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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5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謝錫福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利法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利法等
裁判日期:200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