢圓形、方形印文各九枚,被告甲辛○○部分,如附表所示嬰兒「吳宇翔」、「余奕霖」、「王莉瑩」、「梁采銜」偽造「崇愛婦產科」橢圓形及方形印文各四枚,及被告Z○○、g○○偽造之「惠仁婦產科診所」、「薛榮樹」印文各二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扣案鎮靜劑貳盒、注射針筒拾陸支、藥品貳拾玖瓶、注射針劑伍盒及拾瓶、墮胎用吸引器壹具、婦科用手術器具貳箱為被告Z○○、g○○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用之藥械,應依同條項中段宣告沒收。至起訴事實另指在「崇愛婦產科」三樓被告b○○住處實施搜索,並扣得門診收費名冊(八十六年十月、十一月份)、記事本三本(上記載欲自b○○處領養子女委託人電話)、診療單四份、便簽及棄養單、託嬰委託書、醫師報告單各一張、生母已蓋指印並簽名之空白十行紙一冊、臺大醫院收據六張、身分證及印章各二枚等物,及於被告D○○所經營「念春西藥房」及其所駕駛自小客車所查獲之已開立死亡證明書庂死者姓名等之記事電話簿一本、帳簿二本、死亡證明書九張、空白死亡證明書二張、h○○印章二枚,及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佑全診所」所扣得之佑全診所印章四枚、電話冊一本、病例紀錄名冊二本、病歷表十七本、診療記錄八十五份、注射胎盤素紀錄二本、記事本一本,因均非被告等人所有供犯本件偽造文書罪、違反醫師法及圖利加工墮胎罪所用之物,亦非犯罪所得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未按被告甲丙○、玄○○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刑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渠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至被告Z○○辯護意旨雖以被告罹患乳癌而聲請准予宣告緩刑等語,惟查被告Z○○罹患乳癌固有臺北市立中興醫院函及被告所提病歷表可稽,然被告自八十六年八月一日施行手術,並行化學治療至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止,手術後,除傷口感染外,其他並無重大之併發症有臺北市立中興醫院函可稽,且參以被告Z○○犯罪後,猶飾詞狡卸,毫無悔意,因之本院認尚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爰不予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被告C○○違反醫師法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C○○係設於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一一號崇愛婦科診
所之負責醫師,任無醫師資格之被告b○○、g○○在上址為病人實施陰道整型及墮胎手術等醫療業務行為,因認被告C○○與被告b○○、g○○連續共犯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圖利加工墮胎罪及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非法擅自執行醫療行為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以被告C○○涉犯前揭犯行,係以被告C○○受僱於被告b○○擔任崇愛婦產科診所擔任負責醫師,以逃避衛生稽查人員之查緝,惟僅由被告C○○為求診病患實施問診、給藥之業務,而被告b○○則實際從事陰道整型及受已懷胎婦女之要求為之實施墮胎手術等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C○○堅決否認有何圖利加工墮胎及違反醫師法犯行,辯稱伊具合法醫師資格,伊自六十五年起任職崇愛婦產科診所擔任負責醫師,八十二年轉為服務醫師至八十七年五月離職,伊每週均有於固定時間在崇愛婦產科為求診之病患實施看診、給藥業務,伊從未開具死亡證明書,也未開過出生證明書,伊不知被告b○○有在做人工流產手術等語。
㈢按刑法上共同正犯乃係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基於共同行為之決意,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而共同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種參與犯,換言之,即二個以上之行為人形成一犯罪共同體,各行為人間彼此以其行為互為補充,在共同協力及行為分擔、角色分配下,共同完成犯罪,由於每一個參與者,均係共同決意之實踐者,故刑法評價上應互相承擔彼此之責任,而所謂共同之行為決意,係二以上之行為人對違犯特定犯罪,在有認識及有意願的交互作用下,所成立之共同一致之犯意,而共同正犯依其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類型可分為:⑴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之共同正犯。⑵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之共同正犯。⑶指揮他人實施犯罪之共同正犯。⑷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之共同正犯。
㈣被告C○○自六十五年間起任職崇愛婦產科診所擔任負責醫師,八十二年起轉任
服務醫師迄八十七年五月離職,其於任職期間均有於上址為求診病患實施問診、給藥等醫療業務行為,已據被告C○○供承在卷,且為同案被告b○○所不爭,並有同案被告b○○所提七十年間被告C○○所書寫之診療紀錄單一紙可稽,堪認屬實,則被告C○○於崇愛婦產科診所任職期間,既均有依其原登記為該診所負責醫師、服務醫師之目的,而實際從事看診、給藥等醫療業務行為,此與一般具醫師資格之人為達便利、掩護未具合法醫師資格之人實施醫療業務行為,而出於犯意聯絡,由其登記為負責醫師,而實際上並未執行醫師業務者即俗稱「借牌」之行為,即顯有區別,同案被告b○○、g○○於七十八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在崇愛婦產科診所二樓為被害人黃蓉嬌實施墮胎手術,既僅由同案b○○、g○○二人施行,被告C○○並未參與,已如前述,且依現有之證據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C○○與同案被告b○○、g○○間具有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主觀犯意聯絡,且客觀上亦查無事證可資證明,因之尚難證明被告C○○與同案被告b○○、g○○間具共犯關係,被告C○○於偵查時固自承:「(你人不在診所,為何可收病人?)我不在醫院時,本來就是由b○○看診,她拿我的名字寫病歷,並且蓋我的印章,從六十五年到八十二年間每週五下午都是她看診,當時病歷我也不知到那去了。」等語(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八二號第六十七頁),然如前所述,本件並未扣有如被告C○○所自承被告b○○以其名義所製作之病歷表,且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C○○與被告b○○、g○○就渠等違反醫師法及圖利加工墮胎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之事證,則被告C○○之前開自白自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況綜如被告C○○所供渠知悉被告b○○有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行為,然既無證據證明被告C○○有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視b○○、g○○之犯罪為自己犯罪之一部,或居於防止其發生之保證人地位,則被告C○○單純之不作為,不為舉發,亦難令其負共犯罪責,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C○○犯罪,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V○○偽造文書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V○○因同案被告丑○○、甲癸○夫婦求子心切,因之由丑
○○、甲癸○給付四十五萬元向崇愛婦產科購買一名在該診所出生而生母表明不願撫養之男嬰,並由被告V○○與被告甲辛○○、b○○基於犯意聯絡,由b○○在其業務上所制作之出生證明書為不實填載丑○○、甲癸○為該男嬰之本生父母,並蓋用b○○所偽造崇愛婦產科印章印文,再交由丑○○、甲癸○持以向戶政機關為出生之戶籍登記,表示渠等為該男嬰之本生父母,使不知情之該管戶政機關公務員陷於錯誤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男嬰之本生父母、崇愛婦產科及戶政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V○○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犯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訊據被告V○○坦承有介紹同案被告丑○○、甲癸○夫婦向b○○購買一名男嬰,並坦承其事先已知b○○係為人辦親生的等語。
㈢經查:「丑○○與前妻所生之子因車禍死亡,丑○○之妻甲癸○打電話給我說,
丑○○現已無生育能力,他想有一個小孩,看我能不能找到,我後來想想,甲辛○○他常常有介紹小孩給人家扶養,於是我就找甲辛○○商量,甲辛○○就介紹我去台北崇愛婦產科去看小孩,回來二天後,丑○○夫婦二人就說小孩子他們要,後來我與甲辛○○及甲癸○三人就去崇愛婦產科把小孩子抱回來」、「我們是用四十五萬元向崇愛婦產科購買該名嬰兒」、「我與廖寶妹有收到丑○○夫婦二人所包的紅包,內有一萬二千元」、「四十五萬元是甲癸○親手交給崇愛婦產科之助產士b○○」、「約八十六年十一月左右介紹,除了介紹丑○○夫婦外,沒
有介紹其他人」(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七五八號卷第十八、十九頁);又「對,因為廖寶妹告訴我台北崇愛有領養子孩的機會,而且我也有看到報紙,所以我就告訴丑○○,在八十六年十一月中左右,我連甲辛○○及丑○○夫婦共四人去崇愛看小孩,隔一、二天帶身份證、印章及現金四十五萬元去診所,全部交給傳瑞嬌,他開證明給我們,並將小孩交給我們,另外我有收到丑○○給我的紅包一萬二千元,另外甲辛○○也一樣」等語(見同上偵卷第二百二十三頁),已據被告V○○於警訊及偵查中陳述明確,則依被告V○○所陳,其雖明知b○○有販賣嬰兒,並為購買嬰兒之人開具出生證明,然其僅係透過被告甲辛○○向傅女接洽販賣事宜,並不能據此即認被告V○○就偽開出生證明有與被告b○○、甲辛○○、丑○○、甲癸○間亦同有犯意聯絡;又「吳宇翔是經過我嬏嬸(V○○)的介紹,八十六年十一月左右,以新台幣四十五萬元的代價向台北市萬華崇愛婦產科購買而來的」、「出生證明是崇愛婦產科之一名女子交給我的,我就是拿那一張出生證明到中壢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四十五萬元)我交給崇愛婦產科內的一名女子,該名女子約四、五十歲,中等 身材,白皮膚,長頭髮,會說客家話」等語(見同上偵卷第二十一頁至二十三頁),亦據同案被告丑○○、甲癸○於警訊時供承在卷,更足證明被告V○○僅係介紹同案被告丑○○、甲癸○夫婦至崇愛婦產科向被告b○○購買嬰兒,至於其後之出生證明開具等偽造文書犯行,其犯意應僅存在於被告b○○、媒介販嬰之甲辛○○及實際購買嬰兒之丑○○、甲癸○間,自不得僅因被告V○○事前明知被告b○○有開具親生證明而介紹丑○○、甲癸○向b○○購嬰,即當然推定V○○與b○○等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是既不能證明被告V○○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w○○、q○○、午○○、卯○○、l○○、甲甲○、辛○、甲子○偽造文書部分:
㈠本件被告l○○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為判決。
㈡公訴意旨略以:被告w○○、q○○、午○○、卯○○、l○○、甲甲○、辛○
、甲子○所分別經營之「宏佶殯儀公司」、「大德殯儀禮品有限公司」、「聯豐禮儀社」、「民典禮儀」、「社全國禮儀社」、「同興葬儀社」、「新富葬儀禮品公司」、「愛心安養院」,逢有人因病在自宅或安養院逝世,或因意外在國外死亡需本國之死亡證明書時,即通知被告D○○至喪宅、殯儀館等處,未經檢視屍體,即以被告h○○名義簽發死亡證明書,再交由死者家屬或逕由葬儀社派人至該戶政機關為除戶登記,因認被告w○○、q○○、午○○、卯○○、l○○、甲甲○、辛○、甲子○涉犯刑法偽造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
㈢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訊據被告w○○、q○○、午○○、卯○○、l○○、甲甲○、辛○、甲子○均堅決否認有偽造文書犯行。
㈣經查:被告w○○、q○○、午○○、卯○○、l○○、甲甲○、辛○、甲子○
等臺北縣板橋地區殯葬業者,於遇有喪家需開立死亡證明書時,渠等以前均係請刑醫師開立,其後因刑醫師離開,而同案被告h○○、D○○或以推薦信或由同案被告D○○親自表示渠為h○○本人,表示可為喪家開立死亡證明書,或經由同業間之介紹,而改由h○○開立死亡證明書等情,業據被告w○○供稱:D○○是主動到伊宏佶殯儀公司推薦自己是h○○醫師,可以開死亡證明書,因之始
認識D○○,自八十七年八月上旬起至八十七年九月一日止,開過二張死亡證明書,二位死者均是年邁自然死亡,D○○有在板橋殯儀館驗屍,每次都是他一個人,伊不知D○○非合法醫師,伊以為D○○即是h○○醫師;被告q○○辯稱:伊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號經營大德殯儀禮品公司,八十六年九月間,經由同業介紹認識D○○,D○○於八十六年底,持青民診所h○○醫師名片至伊公司,表示若有死者過世可以電話聯絡開具死亡證明書,伊請D○○開過三張死亡證明書,伊不知D○○沒有醫師執照,D○○看屍體時,沒有其他醫師在場,每一張付二千元等語。被告午○○辯稱:伊之前並不認識h○○與D○○,八十六年六、七月間,伊接獲署名h○○醫師來信及業界告知,始知悉h○○可為死者開立死亡證明書,而開立死亡證書之代價為二千元,係死者家屬逕交付D○○,伊並不知D○○非醫師,伊單純認知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後,即可為往生者進行喪葬,死者家屬亦可為往生者處理後事,伊並無不法之意;被告甲甲○辯稱:伊在同興葬儀社任職,負責人鄭通龍,伊認識D○○,惟之前並不知其名字,伊有請D○○開具死亡證明書,約三件,D○○係以佑全診所h○○名義開具死亡證書,沒有看過h○○本人,都是D○○本人到現場,自八十七年五月起委請D○○開具死亡證明書,不知D○○本人沒有醫師執照,伊是經由同業介紹h○○可為死者開具死亡證明書,所以伊即找湯醫師開具死亡證明書,伊打電話給D○○的時候,都是找湯醫師,當時伊一直以為D○○即是湯醫師.D○○每開具一張死亡證明書,由死者家屬付給二千元,葬儀社沒有付佣金,死者都是經由D○○看過確定已死亡後才開具死亡證書;被告卯○○辯稱:伊在板橋市○○路○段○號一樓經營明典葬儀社。伊認識D○○,如有死者家屬要求開具死亡證明書,伊即找D○○處理,伊不知D○○無醫師資格,是經由朋友介紹知道D○○有在開死亡證明書,每件死亡證明之費用為二千元,交給D○○,伊都是拿到死者家屬的診斷證明書後,才會要求D○○開具死亡證明書,D○○並不會驗屍。被告l○○辯稱:伊為板橋市○○路五六0之一號全國禮儀社負責人,伊認識D○○,如有病人經醫院開具乙種診斷證明書運回家中,伊即通知D○○前往開具死亡證明書,自八十六年三月份開始,約開具三十張左右,每張死亡證明書向喪家收二千元付給D○○,D○○均自稱醫師,伊不知道D○○沒有醫師執照。被告辛○辯稱:伊為新富社葬儀禮品公司負責人,伊認識D○○,有請D○○開具死亡證明書六件,通常是喪家在醫院移回家中要在家中過世,經喪家請醫院開具診斷證明書後,伊才請D○○開具死亡證明書給喪家,D○○是開具青民診所h○○名義之死亡證明書,開具時,h○○沒有到場,只有D○○到場。每張死亡證明書由我代喪家墊二千五百元。被告甲子○辯稱:伊為安心安養院的總務,伊曾請D○○開具三張死亡證明書,都是安養院內之患者因年邁病死,所以請D○○開具死亡證明書,第一張是八十七年三月間,第二、三張約為八十七年七、八月間,是開具青民診所h○○名義,h○○未到場,只有D○○到場,每張死亡證明書費用由家屬直接交給D○○,金額多少伊不知道等語在卷可稽,而被告w○○等人確曾收受有同案被告h○○「青民診所h○○醫師」名片之事實,亦據被告w○○等人於偵查中提出該名片二張附卷可佐,且青民診所確設有一專用電話直接轉接予D○○乙節,業據同案被告D○○供承在卷,並據同案被告h○○於偵查時供承:「(為何青民診所轉接到大哥大的電話,不能轉接,是何意思?)因為D○○開立死亡證明,葬儀社是打青民診所電話轉接大哥大用的,所以不能向外打」(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六七0號卷七第三十七頁反面),足徵被告所辯渠均係找青民診所h○○醫師開死亡證明書及D○○開具死亡證明書時,自稱h○○醫師乙節,尚非虛妄,又開具死亡證明書一份之價格,臺北市為二千五百元,臺北縣為二千元,每次開具死亡證明書後,其費用二千五百元或二千元由死者家屬直接交付,或由葬儀社代為墊付之事實,亦據同案被告D○○供承在卷,足見被告w○○等人所經營之葬儀業,開具死亡證明書並非其殯葬項目及獲取利益之一部分,渠等僅係代死者家屬委請醫師開具死亡證明書而已,則被告w○○等人對於開具死亡證明書一事,既僅係服務性質而無利益可圖,渠等主觀上無明知D○○非h○○,或D○○不具醫師資格而仍任其開具死亡證明書而犯偽造文書罪之動機與故意,應可確信,被告所辯非無可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w○○等人與同案被告h○○、D○○就開具不實之死亡證明書部分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揆諸首開法律規定,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零六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中段、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春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斯 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薛 淑 玲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國內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士、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四、臨時施行急救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傷害或死亡者,應依刑法加重其至二分之一,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九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b○○、g○○等人販賣嬰兒案出生證明書一覽表 │├───┬─┬────┬─────┬───────┬─────┬────┬────┬─────┬───────┬────────┤│嬰 兒│性│ 出生年 │ │ │ 購買嬰兒 │登記戶政│申請出生│蓋用崇愛婦│共犯人數 │b○○此部分犯 ││ │ │ │身分證字號│戶 籍 地 址│ │ │登記日期│產科橢圓形│ │罪是否為前案效 ││姓 名│別│ 月 日 │ │ │ 父 母 │機 關│ │或方形章?│ │力所及? │├───┼─┼────┼─────┼───────┼─────┼────┼────┼─────┼───────┼────────┤│ │ │ │ │中壢市月眉里四│父:丑○○│桃園縣中│86.12.1 │橢圓形及方│b○○ │不及 ││吳宇翔│男│86.11.20│Z000000000│ ├─────┤ │ │形章各一枚│甲辛○○ │ ││ │ │ │ │鄰六十六號 │母:甲癸○│壢市 │ │ │丑○○、甲癸○│ │├───┼─┼────┼─────┼───────┼─────┼────┼────┼─────┼───────┼────────┤│ │ │ │ │桃園縣觀音鄉廣│父:庚○○│桃園縣觀│86.6.13 │橢圓形及方│b○○ │及 ││余奕霖│男│86.11.20│Z000000000│興里十一鄰二十├─────┤ │ │形章各一枚│甲辛○○ │ ││ │ │ │ │號 │母:王淑玲│音鄉 │ │ │庚○○、王淑美│ │├───┼─┼────┼─────┼───────┼─────┼────┼────┼─────┼───────┼────────┤│ │ │ │ │新竹市○○路五│父:甲○○│新竹縣香│86.9.19 │橢圓形及方│b○○ │不及 ││王莉瑩│女│86.09.08│Z000000000│段三二0巷三十├─────┤ │ │形章各一枚│甲辛○○ │ ││ │ │ │ │五弄六號 │母:宇○○│山鄉 │ │ │甲○○、宇○○│ │├───┼─┼────┼─────┼───────┼─────┼────┼────┼─────┼───────┼────────┤│ │ │ │ │楊梅鎮梅溪里七│父:I○○│桃園縣楊│86.12.29│橢圓形及方│b○○ │不及 ││梁采銜│女│86.12.15│Z000000000│ ├─────┤ │ │形章各一枚│甲辛○○ │ ││ │ │ │ │鄰頭重溪八號 │母:H○○│梅鎮 │ │ │I○○、H○○│ │├───┼─┼────┼─────┼───────┼─────┼────┼────┼─────┼───────┼────────┤│ │ │ │ │台北縣八里鄉老│父:天○○│台北縣八│82.9.6 │橢圓形章一│b○○ │及 ││林慧捷│女│82.08.20│Z000000000│阡村六鄰老阡坑├─────┤ │ │枚 │天○○、N○○│ ││ │ │ │ │七十一號 │母:N○○│里鄉 │ │ │ │ │├───┼─┼────┼─────┼───────┼─────┼────┼────┼─────┼───────┼────────┤│ │ │ │ │板橋市聚安里十│父:u○○│台北縣板│79.8.11 │橢圓形章一│b○○ │及 ││劉繼元│男│79.06.24│Z000000000│七鄰龍興街七十├─────┤ │ │枚 │u○○、n○○│ ││ │ │ │ │一巷九號三樓 │母:n○○│橋第一 │ │ │ │ │├───┼─┼────┼─────┼───────┼─────┼────┼────┼─────┼───────┼────────┤│ │ │ │ │台北市萬華區桂│父:p○○│台北市文│82.4.20 │橢圓形章一│b○○ │及 ││傅涵語│女│82.02.01│Z000000000│林路一一四號 ├─────┤ │ │枚 │p○○、m○○│ ││ │ │ │ │ │母:m○○│山區第一│ │ │ │ │├───┼─┼────┼─────┼───────┼─────┼────┼────┼─────┼───────┼────────┤│ │ │ │ │苗栗縣後龍鎮秀│父:W○○│台北市大│82.9.10 │橢圓形章一│b○○ │及 ││陳柏言│男│82.07.29│Z000000000│水街二十五號 ├─────┤ │ │枚 │W○○、壬○○│ ││ │ │ │ │ │母:壬○○│同區 │ │ │ │ │├───┼─┼────┼─────┼───────┼─────┼────┼────┼─────┼───────┼────────┤│ │ │ │ │雲林縣崙背鄉崙│父:辰○○│雲林縣崙│84.12.15│橢圓形章一│b○○ │及 ││李秉哲│男│84.12.02│Z000000000│前路九十六號 ├─────┤ │ │枚 │辰○○、U○○│ ││ │ │ │ │ │母:U○○│背鄉 │ │ │ │ │├───┼─┼────┼─────┼───────┼─────┼────┼────┼─────┼───────┼────────┤│ │ │ │ │台北縣瑞芳鎮明│父:甲壬○│台北縣瑞│85.1.17 │橢圓形章一│b○○ │及 ││簡汶純│女│85.01.08│Z000000000│燈路一段四十五├─────┤ │ │枚 │甲壬○、亥○○│ ││ │ │ │ │巷三十八之二號│母:亥○○│芳鎮 │ │ │ │ │├───┼─┼────┼─────┼───────┼─────┼────┼────┼─────┼───────┼────────┤│ │ │ │ │台北縣中和市景│父:d○○│台北縣中│87.3.5 │橢圓形及方│b○○ │不及 ││曾美茹│女│87.02.26│Z000000000│平路二四一巷八├─────┤ │ │形章各一枚│d○○、s○○│ ││ │ │ │ │十二弄三十九號│母:s○○│和市第一│ │ │ │ ││ │ │ │ │二樓 │ │ │ │ │ │ │├───┼─┼────┼─────┼───────┼─────┼────┼────┼─────┼───────┼────────┤│ │ │ │ │台北市內湖區康│父:i○○│台北市內│86.7.21 │橢圓形及方│b○○ │不及 ││程映綺│女│86.07.10│Z000000000│寧路三段一八九├─────┤ │ │形章各一枚│i○○、O○○│ ││ │ │ │ │巷八十三弄二四│母:O○○│湖區 │ │ │ │ ││ │ │ │ │號 │ │ │ │ │ │ │├───┼─┼────┼─────┼───────┼─────┼────┼────┼─────┼───────┼────────┤│ │ │ │ │台北市南港區興│父:Y○○│台北市南│86.6.12 │橢圓形及方│b○○ │及 ││陳欣妤│女│86.05.11│Z000000000│中路八十巷十一├─────┤ │ │形章各一枚│Y○○、巳○○│ ││ │ │ │ │號 │母:巳○○│港區 │ │ │ │ │├───┼─┼────┼─────┼───────┼─────┼────┼────┼─────┼───────┼────────┤│ │ │ │ │台北縣板橋市文│父:甲 丁│台北縣板│85.11.4 │橢圓形及方│b○○ │及 ││賴璇妙│女│85.10.25│Z000000000│聖路一四九巷廿├─────┤ │ │形各一枚 │甲丁、R○○ │ ││ │ │ │ │三弄一號五樓 │母:R○○│橋市第二│ │ │ │ │├───┼─┼────┼─────┼───────┼─────┼────┼────┼─────┼───────┼────────┤│ │ │ │ │台北縣新店市翠│父:x○○│台北縣新│85.2.26 │橢圓形一枚│b○○ │及 ││劉桂文│男│85.02.15│Z000000000│峰路七十四巷四├─────┤ │ │ │x○○、甲庚○│ ││ │ │ │ │十五號 │母:甲庚○│店市 │ │ │ │ │├───┼─┼────┼─────┼───────┼─────┼────┼────┼─────┼───────┼────────┤│ │ │ │ │宜蘭縣民權里農│父:李志柟│宜蘭縣宜│86.1.23 │橢圓形及方│b○○ │及 ││李家樑│男│86.01.10│Z000000000│權街一一五巷十├─────┤ │ │形章各一枚│李志柟、宙○○│ ││ │ │ │ │六號 │母:宙○○│蘭市 │ │ │ │ │├───┼─┼────┼─────┼───────┼─────┼────┼────┼─────┼───────┼────────┤│ │ │ │ │新竹縣寶山鄉雙│父:無 │台北市松│78.5.18 │武田醫院及│丙○○ │ ││鄭予良│男│78.05.18│Z000000000│溪村九鄰一五三├─────┤ │ │丙○○章各│甲乙○ │ ││ │ │ │ │號 │母:甲乙○│山區 │ │一枚 │ │ │├───┼─┼────┼─────┼───────┼─────┼────┼────┼─────┼───────┼────────┤│ │ │ │ │桃園市○○街六│父:無 │台北市大│84.8.14 │橢圓形章一│b○○ │及 ││鄭喜良│男│84.08.05│Z000000000│十巷十七號 ├─────┤ │ │枚 │甲乙○ │ ││ │ │ │ │ │母:甲乙○│安區 │ │ │ │ │├───┼─┼────┼─────┼───────┼─────┼────┼────┼─────┼───────┼────────┤│ │ │ │ │桃園縣新屋鄉石│父:r○○│桃園縣新│84.12.19│張秀霞及張│G○○ │ ││廖文鉦│男│84.07.12│Z000000000│牌七鄰石牌嶺八├─────┤ │ │產院章各一│甲辛○○ │ ││ │ │ │ │號 │母:未○○│屋鄉 │ │枚 │r○○、未○○│ │├───┼─┼────┼─────┼───────┼─────┼────┼────┼─────┼───────┼────────┤│ │ │ │ │台北縣八里鄉龍│父:M○○│台北縣八│84.4.17 │橢圓形章一│b○○ │及 ││許芥夌│女│84.04.11│Z000000000│源村六鄰五洲新├─────┤ │ │枚 │M○○、丁○○│ ││ │ │ │ │村五之一號 │母:丁○○│里鄉 │ │ │ │ │├───┼─┼────┼─────┼───────┼─────┼────┼────┼─────┼───────┼────────┤│ │ │ │ │桃園縣蘆竹鄉中│父:乙○○│桃園縣蘆│84.11.10│橢圓形章一│b○○ │及 ││王淳鴻│男│84.12.02│Z000000000│福村九鄰中興十├─────┤ │ │枚 │乙○○、A○○│ ││ │ │ │ │八號 │母:A○○│竹鄉 │ │ │ │ │├───┼─┼────┼─────┼───────┼─────┼────┼────┼─────┼───────┼────────┤│ │ │ │ │台北市南港區南│父:申○○│台北市南│85.3.20 │橢圓形章一│b○○ │及 ││林庭瑜│女│85.03.01│Z000000000│港路二段二六二├─────┤ │ │枚 │申○○、z○○│ ││ │ │ │ │號 │母:z○○│港區 │ │ │ │ │├───┼─┼────┼─────┼───────┼─────┼────┼────┼─────┼───────┼────────┤│ │ │ │ │雲林縣斗南鎮東│父:o○○│雲林縣斗│86.7.31 │橢圓形及方│b○○ │不及 ││楊淑雰│女│86.07.12│Z000000000│明里雲林路三段├─────┤ │ │形章各一枚│o○○、T○○│ ││ │ │ │ │六三五號 │母:許秀蘭│南鎮 │ │ │ │ │├───┼─┼────┼─────┼───────┼─────┼────┼────┼─────┼───────┼────────┤│ │ │ │ │台北縣中和市連│父:甲丙○│台北縣中│86.7.15 │武田婦產科│b○○ │不及 ││鄭婉杏│女│86.07.10│Z000000000│城路五五九之一├─────┤ │ │及丙○○印│丙○○ │ ││ │ │ │ │號十樓 │母:玄○○│和第二 │ │章各一枚 │甲丙○、玄○○│ │├───┼─┼────┼─────┼───────┼─────┼────┼────┼─────┼───────┼────────┤│ │ │ │ │金門縣金城鎮西│父:黃○○│金門縣金│85.10.2 │橢圓形及方│b○○ │及 ││姜光聯│男│85.09.24│Z000000000│門里三十鄰珠浦├─────┤ │ │形章各一枚│黃○○、J○○│ ││ │ │ │ │西路五十巷四弄│母:J○○│城鎮 │ │ │ │ ││ │ │ │ │七號 │ │ │ │ │ │ │├───┼─┼────┼─────┼───────┼─────┼────┼────┼─────┼───────┼────────┤│ │ │ │ │新竹市東區華功│父:f○○│新竹市東│82.11.6 │橢圓形章一│b○○ │及 ││曾培為│男│82.09.04│Z000000000│里建新路五十號├─────┤ │ │枚 │f○○、B○○│ ││ │ │ │ │ │母:B○○│區 │ │ │ │ │├───┼─┼────┼─────┼───────┼─────┼────┼────┼─────┼───────┼────────┤│ │ │ │ │台北市南港區舊│父:y○○│台北市南│82.5.3 │武田婦產科│g○○ │ ││潘靜盈│女│82.03.05│Z000000000│莊里南深街七十├─────┤ │ │及丙○○章│丙○○ │ ││ │ │ │ │六號 │母:v○○│港區 │ │各一枚 │y○○、v○○│ │├───┼─┼────┼─────┼───────┼─────┼────┼────┼─────┼───────┼────────┤│ │ │ │ │台北縣板橋市深│父:戌○○│台北縣板│83.3.12 │惠仁婦產科│g○○ │ ││林育民│男│83.02.24│Z000000000│丘里長安街十七├─────┤ │ │診所及薛榮│Z○○ │ ││ │ │ │ │巷十六之三號 │母:E○○│橋市第二│ │樹章各一枚│戌○○、E○○│ │├───┼─┼────┼─────┼───────┼─────┼────┼────┼─────┼───────┼────────┤│ │ │ │ │台北縣三芝鄉埔│父:癸○○│台北縣三│86.5.20 │橢圓形及方│b○○ │及 ││吳肖璇│女│86.05.10│Z000000000│坪村八鄰中正路├─────┤ │ │形章各一枚│癸○○、e○○│ ││ │ │ │ │一段七十四號三│母:e○○│芝鄉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87.4.4 │橢圓形及方│b○○ │不及 ││吳尚霖│男│87.03.20│Z000000000│同右地址 │同 右│同 右│ │形章各一枚│癸○○、e○○│ ││ │ │ │ │ │ │ │ │ │ │ │├───┼─┼────┼─────┼───────┼─────┼────┼────┼─────┼───────┼────────┤│ │ │ │ │台北市雙園區環│父:S○○│台北市萬│87.1.9 │橢圓形及方│b○○ │不及 ││郭俐文│女│86.12.31│Z000000000│河南路二段一九├─────┤ │ │形章各一枚│S○○、F○○│ ││ │ │ │ │八巷十二號三樓│母:F○○│華區第一│ │ │ │ │├───┼─┼────┼─────┼───────┼─────┼────┼────┼─────┼───────┼────────┤│ │ │ │ │台北市中山區新│父:甲戊○│台北市中│85.7.29 │秀玲婦產科│g○○、h○○│ ││賴彥儒│男│85.07.05│Z000000000│生北路三段二十├─────┤ │ │及h○○章│D○○、甲戊○│ ││ │ │ │ │六號一樓 │母:子○○│山區 │ │各一枚 │子○○ │ │├───┼─┼────┼─────┼───────┼─────┼────┼────┼─────┼───────┼────────┤│ │ │ │ │宜蘭縣礁溪鄉大│父:a○○│宜蘭縣礁│83.7.25 │橢圓形章一│b○○ │及 ││陳佳雯│女│83.07.21│G00000000 │塭路四十二之二├─────┤ │ │枚 │a○○、地○○│ ││ │ │ │ │十六號 │母:地○○│溪 │ │ │ │ │├───┼─┼────┼─────┼───────┼─────┼────┼────┼─────┼───────┼────────┤│ │ │ │ │台北縣板橋市重│父:L○○│台北縣板│86.2.18 │橢圓形及方│b○○ │及 ││許立承│男│86.02.03│Z000000000│慶路二四五巷五├─────┤ │ │形章各一枚│L○○、K○○│ ││ │ │ │ │十弄三五之一號│母:K○○│橋第一 │ │ │ │ │├───┼─┼────┼─────┼───────┼─────┼────┼────┼─────┼───────┼────────┤│ │ │ │ │台北縣新莊市福│父:c○○│台北縣新│遺失出生│崇愛婦產科│b○○ │不及 ││曾鈺坪│女│86.10.02│Z000000000│壽街二0二巷六├─────┤ │證明 │橢圓形及方│c○○、t○ │ ││ │ │ │ │號二樓 │母:t ○│莊市 │ │形章各一枚│ │ │├───┼─┼────┼─────┼───────┼─────┼────┼────┼─────┼───────┼────────┤│ │ │ │ │台北縣新莊市福│父:c○○│台北縣新│86.10.3 │武田婦產科│丙○○ │ ││曾鈺坪│女│86.10.02│Z000000000│壽街二0二巷六├─────┤ │ │及韓霞珍章│c○○、t○ │ ││ │ │ │ │號二樓 │母:t ○│莊市 │ │各一枚 │ │ │├───┼─┼────┼─────┼───────┼─────┼────┼────┼─────┼───────┼────────┤│ │ │ │ │桃園市○○○路│父:寅○○│桃園縣蘆│87.5.24 │秀玲婦產科│h○○ │ ││呂美霆│男│87.05.23│Z000000000│二段二六七號五├─────┤ │ │及h○○章│陳姓女子 │ ││ │ │ │ │號之一 │母:甲丑○│竹鄉 │ │各一枚 │寅○○、甲丑○│ │├───┼─┼────┼─────┼───────┼─────┼────┼────┼─────┼───────┼────────┤│ │ │ │ │台北縣汐止鎮水│父:無 │台北市大│83.8.12 │惠仁婦產科│g○○ │ ││陳建堯│男│83.07.16│Z000000000│源路二段五十號├─────┤ │ │診所及薛榮│Z○○ │ ││ │ │ │ │十六樓 │母:X○○│直區 │ │樹章各一枚│陳美蓁 │ │├───┼─┼────┼─────┼───────┼─────┼────┼────┼─────┼───────┼────────┤│ │ │ │ │台北縣板橋市大│父: 陳阿坤│台北縣板│85.12.23│張產院及張│G○○ │ ││陳鴻鈞│男│85.12.10│Z000000000│觀路一段七七號├─────┤橋第一戶│ │秀霞印章各│甲辛○○ │ ││ │ │ │ │三樓 │母: 林櫻美│政事務所│ │一枚 │陳阿坤、林櫻美│ │├───┼─┼────┼─────┼───────┼─────┼────┼────┼─────┼───────┼────────┤│ │ │ │ │桃園縣中壢市興│父: 鄭進泰│桃園縣八│82.3.22 │秀玲綜合醫│h○○ │ ││鄭羽庭│女│82.2.18 │Z000000000│仁路二段四六三├─────┤德市戶政│ │院章一枚 │鄭進泰、李彩霞│ ││ │ │ │ │巷四號五樓 │母: 李彩霞│事務所 │ │ │ │ │└───┴─┴────┴─────┴───────┴─────┴────┴────┴─────┴───────┴────────┘附表二:
┌──────────────────────────────────────────────┐│h ○ ○ 、 D ○ ○ 等 人 開 具 死 亡 證 明 書 一 覽 表 │├────┬──────────┬──┬─────┬───────────┬────┬────┤│死者姓名│ 死者出生年月日 │性別│身分證字號│ 開具死亡證明書時間 │開具醫院│備 註│├────┼──────────┼──┼─────┼───────────┼────┼────┤│蔡 啟 順│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青民診所│淡 水│├────┼──────────┼──┼─────┼───────────┼────┼────┤│陳 近│十年六月十五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 │青民診所│淡 水│├────┼──────────┼──┼─────┼───────────┼────┼────┤│李林舜地│三年十月十二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青民診所│淡 水│├────┼──────────┼──┼─────┼───────────┼────┼────┤│呂 良 柱│十二月七月十六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四月四日 │青民診所│淡 水│├────┼──────────┼──┼─────┼───────────┼────┼────┤│盧 水 柴│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六日 │青民診所│蘆 洲│├────┼──────────┼──┼─────┼───────────┼────┼────┤│高 月 好│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六月九日 │青民診所│蘆 洲│├────┼──────────┼──┼─────┼───────────┼────┼────┤│邵陳寶環│二十四年七月十九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青民診所│蘆 洲│├────┼──────────┼──┼─────┼───────────┼────┼────┤│陳 謝 葉│二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六月二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二│├────┼──────────┼──┼─────┼───────────┼────┼────┤│劉 金 財│四十九年六月十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二│├────┼──────────┼──┼─────┼───────────┼────┼────┤│彭陳來富│十九年七月十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六月十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二│├────┼──────────┼──┼─────┼───────────┼────┼────┤│郝 大 慶│五年五月五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九月三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二│├────┼──────────┼──┼─────┼───────────┼────┼────┤│吳廖寶玉│三十九年八月二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一月九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二│├────┼──────────┼──┼─────┼───────────┼────┼────┤│劉胡愛華│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二│├────┼──────────┼──┼─────┼───────────┼────┼────┤│王 振 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二│├────┼──────────┼──┼─────┼───────────┼────┼────┤│蔡陳月嬌│六年九月四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二│├────┼──────────┼──┼─────┼───────────┼────┼────┤│曾 興 華│三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三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二│├────┼──────────┼──┼─────┼───────────┼────┼────┤│胡 曾 血│八年二月十一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三十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二│├────┼──────────┼──┼─────┼───────────┼────┼────┤│賴江美華│三十七年一月九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六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二│├────┼──────────┼──┼─────┼───────────┼────┼────┤│林 水 淼│三十一年一月二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二日 │青民診所│新 店│├────┼──────────┼──┼─────┼───────────┼────┼────┤│郭呂阿足│二十五年十月十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青民診所│新 店│├────┼──────────┼──┼─────┼───────────┼────┼────┤│袁 玉 鳳│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八月八日 │佑全診所│新 店│├────┼──────────┼──┼─────┼───────────┼────┼────┤│鍾簡朝菊│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九日 │青民診所│永 和│├────┼──────────┼──┼─────┼───────────┼────┼────┤│鍾 志 順│七年三月十七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 │青民診所│永 和│├────┼──────────┼──┼─────┼───────────┼────┼────┤│王張福如│七年三月二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六月十四日 │青民診所│永 和│├────┼──────────┼──┼─────┼───────────┼────┼────┤│蘇張愛雪│一年八月三十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四日 │青民診所│永 和│├────┼──────────┼──┼─────┼───────────┼────┼────┤│王 陳 芳│十七年十二月三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青民診所│永 和│├────┼──────────┼──┼─────┼───────────┼────┼────┤│陳張阿玉│五年一月四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十八日 │青民診所│永 和│├────┼──────────┼──┼─────┼───────────┼────┼────┤│鍾 大 璋│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九月三日 │青民診所│永 和│├────┼──────────┼──┼─────┼───────────┼────┼────┤│王 友 振│十一月五月三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 │青民診所│永 和│├────┼──────────┼──┼─────┼───────────┼────┼────┤│黃 謝 返│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青民診所│永 和│├────┼──────────┼──┼─────┼───────────┼────┼────┤│花 水 車│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四月六日 │青民診所│三 芝│├────┼──────────┼──┼─────┼───────────┼────┼────┤│陳 林 熟│一年十二月五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青民診所│泰 山│├────┼──────────┼──┼─────┼───────────┼────┼────┤│吳 浩 然│十七年二月十六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二日 │青民診所│泰 山│├────┼──────────┼──┼─────┼───────────┼────┼────┤│謝陳松妹│十年四月十二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青民診所│泰 山│├────┼──────────┼──┼─────┼───────────┼────┼────┤│李 義 龍│六年六月一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青民診所│泰 山│├────┼──────────┼──┼─────┼───────────┼────┼────┤│徐 曾 不│一年十二月十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一│├────┼──────────┼──┼─────┼───────────┼────┼────┤│李簡桂英│二十五年六月二十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一│├────┼──────────┼──┼─────┼───────────┼────┼────┤│陳張玉霞│十年一月二十二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十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一│├────┼──────────┼──┼─────┼───────────┼────┼────┤│童 李 勉│一年二月十七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一│├────┼──────────┼──┼─────┼───────────┼────┼────┤│杜 許 葉│十四年一月六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一│├────┼──────────┼──┼─────┼───────────┼────┼────┤│黃 忠│二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九月四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一│├────┼──────────┼──┼─────┼───────────┼────┼────┤│廖曾來于│二十一年二月十六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十二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一│├────┼──────────┼──┼─────┼───────────┼────┼────┤│陳 李 越│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三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一│├────┼──────────┼──┼─────┼───────────┼────┼────┤│張 蔡 茶│十一年五月十一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四月一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一│├────┼──────────┼──┼─────┼───────────┼────┼────┤│許 致 富│十年十一月十七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三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一│├────┼──────────┼──┼─────┼───────────┼────┼────┤│孫林嘉枝│三十一年十月二十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二│├────┼──────────┼──┼─────┼───────────┼────┼────┤│高 飛 虎│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月十二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二│├────┼──────────┼──┼─────┼───────────┼────┼────┤│陳 桂 香│四十九年二月十二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二│├────┼──────────┼──┼─────┼───────────┼────┼────┤│黃 致 成│十五十一月二十九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二│├────┼──────────┼──┼─────┼───────────┼────┼────┤│葉 寶 順│十五年四月十二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二│├────┼──────────┼──┼─────┼───────────┼────┼────┤│翁 車 草│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二│├────┼──────────┼──┼─────┼───────────┼────┼────┤│李 平│二十九年十月一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九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二│├────┼──────────┼──┼─────┼───────────┼────┼────┤│陳 明 賢│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二│├────┼──────────┼──┼─────┼───────────┼────┼────┤│杜 阿 勉│三十九年六月七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二│├────┼──────────┼──┼─────┼───────────┼────┼────┤│高 寶│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十七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二│├────┼──────────┼──┼─────┼───────────┼────┼────┤│陳 謹│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二│├────┼──────────┼──┼─────┼───────────┼────┼────┤│梁劉蓮子│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九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二│├────┼──────────┼──┼─────┼───────────┼────┼────┤│葉 寶 順│十五年四月二十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青民診所│三重第二│├────┼──────────┼──┼─────┼───────────┼────┼────┤│楊 伏 林│十八年八月十九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青民診所│五 股│├────┼──────────┼──┼─────┼───────────┼────┼────┤│苗 福 祥│十五年四月十三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青民診所│五 股│├────┼──────────┼──┼─────┼───────────┼────┼────┤│謝 陳 婚│十九年三月一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 │青民診所│萬 里│├────┼──────────┼──┼─────┼───────────┼────┼────┤│陳 義 雄│三十二年六月七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江 郭 金│七年六月十六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六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莊 金 吉│二十九年六月一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九月二十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黃 皮│七年六月十二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徐傅人愛│二年二月十二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楊江麗雲│二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魏 金 盾│十五年二月五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蔡 錦 鳳│六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陳 阿 速│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江 建 藏│二十七年四月二十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楊 劉 美│十六年十一月十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V ○ ○│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 │佑全診所│板橋第一│├────┼──────────┼──┼─────┼───────────┼────┼────┤│羅 阿 溪│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 男│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六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邱楊天送│五年五月十九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 │佑全診所│板橋第一│├────┼──────────┼──┼─────┼───────────┼────┼────┤│曾 老 色│五年八月一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九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吳 鐘 完│十年九月十五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王 明 德│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八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郭謝靜江│三十年九月一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四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鐘 隆 健│十一年一月八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林 謝 英│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十二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何 居 財│七年四月十一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夏 靜 宜│二十一年十月十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譚 金 甲│十六年一月三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陳 吳 繡│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李 有 寧│十年七月八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黃林杏蓉│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楊 劉 美│十六年十一月十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賴 清 歸│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十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徐 林 市│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吳 蕭 楊│二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十五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胡 健 行│八年九月十八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四月四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黃 天 鎰│十七年二月十五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十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一│├────┼──────────┼──┼─────┼───────────┼────┼────┤│莊黃芹英│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賓 湘 蘭│五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六月一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林 真 賢│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四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林 朝 陽│二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六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鄭 明 基│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八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傅 光 曦│七年一月十七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四月六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周 茂 秋│二十九年十一月廿八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一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林 枱 梧│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周吳阿月│十年九月十四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十二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林 榮 宗│三十八年七月十一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葉 明 金│二十八年五月八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葉 為│十四年二月七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五月八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黎 玉 珍│八年二月一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二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林陳快仔│八年八月十八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鄭邱美惠│三十年二月二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林 阿 甘│十年三月十六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十五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張 添 丁│二十年八月一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七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葉 真 珠│二年三月十九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康 鎮│二十一年七月十三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十二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梁 強│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陳 知 林│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潘 廖 秀│三年二月一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六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朱 萬 順│前一年四月五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莊 銘 漢│二十一年五月八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陳 木│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十五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陳 五 妹│三十五年十月十六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陳 秋 松│四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黃 順 意│三年一月十四日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潘 金 文│八年四月五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六月九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趙 源 漢│二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于 智 勳│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葉 金 龍│四年九月十四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洪 素 禎│三十八年四月十五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簡 雲 谿│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十三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姚 建 江│十五年三月二十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楊 彩 鳳│四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沈 榮 春│十八年二月三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一日 │青民診所│板橋第二│├────┼──────────┼──┼─────┼───────────┼────┼────┤│夏 取 奏│前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九月一日 │佑全診所│板橋第二│├────┼──────────┼──┼─────┼───────────┼────┼────┤│鄭 袁 春│九年四月十七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青民診所│樹 林│├────┼──────────┼──┼─────┼───────────┼────┼────┤│呂 勵 群│十七年九月九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青民診所│樹 林│├────┼──────────┼──┼─────┼───────────┼────┼────┤│林 德 道│二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 │青民診所│樹 林│├────┼──────────┼──┼─────┼───────────┼────┼────┤│陳 建 民│三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青民診所│樹 林│├────┼──────────┼──┼─────┼───────────┼────┼────┤│簡 聰 明│二十三年一月十七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六月四日 │青民診所│樹 林│├────┼──────────┼──┼─────┼───────────┼────┼────┤│劉 銘 傳│二十五年五月十三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青民診所│樹 林│├────┼──────────┼──┼─────┼───────────┼────┼────┤│周 希 滾│六年十一月五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青民診所│樹 林│├────┼──────────┼──┼─────┼───────────┼────┼────┤│朱 庭 輝│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青民診所│樹 林│├────┼──────────┼──┼─────┼───────────┼────┼────┤│谷邱秀緞│三十九年一月十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九月三日 │青民診所│土 城│├────┼──────────┼──┼─────┼───────────┼────┼────┤│李 志 思│一年十月十六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青民診所│土 城│├────┼──────────┼──┼─────┼───────────┼────┼────┤│蔡 清 妹│二十二年五月二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四日 │青民診所│土 城│├────┼──────────┼──┼─────┼───────────┼────┼────┤│馮 定 華│三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四月三日 │青民診所│土 城│├────┼──────────┼──┼─────┼───────────┼────┼────┤│劉 炎 生│二十三年十月九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月五日 │青民診所│土 城│├────┼──────────┼──┼─────┼───────────┼────┼────┤│李 堅 志│十九年六月十一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十七日 │青民診所│土 城│├────┼──────────┼──┼─────┼───────────┼────┼────┤│蔡 其 炎│四十五年四月五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 │青民診所│土 城│├────┼──────────┼──┼─────┼───────────┼────┼────┤│李 林 純│九年三月九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 │青民診所│土 城│├────┼──────────┼──┼─────┼───────────┼────┼────┤│林 松 濱│十四年七月十四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十日 │青民診所│土 城│├────┼──────────┼──┼─────┼───────────┼────┼────┤│林 造 成│十二年一月四日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青民診所│土 城│├────┼──────────┼──┼─────┼───────────┼────┼────┤│羅 武 男│二十七年七月三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三日 │青民診所│土 城│├────┼──────────┼──┼─────┼───────────┼────┼────┤│羅 曾 英│十七年八月十三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青民診所│土 城│├────┼──────────┼──┼─────┼───────────┼────┼────┤│吳 道 旨│十四年七月九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青民診所│土 城│├────┼──────────┼──┼─────┼───────────┼────┼────┤│施 桂 花│六年三月十五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青民診所│土 城│├────┼──────────┼──┼─────┼───────────┼────┼────┤│陳 金 順│四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九月九日 │青民診所│土 城│├────┼──────────┼──┼─────┼───────────┼────┼────┤│潘 心 禮│九年三月十四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 │青民診所│土 城│├────┼──────────┼──┼─────┼───────────┼────┼────┤│李 鄭 鳳│七年十月九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青民診所│土 城│├────┼──────────┼──┼─────┼───────────┼────┼────┤│王 林 金│十五年七月九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八月三日 │青民診所│土 城│├────┼──────────┼──┼─────┼───────────┼────┼────┤│鄭 子 鈴│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青民診所│土 城│├────┼──────────┼──┼─────┼───────────┼────┼────┤│陳 添 旺│二十七年一月八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十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一│├────┼──────────┼──┼─────┼───────────┼────┼────┤│陶 一 枝│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一│├────┼──────────┼──┼─────┼───────────┼────┼────┤│黃 士 發│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一│├────┼──────────┼──┼─────┼───────────┼────┼────┤│傅 季 圓│四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一│├────┼──────────┼──┼─────┼───────────┼────┼────┤│許 阿 水│二十一年十二月廿六日│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一│├────┼──────────┼──┼─────┼───────────┼────┼────┤│吳 新 作│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四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一│├────┼──────────┼──┼─────┼───────────┼────┼────┤│范江美妹│三十八年四月十八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青民診所│中和第一│├────┼──────────┼──┼─────┼───────────┼────┼────┤│張 成 淵│四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一│├────┼──────────┼──┼─────┼───────────┼────┼────┤│周 瑞 郎│三十二年六月九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一│├────┼──────────┼──┼─────┼───────────┼────┼────┤│吳 燕 玉│四十一年一月十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一│├────┼──────────┼──┼─────┼───────────┼────┼────┤│黃 晉 坤│十三年六月十九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十日 │青民診所│中和第一│├────┼──────────┼──┼─────┼───────────┼────┼────┤│劉 翠 玉│二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九月六日 │青民診所│新 莊│├────┼──────────┼──┼─────┼───────────┼────┼────┤│陳 長 火│九年七月十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八月二日 │佑全診所│新 莊│├────┼──────────┼──┼─────┼───────────┼────┼────┤│黃 世 民│十年六月十五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三日 │青民診所│新 莊│├────┼──────────┼──┼─────┼───────────┼────┼────┤│王 貢│三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青民診所│新 莊│├────┼──────────┼──┼─────┼───────────┼────┼────┤│陳 榮 井│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青民診所│新 莊│├────┼──────────┼──┼─────┼───────────┼────┼────┤│潘 添│十六年一月七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三日 │青民診所│新 莊│├────┼──────────┼──┼─────┼───────────┼────┼────┤│許 春│四年八月十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青民診所│新 莊│├────┼──────────┼──┼─────┼───────────┼────┼────┤│吳 秋 勇│八年六月二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十五日 │青民診所│新 莊│├────┼──────────┼──┼─────┼───────────┼────┼────┤│洪 詩 榮│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十九日 │青民診所│新 莊│├────┼──────────┼──┼─────┼───────────┼────┼────┤│洪 金 傳│二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青民診所│新 莊│├────┼──────────┼──┼─────┼───────────┼────┼────┤│周 雪│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四日 │青民診所│新 莊│├────┼──────────┼──┼─────┼───────────┼────┼────┤│劉 貴 山│七年一月六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六月二十日 │青民診所│新 莊│├────┼──────────┼──┼─────┼───────────┼────┼────┤│彭 曉 慧│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青民診所│新 莊│├────┼──────────┼──┼─────┼───────────┼────┼────┤│黃 金 城│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青民診所│新 莊│├────┼──────────┼──┼─────┼───────────┼────┼────┤│方 孟 鐘│十一年七月一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 │青民診所│新 莊│├────┼──────────┼──┼─────┼───────────┼────┼────┤│陳 順│九年一月十四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 │青民診所│新 莊│├────┼──────────┼──┼─────┼───────────┼────┼────┤│朱 添 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青民診所│新 莊│├────┼──────────┼──┼─────┼───────────┼────┼────┤│洪陳秀鑾│二十六年三月十二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八月六日 │佑全診所│新 莊│├────┼──────────┼──┼─────┼───────────┼────┼────┤│吳 秀 熱│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青民診所│新 莊│├────┼──────────┼──┼─────┼───────────┼────┼────┤│蔡 丁 和│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青民診所│新 莊│├────┼──────────┼──┼─────┼───────────┼────┼────┤│陳鄭貴珠│三十年一月二十九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二日 │青民診所│新 莊│├────┼──────────┼──┼─────┼───────────┼────┼────┤│吳 卻 市│十年二月十四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 │青民診所│新 莊│├────┼──────────┼──┼─────┼───────────┼────┼────┤│陳 謝 疑│一年四月十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三日 │青民診所│新 莊│├────┼──────────┼──┼─────┼───────────┼────┼────┤│林 永 祥│四十九年八月三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青民診所│新 莊│├────┼──────────┼──┼─────┼───────────┼────┼────┤│廖 瑞 元│三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五日 │青民診所│新 莊│├────┼──────────┼──┼─────┼───────────┼────┼────┤│吳楊碧霞│十四年一月十六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青民診所│新 莊│├────┼──────────┼──┼─────┼───────────┼────┼────┤│潘 娥│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八月八日 │佑全診所│三 峽│├────┼──────────┼──┼─────┼───────────┼────┼────┤│陳 萬 主│四十八年五月十三日 │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 │青民診所│三 峽│├────┼──────────┼──┼─────┼───────────┼────┼────┤│盧 清 雲│三十年三月九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青民診所│內 湖│├────┼──────────┼──┼─────┼───────────┼────┼────┤│許黃香金│六十年七月十八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四月六日 │青民診所│內 湖│├────┼──────────┼──┼─────┼───────────┼────┼────┤│蔡楊寶珠│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十六日 │青民診所│內 湖│├────┼──────────┼──┼─────┼───────────┼────┼────┤│符 和 芳│二年六月十五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青民診所│內 湖│├────┼──────────┼──┼─────┼───────────┼────┼────┤│劉 水 池│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二│├────┼──────────┼──┼─────┼───────────┼────┼────┤│黃 庚 壽│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一月九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二│├────┼──────────┼──┼─────┼───────────┼────┼────┤│劉 漢 金│三十七年六月八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二│├────┼──────────┼──┼─────┼───────────┼────┼────┤│錢 成 家│一年四月二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二│├────┼──────────┼──┼─────┼───────────┼────┼────┤│高 自 元│二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二│├────┼──────────┼──┼─────┼───────────┼────┼────┤│黃 文 盛│十五年一月十五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二│├────┼──────────┼──┼─────┼───────────┼────┼────┤│吳 寶 珠│十一年一月七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八月六日 │佑全診所│萬華第二│├────┼──────────┼──┼─────┼───────────┼────┼────┤│黃 麗 華│五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九月四日 │佑全診所│萬華第二│├────┼──────────┼──┼─────┼───────────┼────┼────┤│柯周水葉│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一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二│├────┼──────────┼──┼─────┼───────────┼────┼────┤│宋 王 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九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二│├────┼──────────┼──┼─────┼───────────┼────┼────┤│謝 佩 穎│五十一年二月十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佑全診所│松山 │├────┼──────────┼──┼─────┼───────────┼────┼────┤│秦 碧 玉│三十五年六月十二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青民診所│松山 │├────┼──────────┼──┼─────┼───────────┼────┼────┤│邵 郭 綉│三年十月十三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十日 │青民診所│文山第二│├────┼──────────┼──┼─────┼───────────┼────┼────┤│高 仁 來│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八月二日 │佑全診所│文山第二│├────┼──────────┼──┼─────┼───────────┼────┼────┤│林 錦 溪│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一月四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一│├────┼──────────┼──┼─────┼───────────┼────┼────┤│黃 市│五年一月十六日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一│├────┼──────────┼──┼─────┼───────────┼────┼────┤│劉 財 福│二十二年六月十八日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一│├────┼──────────┼──┼─────┼───────────┼────┼────┤│李 平 和│十八年五月三十日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一│├────┼──────────┼──┼─────┼───────────┼────┼────┤│林 安 對│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一│├────┼──────────┼──┼─────┼───────────┼────┼────┤│鄭 俊 英│十七年八月十七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一│├────┼──────────┼──┼─────┼───────────┼────┼────┤│黃 魯│十一年一月十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一│├────┼──────────┼──┼─────┼───────────┼────┼────┤│高 秋 煌│二年十二月一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一│├────┼──────────┼──┼─────┼───────────┼────┼────┤│鄭江秋玉│十六年八月十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四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一│├────┼──────────┼──┼─────┼───────────┼────┼────┤│黃 寶 貴│五年十月八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四月八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一│├────┼──────────┼──┼─────┼───────────┼────┼────┤│王 光 雄│三十年二月十二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一│├────┼──────────┼──┼─────┼───────────┼────┼────┤│宋蔡依蘭│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六日 │青民診所│萬華第一│├────┼──────────┼──┼─────┼───────────┼────┼────┤│方 許 桂│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四月十一日 │青民診所│北投 │├────┼──────────┼──┼─────┼───────────┼────┼────┤│鄧 喬 穗│八十年四月十三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六日 │青民診所│北投 │├────┼──────────┼──┼─────┼───────────┼────┼────┤│雍 之 和│十四年二月二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 │青民診所│北投 │├────┼──────────┼──┼─────┼───────────┼────┼────┤│王 再 傳│十六年四月六日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青民診所│北投 │├────┼──────────┼──┼─────┼───────────┼────┼────┤│陳 錦 楣│二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青民診所│北投 │├────┼──────────┼──┼─────┼───────────┼────┼────┤│周 文 發│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青民診所│中山 │├────┼──────────┼──┼─────┼───────────┼────┼────┤│吳許雪霞│二十五年一月六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 │青民診所│中山 │├────┼──────────┼──┼─────┼───────────┼────┼────┤│游 禮 明│三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青民診所│中山 │├────┼──────────┼──┼─────┼───────────┼────┼────┤│鄭 水 生│十四年四月二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八日 │青民診所│信義 │├────┼──────────┼──┼─────┼───────────┼────┼────┤│高 金 根│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佑全診所│信義 │├────┼──────────┼──┼─────┼───────────┼────┼────┤│謝吳笑仔│八年四月六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九月二日 │佑全診所│信義 │├────┼──────────┼──┼─────┼───────────┼────┼────┤│粘 綉 雲│二十七年三月十六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十一日 │青民診所│中正 │├────┼──────────┼──┼─────┼───────────┼────┼────┤│游 建 雄│四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 │青民診所│中正 │├────┼──────────┼──┼─────┼───────────┼────┼────┤│黃 鶴│六年六月八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六日│青民診所│中正 │├────┼──────────┼──┼─────┼───────────┼────┼────┤│洪 嬇 瑢│四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青民診所│中正 │├────┼──────────┼──┼─────┼───────────┼────┼────┤│趙李清香│十一年八月八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二日 │青民診所│大安 │├────┼──────────┼──┼─────┼───────────┼────┼────┤│洪 阿 幼│九年六月十一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四月十九日 │青民診所│大安 │├────┼──────────┼──┼─────┼───────────┼────┼────┤│林許玉美│三年八月十五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青民診所│大安 │├────┼──────────┼──┼─────┼───────────┼────┼────┤│李 馨│一年十月十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十九日 │青民診所│大同 │├────┼──────────┼──┼─────┼───────────┼────┼────┤│林 鐘 生│十五年四月十五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青民診所│大同 │├────┼──────────┼──┼─────┼───────────┼────┼────┤│陳郭玉夏│四年十一月二日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青民診所│大同 │├────┼──────────┼──┼─────┼───────────┼────┼────┤│甘張美綾│二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青民診所│大同 │├────┼──────────┼──┼─────┼───────────┼────┼────┤│林 宗 邦│二年三月二日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青民診所│大同 │├────┼──────────┼──┼─────┼───────────┼────┼────┤│李 天 賜│八年四月四日 │男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青民診所│士林 │├────┼──────────┼──┼─────┼───────────┼────┼────┤│汪 林 井│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青民診所│士林 │├────┼──────────┼──┼─────┼───────────┼────┼────┤│廖 雪 鳳│二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女 │Z000000000│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青民診所│士林 │├────┼──────────┼──┼─────┼───────────┼────┼────┤│莫 鎮 銘│十年六月二十日 │男 │Z000000000│八十七年二月五日 │青民診所│士林 │├────┼──────────┼──┼─────┼───────────┼────┼────┤│蕭簡玉蘭│八年三月十二日 │女 │Z000000000│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青民診所│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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