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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8 年訴字第 5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八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呂理胡

潘維成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李惠平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三七二號、第六四六七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0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丙○○、乙○○、甲○○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一)緣桃園縣政府為提供縣議會各議員對桃園縣政府所轄各機關、學校作為地方建設之用途,乃於年度之預算中「其他公共工程對下級政府之補助」項下,逐年編列預算,並經縣議會審議通過後,提供每位議員每年八百萬元(八十五年度起均為八百萬元,議長加一倍,副議長則加0、五倍)之補助地方基層建設費用。而該項費用之使用,即由各議員填具使用同意書,交由申請機關、學校轉交,或直接由縣議員處寄交桃園縣政府,經縣政府備查後即由各機關、學校自行依法辦理工程之營繕及設備之採購程序。而經各承辦機關、學校辦理招標、決標、執行、驗收程序完成後,再檢送相關驗收資料,經縣政府審核後撥款予各承辦機關、學校,再由機關、學校付款予承辦廠商,是各縣議員對前開八百萬元之「基層建設補助款」,即有同意使用與否之職權。另其他中央之教育部及省政府之教育廳等上級機關撥款交由各校所經辦之營繕工程、採購設備案,乃由各校承辦人員依相關規定辦理之。(二)丙○○為桃園縣議會第十三屆之議員(民國八十三年至八十七年間),且連任第十四屆縣議員並為議會副議長(八十七年二月起),因其所經營之「普田企業有限公司」常與桃園縣境內各國民中、小學有承辦工程及採購設備之生意上往來,知悉桃園縣境內各國民中、小學常有辦理小型營繕工程與採購設備案,認有機可趁,即與其弟乙○○、友人甲○○等人,為圖獲取不當利益,乃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以渠等及親、友所設之「普田企業有限公司」及「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等關係企業(各公司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詳如附表一所示)名義,並均知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即不得於投標前事先協定或由其中一家代為決定投標金額,影響投標之結果,自八十四年十二月間起,連續多次對於桃園縣內各國民中、小學接受上級機關補助款,所經辦之小型營繕工程與教學設備採購案(詳如附表二所示),於招標時,以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中各三至四家公司名義,備妥各公司形式上參與投標、比價所須之文件(如公司執照、會員證、繳稅證明等資料),並於渠等從事於業務時所作之標單、比價單等文書,填寫不實之較高價標單做為陪標廠商,而以較低價之標單做為得標廠商等投標資料,郵寄投標於各校之營繕工程及採購設備案(各校採購案名稱、開標日期、投標公司、得標公司、得標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以此不實文書,虛應比價之方式,圍標獨占,連續行使業務不實登載之標單、比價單等文書,使各校承辦採購案不知情之公務員,將渠等不實之投標金額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記錄」及「合約書」等公文書,均足生損害於各校辦理(附表二)所示採購案之公開招標、比價作業之正確性,而丙○○等人,即因此而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得標金額,標得各採購等案,獲取不法利益(所獲利益約為各採購案價額之三至四成左右)。又丙○○為桃園縣議員已如前述,其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且對於桃園縣議員每年、各八百萬元之「地方基層建設補助款」,有同意使用與否之職權,因知悉桃園縣境內各國民中、小學校經費有限,欲辦理部分營繕工程或新購置財物,必須向各級民意代表爭取補助小額工程款等經費,丙○○認有機可趁,竟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乙○○、甲○○等人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轉知附表三所示各校承辦人員,其可輔助經費供各校辦理採購設備等情,並即由其填寫使用前開補助款之「議員配合款同意書」,交由甲○○、或由助理人員轉交給各校承辦人員或直接寄交給縣政府承辦人員,表示其同意使用其個人所得支配之「議員配合款」後,以同上填寫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標單、比價單等投標資料,圍標獨占,標取如附表三示之營繕工程及採購設備案(各採購案名稱、開標日期、投標公司、得標公司、得標金額等,亦詳如附表三所示),並使相關之公務人員,將渠等不實之投標金額資料,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記錄」及「合約書」等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各校辦理如附表三所示採購案之公開招標、比價作業之正確性,丙○○等人並因此標取如附表三所示之採購案,以此獲得不法之利益,因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之聯合行為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核公訴人認定被告右揭犯罪,無非係以被告三人以業務登載不實事項文書並交給各校承辦人員而加以行使等情,業據甲○○、乙○○二人陳明在卷已如前所述,並有在被告公司扣得之證據(一)至(十一)等證物在卷案可稽(其詳如證據說明欄所示),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則均堅決否右開事實,被告丙○○辯稱:(一)伊與其他二被告是依照政府的規定依法從事商業行為,渠等營業之文書都是照實填寫;(二)伊從未利用職權來影響學校招標、決標、採購案的各項行政作業,而且伊未與學校方面的職員有何接觸或者勾結,學校公務員公務行為之純正性不容質疑,並沒有因為伊縣議員的身分而對伊有不同的待遇,學校的採購作業都是依法執行,渠等與校方均無任何不法之勾串行為;(三)議員的地方建設補助款事實上正式的會計科目還是在縣政府各機關的相關會計科目裡面,議員補助款並沒有列為正式的會計科目,另補助款現在已經由同意書改成建議書,它只是一種服務、建議,而且議員同意書要與機關學校的預算書及其他申請文書一併去函縣政府,由縣府核准,所以議員補助款是否要核撥事實上還是行政權的縣府在掌握,就算是核撥議員補助款,縣府也要求機關學校要依法辦理招標、採購,本案依照公訴人的調查,校方的人員都是依法從事採購、招標,該等校方人員均未見公訴人起訴;(四)普田公司六十八年就成立,伊擔任負責人,從七十六年以後伊就沒有管公司的業務,僅未變更登記負責人,而且伊七十九年第一次選上擔任議員,從此之後伊就禁止伊之弟乙○○、甲○○及其他舊屬以伊名義招攬生意,伊個人也從不與以前的客戶作商業交際及往來,而且根據檢察官之查察,涉案學校之校長、主計、總務、事務等所有相關人員均無受到伊業務上之干涉(包括打電話、親自到學校或授意伊之舊屬),該等校方人員於調查、偵訊時亦無說如附表一涉案之關係企業從事相關公共工程之投標、招標、開標之過程中受到來自伊之壓力或影響,而且起訴書既然說各校承辦採購案之公務員是不知情,可見得該等公務員均依相關規定來承辦採購作業,並無不法情事等語。被告乙○○辯稱:(一)自從伊兄丙○○於七十六年把公司交給伊經營之後,丙○○就沒有再過問公司事項,所有公司經營都是伊在管理;(二)系爭公共工程或採購對外招標、廠商領取標單並沒有限制一個公司可以領幾張標單,而且當時的狀況學校有很多工程或採購因事實上之因素,很多廠商都不願意做,所以伊才會請如附表一所示三個公司以上之關係企業來投標,而且實際運作上,學校經常在開標的時候僅有一、二家廠商投標,以致於流標,監標之人員有時候就會請熟識之廠商幫忙找尋其他廠家,這樣才能符合三標以上之要求,讓工程順利發包;(三)行政院經建會於言詞辯論前數日所公布之各行業的銷售獲利平均毛利為百分之三十七,創歷年新低,而本案於鈞院歷庭曾經檢閱過的各案件平均獲利率亦不過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可見得渠等在本案中並無獲取不法利益等語。被告甲○○辯稱:(一)渠等雖然會領三張標單以上,但是這是開放的,其他廠商亦同樣可領三張標單以上,此並不會妨害公平競爭;(二)渠等從事學校公共工程或採購招標純粹是合理之商業行為,沒有運用丙○○議員、副議長的影響力不當影響學校公共工程或採購之發包及招標、決標;(三)扣案之渠等公司所製之預算書內所計算之成本只是初估的成本,這些成本尚未包括人事、管銷及售後的費用,渠等經營公司只是獲得合理之利潤,並無獲取不法暴利等語。

四、經查:

(一)關係企業之認定:被告固均辯稱:起訴書附表一所指之「關係企業」,其中崧廈營造有限公司及冠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根本與普田公司無關,至於其餘之所謂「關係企業」公司,亦僅是在業務上互相合作、支援及聯合採購,各個公司之股東均不盡相同,財務亦各自獨立,故實屬相互合作之公司而已;又普田企業有限公司原先固為丙○○所經營,惟自民國七十六年左右起,丙○○即未再參與公司業務之經營及執行,僅成為掛名之負責人而已,至多只是偶爾提供一些意見供參考云云,然查,公訴人於後述證據欄即已陳明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下稱調查站)於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在普田企業有限公司位在中壢巿中央西路二段卅號十四樓之營業所在地扣得各該證據(即本院編號第一箱至第九箱之證物)得以證明如附表一各公司商號之關聯性,及被告三人(包括丙○○)於案發時間均有實際經營該等關係企業,舉其犖犖大者,其中包括:誠學社八十二年度之發票資料、總分類帳、進貨帳、薪資表;長祥企業商行八十四年度發票資料、日記帳、憑證;日豐商業機械有限公司八十四年度發票資料(然公訴人並未將該公司列為附表一之關係企業);弘文社八十四年度發票資料、憑證;億普企業有限公司八十二年度至八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及該公司於該期間內之各期營業稅申報資料;長祥企業商行八十一年至八十四年度各類報稅資料及報表;成益營造有限公司八十六年各期及八十七年一至二月營業稅申報書;弘文社八十六年間應付帳款明細表;普田企業公司應付票明細表;普田企業公司八十七年二、三月間之銀行存款彙總表、八十四年至八十六年之各式會計憑證資料(請購單之名義均係「普田關係企業」,而請購後之材料卻有用之於附表一所指之關係企業所承作之如附表二、三之工程者,如八十六年十月二日機電部-生飲水改善會計憑證,其中即有萬欣水泥製品有限公司開予成益營造有限公司之發票,而發票中之貨品預拌混凝土卻用之於中壢國小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開標而由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得標之飲水改善工程,其中材料估驗表上尚有副總乙○○、李素珍、李念惠、羅麗梅、甲○○等人之用印,該等人於其他如附表一所示公司或商號所承做如附表二、三之其他工程或採購案,亦均出現於各該公司或商號之內部文件,或擬具意見,或以上司身分核可下級所擬意見);散見各箱證物(不限編號第一箱至第九箱之證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或商號所得標之各級學校之工程或採購案之各該公司或商號所製作之預算書(相對於學校所作之預算書而言)上均係由徐淑媚、羅麗梅先簽註再由甲○○簽註再由乙○○簽註最後再由丙○○簽字核准(丙○○間亦有批示具體意見者,批示之日期由八十五年間起,最晚亦有至八十七年初即本案案發之時者);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及億普企業有限公司之銀行對帳單;弘文社及誠學社與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之稅務資料;巴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普田企業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稅務資料;成益營造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稅務資料;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及商號(除附表一編號第十一之冠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銀行存摺;編號四一之證物有普田、億普、長祥、比特利、成益各公司或商號於八十六年間之銷項、進項金額(含稅)統計表(註:該等公司之進、銷項金額統計表係記載於同一張紙上);普田、成益、比特利各公司用於各級學校工程之履約保證之定存單明細表;成益、億普、比特利、普田各公司之支票存根;編號一0七證物中普田企業有限公司日記簿中記載該公司支出誠學社、弘文社勞、健保費、水電費、電話費、社區管理費、刻印費、帳務費、營業稅、租賃房屋用契費、台北縣電器商業同業公會規費、弘文社一樓鐵捲門配鎖匙費、弘文弘中壢倉庫運費;編號九六、一0七證物中普田企業有限公司明細分類帳及廠商應付帳款彙總表、明細表有部門名稱為弘文社者;編號十五至十九之業務統計報表係如附表一各公司商號承作或承包如附表二、三工程或採購案之業務統計報表(各公司商號均統計在一起);編號一0一證物即普田企業有限公司八十七年間之日記簿其中有羅列丙○○、乙○○之洗車費、差旅費、甲○○洽公之油費、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銀行往來帳之借、貸方情形、比特利、巴川、長祥各公司帳款之借、貸方情形;由編號六九之多份八十五年至八十七年初之簽呈可知機電部職員周明源、曾賢弘、林宜和、管理部職員李念惠、李素珍、李貞嬌、業務部職員羅麗梅、徐淑媚等人所簽具意見之簽呈均上簽予業務部之被告甲○○,再上簽予副總之被告乙○○,最後再上簽予董事長之被告丙○○,除被告甲○○、乙○○外,被告丙○○亦具體簽擬意見,而非僅只簽名;編號第九箱扣得如附表一所列公司及商號之大小章、公司及商號之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登記號之條戳(如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四六七號第五七二頁至第五七五頁所示)。綜上所陳,如本院審卷第一本最後一頁所示之各職員之名稱均出現於附表一所列普田關係企業之各式內部文件中,被告丙○○並在其中多項文件中簽名,表示認可副總乙○○以下各幹部所擬具之意見,甚或具體簽陳其他意見,而前開各公司或商號之資料開頭又往往均冠以「普田企業有限公司」之頭銜,其下之「部門名稱」才有其他各公司或商號之名稱,普田企業有限公司之會計帳簿中又明列如附表一其他公司及商號之收入、支出,可見如附表一其他公司及商號無論在人事、業務或財務之聯繫上,非僅密切關聯,且均係處於經營一體之地位,而又以普田企業有限公司馬首是瞻,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之規定,該等公司及商號均係關係企業,毋庸置疑,因之該等公司及商號或以其中二家或以其中三家參與如附表二、三之公共工程案或採購案之投標,自屬聯合行為,核先敘明。

(二)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處罰之適用:然查公平交易法業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已生效,修正後之罰則乃係規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事業禁止聯合行為之規定者,依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尚須「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上開刑罰之前提要件,乃修正前之原法條內容所未具,修正後既已規定有上開「先行政後司法」之原則,且此一原則要素之規定已經結合成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部分。故有關本案之如附表二、三共二百件公共工程及採購,被告等人行為之時,中央主管機關既並無從依修正後之法律規定先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措施,則此項法律內容修正之反射效果係有利於行為人即本件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從新從輕原則之規定,即應適用公平交易法修正後之規定,故被告等人關於其等持用如附表一所示共十一家廠商名義之比價資料,互相陪標,以達順利標得公共工程案或採購案,此部分之行為,犯罪構成要件核不該當,自不能對被告等人論以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之違反事業禁止聯合行為之罪名。

(三)被告有無製作不實標單之偽造文書並因而使校方公務員登載不實、獲取不法利益及獨占巿場:

公訴人固認附表一所示各公司、商號係關係企業,被告等人以三至四家關係企業之公司、商號參與如附表二、三所示採購案、工程案之招標,備妥各公司、商號形式上參與投標、比價所須之文件(如公司執照、會員證、繳稅證明等資料),並於渠等從事於業務時所作之標單、比價單等文書,填寫不實之較高價標單做為陪標廠商,而以較低價之標單做為得標廠商等投標資料,郵寄投標於各校之營繕工程及採購設備案,以此不實文書,虛應比價之方式,圍標獨占,連續行使業務不實登載之標單、比價單等文書,使各校承辦採購案不知情之公務員,將渠等不實之投標金額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比價記錄」及「合約書」等公文書,均足生損害於各校辦理附表二、三所示採購案之公開招標、比價作業之正確性,而丙○○等人,即因此而以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得標金額,標得各工程、採購等案,獲取不法利益云云,然被告等人雖確有以如附表一所示屬關係企業之公司、商號參與招標,其中並有安排陪標者,然各該公司、商號填寫、投具標單時仍係以各該公司、商號之負責人名義出之,就該標單之形式及實質內容言之,並無何不實可言,如投、開標結果果係投標之各該公司、商號之標價最低而得標,則各該公司、商號即須依程序與校方簽約履行採購案或工程案之內容,如不履約,則有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校方仍會依法處置,因之,本案標單、比價單之填寫即就實質內容加以審查,亦無何不實之可言;況本案之業主即附表二、三之招標各學校之相關負責人如校長、總務主任、庶務(設備)主任等數百餘人均無一獲起訴(公訴人亦謂該等公務員乃屬不知情),再本院歷次調查庭會同被告等人檢閱本件第十箱至第十六箱之全部扣案證物(即公訴人函請附表二、三之學校備齊附表二、三各採購案、工程案之相關卷證,而委由桃園縣調查站帶回扣案者),亦可得知本案之營繕工程或採購設備案,均係先由學校經各科老師之需求或營繕小組開會決定,自行訪價或查詢市面上一般價格或請多家廠商報價以供參考之後,再依規定製作預算書辦理比價、招標,而各個廠商報價之內容,學校不一定採用或完全採用(被告以預算書形式報價,並不得立即謂校方必然採用,否則即無異校方相關人員亦涉官商勾結、利益輸送,此依情況,至少涉犯對於主管監督之事務圖私人不法利益之三級貪污罪,然公訴人顯然亦認校方相關人員並無涉及前述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即令採用,亦須經過正常之比價或競標程序,故報價絕不等於得標。且

無論是否曾經有報價或報價有無被採用,所有合法之廠商均可透過學校之通知、公告、公會之通知、自媒體或他處探知之消息,來參與投標、比價,學校方面則依卷附「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注意事項」及「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補充要點」之規定辦理(詳情見(四)、(五)),故被告不可能因以如附表一所示關係企業之公司、商號二或三家以上參與投標,因而「獨占」各該採購案或工程案,況其等且與校方人員並無任何勾結之情事。再者,被告丙○○所經營如附表一之關係企業,無非係一般之中小企業,而各該關係企業得標之附表二、三之採購案及工程案又係一般中小企業均得承作之內容,渠等若與校方相關人員無何勾結,校方於各該採購案及工程案均依法執行之情況下,被告以關係企業之二或三家參與投標,並無影響在各該採購案及工程案之相關巿場(RELEVANT MARKET)內與被告丙○○所經營之關係企業處於競爭地位之其他公司或商號之競爭權益,具競爭地位之其他公司或商號在校方人員依法進行招標之情況下,仍可依法投標,將被告丙○○所經營之關係企業逐出巿場,進行替代作用(SUBSTITUTION),此等相關巿場仍係一完全競爭巿場(COMPLETELY COMPETING MARKET),與限制競爭防制法令所欲遏止之獨占無關,殊難認被告派出關係企業陪標即有何等獨占情形發生。

(四)校方相關承辦人員之證詞:

1、中壢巿自強國中校長鍾禮章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該案(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一日顯微鏡購置案)係本人就任自強國中校長後,向本學區之縣議員王木喜爭取以充實本校自然科教學之顯微鏡設備以肆應新教材之需要,王木喜議員同意後由本校行文縣政府,經桃園縣政府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八六府教國字第二0八六三七函同意補助該筆經費,本校即按照八十六年十月廿日於校史室召開之營繕工程稽核小組第五次會議之決議,請總務處處理相關採購事宜,購買五十台實體顯微鏡及鐵櫃兩座。」

2、中壢巿自強國中總務主任丁杏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一日顯微鏡購置案)學校老師於教學會議中提出學生因新換教科書,配合實驗課需要而提出顯微鏡需求,先行訪價,學校再召開營繕小組會議,會議中主計表示此採購案未在本年度預算內,...由他校得知縣議員有經費補助採購教學設備,我便找張兆路、王木喜議員...,王木喜議員同意,要本校採購用品之預算書送給渠,我便通知一些廠商送目錄到學校參考,...,預算書(指普田公司代製之預算書)價格經學校營繕小組審核通過,價格較合理。」、「我依現有之廠商名片資料以電話通知品豐公司、普田公司、億普公司、焦點公司、展綱公司、儀光公司等六家公司前來學校領標,...」

3、中壢巿新明國中總務主任呂幸一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本案(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理化科教學設備案)之預算書是本人所製作,本人是依據廠商寄送之型錄作參考,並赴台北巿景文高中、桃縣光啟高中參觀他們的實驗設備來製作的...」、「本案通知廠商之工作是由本校事務組長劉利通負責,渠向我表示有通知四至五家廠商前來比價...」、「上述三家公司(普田、億普、長祥公司)僅參與本案之投標比價,之後及往後均未再參與本校任何之採購或工程案件...」、「本校理化教學儀器及化學藥品多購自『國中儀器行』,本校劉組長應該有通知該商行(投標比價)...」

4、中壢巿內壢國中總務主任莊炳生於000年0月0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教學設備案)本校因工藝課程欠缺上課所需之教材,乃由本校設備組長郭兆彬於八十六年九、十月份在本校邀集工藝老師召開『工藝教學研究會』,該研究會並做出決議上開採購案之名稱、規格、數量轉交給本校事務組長周俊彥,周俊彥再轉交給我,我乃依該研究會之決議案製作該採購案之預算書,...」、「該採購案預算書我製作好,並報交縣府核可後,乃告知本校事務組長周俊彥依我學校辦公桌上的廠商名片通知廠商前來本校參與上開採購案之比價...」

5、中壢巿中壢國中總務主任馮鶴生於000年0月0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三月一日專科教室設備案)本校辦理美術班設備採購案預算書係我本人、庶務組長彭英雄、會計主任張珮瑛討論後,選定教師提出的實際需求製作出品名、規格、數量,價格則是依廠商送來的估價單訂出。本採購案...總金額為新台幣廿萬元,其中三萬元用作鐵櫃採購,十七萬元為美術班設備採購。」、「我在比價前所通知的廠商除億普、品豐、比特利等公司外,另通知蕉點公司...,方音公司則送鐵櫃部分的估價單...」

6、楊梅鎮仁美國中校長曾志宏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辦理前述三項採購案(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普通教室視聽設備案、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教學器材及設備案、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購置教學設備案)時由校長、總務主任曾煥鋼及事務組長張瑞蓉共同規劃,並參考其他老師或教務人員意見,以決定採購項目及規格,由總務主任曾煥鋼訪價製作採購預算書,另本校亦組成營繕小組以監督該採購案之比價及驗收。」

7、楊梅鎮仁美國中總務主任曾煥鋼於八十七年六月一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前開案卷(八十五年九月廿五日普通教室視聽設備案、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教學器材及設備案、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購置教學設備案)之預算書是由校長曾智宏、我及事務組長張瑞蓉參考廠商提供之型錄共同決定採購項目,並交由學校總務組幹事楊麗雲以電腦繕打完成,...」、「...我不只告知前開九家廠商(如附表二所述),亦有通知南宏電業負責人陳權耀。」、「...議員款申請下來後,由本校教學研究會及教務處共同決採購項目,再由本人辦理相關採購事宜。」

8、龜山鄉山頂國小總務主任溫聰貴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前開二項購置教學設備(八十六年六月廿三日健康教育設備、八十六年六月廿三日自然科教學設備)之議員配合款係丙○○議員主動提供(包括王木喜、張兆路議員配合款)非校方爭取,而採購項目是營繕小組決議由教務處設備組提供,並非由議員指定,有會議紀錄證明。」、「我不知道億普公司及比特利公司是丙○○議員所經營,山頂國小是第一次與該等公司接觸...」

9、新屋鄉新屋國中校長楊永康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上述二案(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健康教育設備、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購置教學設備)之預算書係由普田公司代為規劃,本校以之為參考,並在預算金額範圍內與該公司討價還價,並就某些單項物品訪價後,在數量及單價上更動後再做出合於學校需求之預算書,由總務處製作,會計員審查,再送到校長處核定蓋章,...

」、「本校比價前,均由事務組長負責通告公會或聯絡殷實廠商來參加比價,.

..」、「丙○○議員的秘書甲○○(另一職稱為普田公司經理)曾來校拜訪我,並告知議員為回饋地方,希望補助學校議員建設地方配合款,以充實學校各種設備,本校獲知後乃在晨會時昭告全校老師提出需求,視優先順序挑出項目編列成預算書後,行文縣政府申請...」

10、中壢巿青埔國小校長陳鍵源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本校辦理本採購案(八十六年六月廿日保健室等設備案)時,總務主任在製作預算書過程中有可能曾向普田公司訪價以作參考,但絕無在開標比價前就決定將該採購案交由普田公司承作,...」、「本校所有的工程及採購案在辦理時均有經過本校之工程規劃營繕小組在辦理,所以前開採購案的三家廠商係經由營繕小組決議後通知找來比價的...」、「前開採購案(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購置顯微鏡設備案)是我本人向丙○○議員爭取議員配合款而來的,經丙○○同意後,本校即向縣府報請核准,...,本校即依規定辦理採購事宜,所採購的設備均是本校所急需之教學設備。」

11、中壢巿青埔國小總務主任黃順和於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前述二項採購案(八十六年六月廿日保健室等設備案、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購置顯微鏡設備案),係本校保健室人員及自然科學老師向學校提案申請,,校長陳鍵源乃透過桃園縣議黃仁杼及丙○○向桃園縣政府爭取前述採購案之經費(即議員配合款),經黃仁杼及丙○○簽准後,本校即由校長陳鍵源、我本人及老師代表組成營繕小組,參考以往廠商寄給學校之廣告資料擬定該採購案之項目,並由我本人訪價後,製作預算書,送校長批示...」、「我係根據廠商寄來學校之廣告目錄上之電話,通知廠商參與比價...」

12、新屋鄉大坡國中校長邱文惠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五年八月廿二日藝能科教學設備)本校接獲補助公函通知後,即召集藝能科教師開會,瞭解各教師需求後,由總務處彙整,至巿面訪價,再經本校稽核小組研議擬購置設備,最後由總務處據以製作採購預算書,...」

13、新屋鄉大坡國中校長洪靜芳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資源班教室設備、八十六年六月七日購置體育器材設備、八十七年一月六日顯微鏡教學設備)本校購置前述物品時,均曾召開各相關科任教師研討,檢討提出需求(由學校營繕小組成員列席參加)後,將需求項目、數量交總務處執行,所以前述三案採購預算書之製作係由總務處負責,...」

14、新屋鄉大坡國中總務主任呂育芳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五年八月廿二日藝能科教學設備、八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資源班教室設備、八十六年六月七日購置體育器材設備、八十七年一月六日顯微鏡教學設備案之預算書均由事務組長李尚沆負責製作,先經由廠商報價,經校方稽核小組審核再製訂預算書,...」、「(問:本站於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在普田公司依法搜索扣案之大坡國中編號05-A30、07-C一八、四五-F二三之預算書及比價單,為何貴校之預算書與本站扣案之預算書、比價單相似?)該預算書僅供報價用,學校需經稽核小組討論,並重新調整單價內容,再由校方製作正式預算書,再送上級單位審查,所以廠商才有相似的預算書表格。另編號四五-F二三理化教室設備因預算書錯誤而取消(可見被告均辯稱在渠等公司所扣之預算書僅係用供報價,校方不一定會採納,尚非無據。)」、「丙○○議員在當選本屆縣議員後至本校拜訪經校方提議需購置實體顯微鏡及地板修繕等,結果丙○○議員僅同意金額較低的實體顯微鏡購置...(可見被告丙○○亦無何圖利自己之犯意)

15、中壢巿龍岡國小總務主任徐坤鰲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資源班教室設備、八十六年九月五日資源班設備、八十六年六月三日資源教室設備)上述三項採購案預算書係由我所製作,製作過程為由我向其他學校詢問及我個人蒐集得來資料,提交本校營繕工程小組(由校長謝公倉及四位人事、主計人員及家長會長共十人組成)來決定預算書之內容項目及單價。」、「(八十六年一月八日校園開放充實設備)該預算書係由我所製作,製作過程為預算書項目名稱數量由桃縣政府決定,單價則仍由本校營繕工程小組來決定,其經費全由縣府核撥。」

16、中壢巿興國國小校長郭坤隆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教學設備)預算書係本校總務處徵詢老師教學需求設備後,視優先順序訂出項目,再依廠商所留目錄一一訪價後做出預算書,由總務主任製作完成,主計審查,再送給校長核定...」、「在本採購案經費撥給縣政府後,即有多家廠商前來領取比價單並詢問比價日期...」

17、中壢巿興國國小總務主任林麗黛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教學設備)本案是由教育部普遍補助各學校之經費,本校為辦理本案之採購,除於八十六年九月廿三日下午二時卅分召開教學研究會議,決議購買之事項,另本人依據廠商寄來之目錄、型錄上相類似之品名,向廠商做電話訪價...,本人彙整資料後製作預算書底稿,交由會使用電腦之教師打字完成。」、「...經我製作完成比價單及經學校開會決定比價日期後,我即依據曾洽詢本案廠商之電話通知他們來領比價單及比價,另有在此期間主動打電話來之廠商我亦告之上情,前來本校領領比價單的廠商至少有五家...」

18、平鎮巿東安國小校長方永煥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視聽教室設備)...前開採購案本校在製作預算書過程中曾向廠商訪價,...,至於訪價廠商計有向瑞耕興業公司、萬客隆、大潤發等廠商訪價。」

19、平鎮巿東安國小總務主任張永福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視聽教室設備)前述購置視聽教室設備採購案係台灣省教育廳補助款,本校接獲桃園縣政府通知後,校長方永煥、主計、出納、事務組長及我本人、老師代表等營繕小組成員即至校長室開會討論該補助款採購項目,我再依據決定採購之項目進行訪價,我訪價時主要係在電腦網路蒐尋桃園縣政府教育局製定之採購參考價目表及向三合一資訊有限公司、瑞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縣萬客隆、大潤發等批發店訪價,並請普田企業有限公司報價,但因價格過高,本校未予採用,經營繕小組將價格修正後,再由我本人製作預算書,經主計、校長審核簽章後,再通知廠商參與比價。」

20、平鎮巿東勢國小校長鄧博敦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本校採購資源班設備案緣起於本校曾向桃園縣政府申請設立資源班一班,經縣府同意後,縣府不久即行文本校表示省教育廳專案補助身心障礙班設備購置款項五十萬元,本校隨即召集資源班教師、輔導主任、總務主任討論需求設備項目,經由訪價後,將需求項目、訪價結果交由總務主任陳進龍執行及擬訂採購案預算書等資料;至於切片器材案之採購,緣於本校自然科學老師曾反應缺乏相關切片器材、鄉土教材資料,隔了不久,適有縣議員王木喜之助理至本校瞭解校務,本人及總務主任將本校需求向該議員助理反應請轉知議員代為爭取,不久後,王木喜議員的助理即電話聯繫本人表示王木喜議員已代表本校爭取經費十二萬元,本校依往例,由各該科教師、主任提出需求後,彙整由總務主任負責執行採購,...」、「前述切片器材採購案經縣議員王木喜爭取後,款項之核撥係經過桃園縣政府發放,並未經過議員,議員亦未要求本校提供資料使用(即該校未有何等配合議員之動作)」

21、平鎮巿東勢國小總務主任陳進龍八十七年六月三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東勢國小八十六年度購置植物切片等器材資料案因學校老師提出需,求本校又沒有經費,剛好有一位縣議員王木喜助理到本校來時提到可以動用王木喜議員工程款,過幾天學校就收到王木喜議員同意書,我就根據王木喜議員同意書,請學校相關老師提出需求並訪價,我本人也根據手邊現有資料及電話簿上找廠商詢價製作預算書。另八十六年度新增設身心障礙班設備資料案係由省教育廳補助五十萬元,有這筆經費後,校長鄧博敦召集輔導處主任何逢錢、資源班老師孫麗玲、楊謝能老師等開會,由輔導處何主任會同兩位老師至其他學校去參考有辦過類似案件將資料抄回來後,再由總務處負責整理並詢價製作預算書。」

22、桃園巿青溪國小校長呂正男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本校於八十六年八月八日接獲桃園縣政府轉發教育部核發補助教學經費之公函,於徵詢各年級亟需補充設備後,旋即召開採購小組會議,進行採購作業,此時普田企業有限公司外務員主動前來本校,希望本校能給該公司提供服務的機會,經我及總務主任許淵慶二人訪視結果認為該普田公司商譽甚佳,服務亦踏實,乃委請普田公司代為編列預算書提供本校參考,並就普田公司提供參考之預算書由我及總務主任向尼山書局進行採購項目之電話抽樣訪價,發現普田公司之貨品價格蠻實際,故決定依該普田公司提供之預算書草稿,由總務主任許淵慶重整核列...繕打成預算書...」、「...在比價前曾由我本人以校長名義通知普田公司、尼山書局、經營文具業務之呂瑞案及楊哲義等廠商...進行比價...」

23、桃園巿慈文國中總務主任蘇金增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電視等教學設備)預算書係我委託普田企業有限公司製作,由本校提供教學器材及設備需求給普田公司代為製作前開預算書...」、「前開預算書在委託普田公司代為製作之前亦曾詢問過展崗公司,但因該公司無法承接而作罷,另前開預算書編列之教學器材及設備價格,本校事務組長林士浩曾向其他廠商訪價,...」

24、桃園巿北門國小校長黃金榜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一月廿四日改善活動中心設備)...本校責由總務主任邱奕松、事務組長劉吉邦及設備組長等人前往活動中心現場會勘瞭解需添購設備項目內容後,分別進行訪價事宜,並召開本校稽核小組討論後,檢討、擬訂並完成預算書內容,再由總務主任依前述小組討論決議完成預算書之製作,...」、「當初本校在進行議、比價過程前,會預留時間請參加廠商前來領取標單及採購項目名稱、單位、數量(即不含單價之空白比價單)以進行後續議、比價事宜,至於所提示之普田公司持有之本校預算書可能係廠商自行依比價單製作而成...」、「就我所知,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及普田企業有限公司曾分別派員至本校找總務主任及我本人談及該公司有能力提供所採購之設備,我即當場表示廠商欲提供設備仍請參與公開議、比價程序,而本次採購共進行了三次議、比價程序,前二次均因廠商所投標金超過底價而流標,直到第三次比價時,才由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經減價後,以四十八萬元得標...」,本院於公開法庭審閱第十箱證物中有關八十六年一月廿四日改善活動中心設備案時亦發現該案確係在第三次比價程序,才由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經減價得標,與證人黃金榜前開證詞相牟。

25、龜山鄉樂善國小校長劉平受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七年三月廿日充實教學設備案)本校係參考幼學企業公司目錄,經向該公司訪價後編列戲組單價,另彩色電視機、電視置放推車、放影機、實體顯微鏡則是本校總務主任向廠商訪價後編列,因此預算書係由總務主任製作...」

26、龜山鄉樂善國小總務主任劉智忠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七年三月廿日充實教學設備案)本案預算書是本人所製作,本人是依據訪價之結果,訂出品名及規格、單價來製作預算書...」、「本案遊戲組之規格是校長劉平受依據幼學企業有限公司幼學遊具目錄第四十一頁之圖片圈選指定的,本人曾問平鎮巿本人住家附近幼稚園(金壁幼稚園)而得出本項目之價格及規格...」、「...本人除向前述幼稚園訪價外,並曾向平鎮巿的電器行訪問電器等項目之價格,而製定出與所參考之普田公司預算書不同價格之預算書。」、「本校事先並未指定將本案交給普田公司承攬,亦未配合該公司圍標,本人依法辦理採購,不知前來比價之廠商之詳資,也絕無勾結之情事。」

27、觀音鄉新坡國小總務主任吳緞英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十月六日購置教學器材及設備案)前開採購案...預算書是由本人參考老師之需求,用十行紙製作草稿,再交由陳國綱以電腦打字完成。」

28、觀音鄉新坡國小校長范姜運榮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十月六日購置教學器材及設備案)...本校接獲桃園縣政府通知函後,即由校長、總務、主計、自然科老師及各學年級主任組成採購項目審查小組,以決定學校亟需採購之教學器材及設備,再由總務吳緞英負責詢價及製作預算書...」

29、觀音鄉育仁國小校長謝福龍八十七年五月廿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教學基本設備案)...學校有將空白品名、規格給普田公司報價參考,學校並組成營繕小組,成員有我、總務主任黃永忠、教導主任李信宏、主計張秀菊、劉得錦、黃煥勇老師等。並曾至中壢巿中山東路三越音響、中正路國際電器、觀音鄉聲寶家電、菲利普公司等訪價後,由總務主任黃永忠製作預算書...」、「...因曾經請普田公司報價,而本校營繕小組訪價後發現普田公司所報的價格最便宜,所以就採用普田公司那份報價做預算書...」

30、中壢巿林森國小總務主任李本芳八十七年五月廿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充實教學設備案)前開採購案之預算書係由我依據現有之實物顯微鏡目錄而製作預算書,其中之價格係由我以電話向廠商訪價而製訂預算書內價格,而我訪價的廠商我並未通知來校參與投開標...」

31、中壢巿新街國小總務主任許文鈞八十七年五月廿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十月卅日教學器材設備案)本案之預算書普田公司依據本校需求所製作的,普田公司因得知本校有...經費後,即主動至校洽詢爭取,本校在召開採購小組會議確認要購置之設備器材後,普田公司即依據本校之需求提供估價單給本校參考,經確認合理之價格及規格、項目後,即委請普田公司製作預算書」,許文鈞並提出普田公司所代製之預算書草稿,其上有普田公司職員羅麗梅於八十六年九月廿六日簽予許文鈞(誤寫成徐主任)之意見,另許文鈞亦提出校方八十六年十月一日所開採購小組會議紀錄可稽。

32、中壢巿內壢國小校長李秀鵬八十七年五月廿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五年十二月卅日特教班教育設備案)預算書是我指示本校特教組長江金城辦理,據我所知江金城為製作該預算書,曾召集特教班其他三位老師共同研商後再由江金彙整製作...」、「本校辦理前開採購案並無主動找比價廠商,均係廠商主動來電或派人洽詢採購案內容,俟本校預算書製作完成,再一一通知曾詢問過該採購案之廠商前來參加比價...」

33、中壢巿大崙國小總務主任徐清文八十七年五月廿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教學器材設備案)預算書係經本人向校內教師廣徵採購意見並向得標廠商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目錄等經過篩選,經本校文書組劉邦林打稿,由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代為製作成正式之預算書...」、「我確實有向本校教師廣徵採購項目、數量之意見並有表格供教師填具,事後據以向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交涉採購事宜...可資證明本項採購完全係依本校實際需要而為...」

34、復興鄉奎輝國小校長葉有福、總務主任王連進均於八十七年五月廿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中陳稱八十六年十二月廿九日購置禮儀教室設備案之教育廳經費尚未經正式行文同意核撥前之先置作業,係由渠二人與教導主任黃高雄先至大溪內柵國小參觀該校禮儀教室之設置,由校長葉有福親擬「奎輝國小設置生活禮儀教室實施計劃」及「奎輝國小設置生活禮儀教室經費概算表」,轉陳報教育廳核准撥款,因前開概算表無明確之規格,校方人手不足,乃委請在桃園縣教育界頗有規模名氣之普田公司製作預算書,並再經校方營繕小組逐項審核,確實訪價後,再進行比價手續等語。

35、楊梅鎮水美國小總務主任胡榜輝八十七年五月廿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五年六月廿一日、八十五年十二月卅日資源教室設備案)上述兩案預算書均是本人會同事務股長鍾鴻明共同製作的,由鍾鴻明利用電腦完成內容及打字,在校在獲得兩項經費後,即分別由前後任校長胡金松、盧金鵬召集採購規劃小組,決定需求內容,交由本人及鍾鴻明蒐集資料及訪價,我曾經依據台灣省身心障礙特殊班購置教學相關設備項目一覽表中之項目向廠商進行訪價,...」

36、復興鄉高坡國小總務主任王國榮八十七年五月廿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七日購置殘障設施、八十五年五月廿九日藝能科設備案)前開案件之預算書係由我本人製作,其中預算項目之決定係由全體營繕小組成員開會決定,而本人根據開會之決議,在辦公室電腦繕打完成...」、「...我不只通知前開六家廠商...」

37、復興鄉高坡國小、八德巿霄裡國小校長曾家樓八十七年五月廿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高坡國小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七日購置殘障設施、八十五年五月廿九日藝能科設備案)辦理該兩項採購案時,校長均會召集主計、總務主任及老師代表組成營繕小組,以決定該採購案之採購項目,當時於藝能科採購項目審查時,營繕小組決定購買鋼琴一台、風琴六台,且決議必須向三葉鋼琴、合河鋼琴等知名廠商訪價及購置,至於其他零星採購及殘障設施採購則由總務主任王國榮負責訪價...」、「(問:為何調查站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在普田公司所扣得前開二案之預算書與貴校之預算書相符?)該預算書內容沒有高坡國小人員的字跡,且各項採購項目之單價與高坡國小正式上級核備之預算書不相符,故貴站在普田公司扣案之預算書可能係廠商自行編列之草稿。」、「(霄裡國小八十六年二月四日自然教學設備、八十七年一月廿日購置顯微鏡、八十六年六月五日改善給水設備案)第一、二項採購案係總務主任葉煥棠製作,但製作前本校曾組成營繕小組,成員有我本人、主計、總務主任及老師代表,負責審查採購項目,第三項工程案預算書由億普企業有限公司製作...」、「前開第一、二項採購案係屬議員款,於編列預算書之前曾有業務員乙○○、彭玉琴前來本校洽詢採購細節,我為防止弊端,無論採購金額大小,一律公告招標,且雖係議員款,本校堅持自行製作預算書,故爭取款項之議員未必可以得標,故只要合格廠商均可前來領標.因之,該第一、二項採購案參與比價廠商均係自行前來的。第三項工程案件係委託陳福焜建築師事務所設計,預算書核可後,本校依據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採購營繕作業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38、八德巿霄裡國小前任總務主任葉煥棠八十七年六月六日桃園縣調查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二月四日自然教學設備案)...我僅負責預算書製作,其餘比價、訂約等程序係我之後手周界楙負責,...,係本校營繕小組開會決議採購項目後,由我訪價後製作預算書。」

39、八德巿霄裡國小後任總務主任周界楙八十七年六月六日桃園縣調查之調查筆錄:「(霄裡國小八十六年二月四日自然教學設備、八十七年一月廿日購置顯微鏡、八十六年六月五日改善給水設備案)第一項採購案係前任總務主任葉煥棠製作預算書,...,另二項採購、工程案之預算書均由我本人經與全校教師研商提出需求再由我向不特定廠商訪價後製作完成,...」、「本校前開採購、工程案均有公告,但若領標截止時廠商數不足,則我會以電話通知廠商參與比價或招標...」

40、復興鄉光華國小總務主任林正光八十七年五月廿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藝能科基本設備案)預算書係由我本人親自製作,採購品名、規格是依學校需求訂出,再主動依廠商提供的目錄訂詳細規格,價格也是用電話詢價後訂出,...」

41、楊梅鎮梅梅高中總務主任黎傳發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購置視聽設備案)本案之預算書內之採購內容、項目、數量由本校規劃,其中規格、型錄由普田公司提供,單價由普田公司提供,學校再訪價,召開稽核小組會議決定,定案後再委請普田公司製作預算書...」、「本校於八十六年十月廿八日以梅中總字第一二五二號函桃園縣商業會、台灣省商業會,告知本校招標視聽設備,另在本校行政大樓總公布欄貼本採購案招標公告(八六年十月廿八日梅中總字第0二一號),自八十六年十月廿八日起約十日,本採購案約有五家廠商領標...」,小結:由此及上述各開證人之證詞可知,校方即使委由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代行製作預算書,然該預算書之需求項目仍係校方先經由一定之程序決定,再將細部規劃委由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執行,並製成預算書,然該預算書仍僅係草稿性質,校方仍須召集一定之程序委員會加以審核、修訂,然後再透過公開之方式比價或招標,即或仍由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得標,除非另有證據顯示校方與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有官商勾結、利益輸送之不法情事(如洩露底標、內定得標廠商等手段,必使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得標不可,而附表一所示公司行號則允諾校方配合人員若干之金錢或其他不法利益),否則所有之採購案、工程案既係校方依法執行,被告以如附表一所示之關係企業中之二或三家廠商投標,並以一或二家廠商陪標,除有前述公平交易法上聯合行為之問題外,渠等之行為亦屬依法投標,無不法可言。然前開校方證人之證詞仍僅屬本案中之一部分,本院就其他校方證人證詞續行論引如下。

42、楊梅鎮富岡國中總務主任許朝源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資源班教學視聽設備、傢俱類設備)...兩案之預算書均是由事務組組長張麟和所製作,張組長製作預算書是依據輔導室主任曾安煌對省教育廳通定各校開辦資源班所需設備之需求,及經我及曾主任及張組長共同會商,以預算五十萬元之額度來決定要採購之設備,並經訪價後,完成預算書之製作...」

43、觀音鄉保生國小校長范熾文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十二月廿日生活禮儀教室設備案)本案預算書係由本校營繕小組開會決定購買項目,但因有些項目之規格太專業,總務主任吳淑容曾當面跟我說要請教廠商才可以製作完成,故我曾指示可請教廠商,但不准該廠商投標,至於預算書之製作可能是由廠商協助完成,...」

44、觀音鄉保生國小總務主任吳淑容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十二月廿日生活禮儀教室設備案)...我調至保生國小任總務主任前,學校針對該採購案由校長范熾文、總務主任吳德業及老師代表成立營繕小組集會而制定『保生國小設置生活禮儀教室經費使用明細表』,我於接任總務主任後,即依據該明細表再次訪價後製作預算書,但因該採購案品名所要之規格非常專業且繁瑣,適巧有普田企業有限公司之女性業務員前來保生國小洽商,我向渠詢問有關前述採購案之規格,該業務員表示願幫我編列預算書,我請示校長及營繕小組後,校長原則上同意,但為避嫌,故要求普田公司不可以參加本採購案比價,...,故前述採購案之預算書係普田公司代為製作,但採購之項目、價格仍係本校決定。」

45、新屋鄉頭洲國小總務主任向華合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健康中心教學設備、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各科教學設備、八十五年五月廿二日廚房鍋爐更新、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顯微鏡教學設備案)前述四案除顯微鏡採購案係我親自訪價製作預算書外,其他三案因屬專業性質,我請參加比價之殷實廠商製作預算書(由學校提供品名、規格)供我參考,我再擇優品質及價錢低者編列成預算書...」、「...經過我過濾後認為普田公司所製作之預算書樣本品名、規格較符合本校所需,乃在更動二個項目價錢後,以普田公司預算書為樣本編列成本校預算書(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各科教學設備案)。」

46、新屋鄉新屋國小總務主任葉昌益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十月七日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案)前開採購案之預算書係由本校教務處提出教材等所需轉呈給我,我再依本校教務處提出所需教材做依據製作該採購案預算書,...」、「(八十六年十二月廿四日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案)本校活動中心硬體工程完工後,布幕等軟體設備均無,八十六年某月校長羅枝土在教師辦公室向本校文書組長姜義凱、事務組長李新春和我本人談及可以嚐試向省教育廳申請該採購案之經費補助,省教育廳核可後,校長羅枝土即和文書組長姜義凱、事務組長李新春等人共同決議上開採購案之品名、規格、單位、數量、單價、複價等內容,校長羅枝土再將該決議資料交給我作參考依據,製作該採購案預算書,我因不會繕打,乃委請新屋鄉立明印刷行繕打該採購案預算書...」

47、新屋鄉社子國小總務主任葉劉仙渡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四日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案)上兩案卷之預算書係我撰稿交本校教師以電腦打字而製成,...過程係經本校工程營繕小組(成員包括校長、教務、總務主任、主計、出納及一位教師代表組成)經開會合議針對學校亟需採購之項目並參考廠商所提供之目錄篩選作成最後採購之決定,經我繕寫成文稿再交本校教師以電腦繕打製成...」、「前述普田企業有限公司、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億普企業有限公司平日均有將相關目錄寄給本校,我在上兩採購案中,均係由我分別以電話通知上三家廠商及其他廠商,經三家廠商參加比價,...」

48、新屋鄉社子國小校長余謝財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普田公司、比特利公司及億普公司平日會寄型錄至學校,經本校營繕小組開會決定通知三到五家廠商,故除了通知普田公司、比特利公司、億普公司外,尚有通知其他廠商...」

49、中壢巿華勛國小校長何紹清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五月六日開放校園設備、八十六年九月廿三日錄音機等教學設備、八十六年九月廿五日特殊教育設備遊戲設備案)...預算書上購買物品之項目,係由本校營繕小組開會討論,再由本校各處室決定,統一交由總務處辦理訪價、比價之相關事宜,...」

50、中壢巿華勛國小總務主任張春蕙八十七年六月二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九月廿五日特殊教育設備遊戲設備案)...本採購案預算書之採購品名、規格、數量、單價等均由輔導室主任梁玉珍提供,經學校營繕小組會議審核通過,再將預算書草案交由學校工友莊寶蓮或李婉如其中一人打電腦製作預算書...」、「(八十六年九月廿三日錄音機等教學設備案)本採購案由教務處設備組提出需求,然後我依需求請事務組長謝繼仁訪價,再由我製作預算書草案,再將預算書草案交由學校工友莊寶蓮或李婉如其中一人打電腦製作預算書...」、「(八十六年五月六日開放校園設備案)...依學校體育組及體育老師所提之需求及體育老師提供之規格,然後事務組長湯發安向相關學校及坊間訪價,而由我製作預算書草案,經學校營繕小組會議審核通過,再將預算書草案交由學校工友莊寶蓮或李婉如其中一人打電腦製作預算書。」

51、平鎮巿平鎮國中總務主任余寶雄八十七年六月四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三日禮堂音響系統設備、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家政教學設備案)本校在辦理這二項採購案時,係由學校訂品名、規格,再委託廠商協助製作預算書,提供給學校參考,再由校方到巿面上訪價,比價後再予覆核...」、「(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三日禮堂音響系統設備案)本採購案係學校委託普田公司製作預算書,經學校訪價,審核認為合理,且該預算書之製作亦值參考,所以預算書(即在普田公司扣案之預算書與學校之預算書)才會相同,且經確實訪價後,我本人並核章確認。」

52、桃園巿中山國小總務主任王茂雄八十七年六月四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預算書的製作過程,係由本校設備組提出採購需求,再由本人統一訪價後整理後,交由廠商代為打字,...」、「(八十五年六月廿五日自然科教學設備案)預算書均交由廠商繕打完成...,除了代為打字的廠商外,我有向朋笛國際有限公司、冠群儀器公司、台星實業有限公司等訪價。」、「本校辦理採購案通知比價廠商前來學校比價的過程大概分為三類:首先是根據廠商郵寄之目錄來通知,此外,找以往承包過學交工程且品質不錯的廠商,其次是廠商主動到校尋問有無工程可承包之廠商,故前開比價廠商之通知,係由我根據上述原則選擇後,再呈報校長,由校長決定比價廠商...」、「本校辦理議員款採購教學設備,均根據正常程序辦理...」

53、桃園巿中埔國小校長游雪林八十七年六月四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六月七日購置保健室設備案)本案之預算書係本校總務主任吳金英負責製作的,她係依我指示向廠商訪價並憑以製作的...」、「前述採購案係本校和家長會在確認需要採購保健室設備後,依規定報請桃園縣政府要求予以補助經費,在經過一、二年的積極申請後,縣政府直到八十六年五月份才同意由八十六年度其他公共工程對下級政府之補助項下支應,因為公文副本有給予縣議員張兆路,我才知道是由渠名下配合款補助的,所以本校在辦理前開採購案時,並非直接申請議員配合款補助,我本人亦不認識縣議員張兆路本人。」,由此可見,採購案或工程案之經費來源即係被告丙○○之議員配合款,亦須屬業主之各級學校備文,敘明需求項目、需求理由,如議員同意,則出具議員同意書,呈請縣政府核准,此項經費之來源在會計科目上仍屬縣政府之相關會計科目之支出,因之,所謂議員同意書,不過係議員之初步審核意見,核准權仍在縣政府。因之,本案之重點初非在各級學校之系爭採購案或工程案是否為被告丙○○之議員配合款或其他議員之配合款或其他上級政府單位之款項,端在校方經辦人員與被告方面所代表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廠商有無暗中勾結、利益輸送,以圖利被告私人,以定其有否不法,如校方均依法執行採購案或工程案,而被告於得標後依法切實履行契約內容,校方於其中亦無包庇採購或工程內容之瑕疵,則官、商兩方均無不法可言,反之,該兩方即均有人涉及不法,無論如何,於此種型態下之貪污案件,揆諸實際,殊無僅官、商其中一方不法之可能。

54、桃園巿中埔國小總務主任吳金英八十七年六月四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六月七日購置保健室設備案)本案之預算書是本人製作,是依據本校營繕小組之決議,並參考各廠商曾經寄來之型錄及以電話或至各商號訪價後所製作的...」、「本人是依據曾經寄發型錄或由業務員親自拜訪所留之名片或目錄上之電話,通知比利特、品豐、普田等公司前來比價,但我通知之廠商不只此三家,尚包括立博公司等至少四家以上,...,另本人有製作比價單有八份以上,前來領標者不只比特利等三家公司。」

55、大園鄉大園國小總務主任吳金英八十七年六月四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五年四月廿三日充實健康中心、八十五年二月廿七日圖書室設備)該兩案之預算書均是本人所製作,亦是依據大園國小營繕小組之決議,並參考各廠商曾經寄來之型錄及以電話或至各廠商訪價後所製作的...」、「本人依據曾拜會本校之各廠商或寄型錄者之電話通知至少四家以上之廠商前來比價...」

56、大溪鎮內柵國小校長李俊煌八十七年六月四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五年六月廿七日藝能教學設備、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購置遊戲器材設備案)...在獲知本校有前述之經費,即在晨會時告知全體老師,請渠等提出需求,再由學校營繕小組(組成分子為校長、總務主任、教導主任、教務組長、主計、二位老師代表及家長會長)審查,依優先順序訂出採購單分頭訪價,依訪價結果由總務主任編列成預算書。」、「本校之預算書編列均有先訪價做成,而前述二採購案係因訪價結果較高,經向比特利公司甲○○詢價,發現其報價較低,因而將本校之預算書(不含單價、複價)拿給該公司估價,經估價後其價錢確較本校訪價低,亦在所獲補助款金額之內,因此採用該公司之估價作參考,重新編製成本校預算書,是以(與調查站於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在普田公司扣案之預算書)雷同。」

57、大溪鎮內柵國小總務主任彭元春八十七年六月四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其中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購置遊戲器材設備案,是經由學校教師提出採購需,求經本校營繕採購小組討論後定案,後來本人及小組成員分頭向各廠商訪價,發現各廠商報價差異甚大,無法據以製作預算書,經向校長李俊煌請示後,渠指示再訪幾家之價格。後來本人在本校廠商檔案中找到甲○○之電話,經與其連絡及報價後,發現彭小姐所提供之價格較巿價便宜,且甲○○曾經來校拜訪,我乃依據其報價之估價單為參考製作本案預算書...」

58、觀音鄉富林國小總務主任王年發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七年三月廿六日改善電源設備)...在獲知經費申請獲准後,本校營繕小組(由校長、總務、教導、人事三位主任、主計、一位老師共六人組成)即開會訂出所需品名規格後,我即請大智工程及啟華水電工程(均公訴人所列附表一以外之本案關係廠商)報價,另有普田公司自行前來本校報價,本校再依渠等報參考後製預算書。」、「我係因普田公司提報價格較合理,所以我將該公司所報價格完全照錄製作成本校預算書...」、「...本校曾通知大智、啟華、普田、德松四家(比價),結果只有普田、德松二家前來比價...」

59、平鎮巿文化國小總務主任劉純沐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七年四月二日改善教學環境案...之預算書係由本總務處事務組長呂建興以電腦繕打完成...」、「該案之通知廠商前來比價係由我通知,但我曾通知...『達翔行』及...『勝光教育用品社』(該二廠商非附表一所列廠商)及...普田企業有限公司三家廠商前來本校領標封等相關文件...」

60、蘆竹鄉大竹國小校長黃添城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五年六月廿一日資源教室設備、八十五年九月廿日充實音樂科設備、八十五年十月九日資源教室設備、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三日購置資源教室設備、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一日購置禮儀教室設備案)上述五案之預算書均是由總務主任李春景所製作,本校是依據學校及教師之需求,並經過本校營繕採購小組會議確定上開五項經費所需採購之設施品名及數量之後,交給總務主任進行訪價,在

訪得巿價及該項產品之規格、性能後,彙整成預算書。...」、「上述案件之預算書確為本校總務主任親手製作,絕對不曾由廠商提供,至於普田公司為何有本校之預算書,其原因為比價後應提供預算書給廠商減價之用。」

61、新屋鄉啟文國小校長張明煥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前述二案(八十五年六月六日購置置物櫃設備、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購置遊戲器材案)之預算書製作過程為接獲補助公文後,向各學年教師調查需求項目、數目,再營繕小組開會決定需求項目之優先順序與進行訪價後,交由總務主任依需求項目訪價結果製訂採購預算書,至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教室鐵窗工程案預算書則是先確定取得丙○○議員同意補助後,進行訪價後,交由總務主任辦理預算書之製作事宜。」、「本人擔任校長任內之採購、工程案,為防止弊端,本人均要求總務主任辦理時,須通知有意投標廠商一律採通信投標方式進行...」

62、新屋鄉啟文國小總務主任何禮德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問:為何調查站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在普田公司扣得之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教室鐵窗工程案之預算書與貴校預算書相同?)...該(扣案)預算書係手寫,且本校預算書是十五項,而它是十七項,且第六項、第十三項不鏽鋼鐵窗、鐵門數量為二,不是一,預估底價為一00八四六元,不是一九二四00元。」

63、新屋鄉永安國中總務主任宋正均八十七年六月五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購置圖書室設備、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輔導室設備、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專科教室修繕、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專科教室設備購置、八十五年八月廿三日藝能科教學設備、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資源班教室設備案)本校於獲知有各項經費核准後,即於行政會報提出,請相關之教學老師提出需求,再依本校營繕小組審查,依需求先後順序編成預算書初稿(無單價、複價),再交由多家殷實廠商估價報價,或由總務主任、事務組長及老師們分別訪價,然後依報價、訪價後之合理價格,編製成本校之預算書,係由事務組長製作,再層報審核。...」、「(問:本站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在普田公司扣案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專科教室設備購置、八十五年八月廿三日藝能科教學設備案之預算書為何與貴校預算書相同?)本校係將預算書初稿(不含單、複價)送給多家廠估價,普田公司亦為其中之一,而因其報價較低且合理,故採用其報價製成本校預算書,是以相同。...」,由此可證,被告辯稱因渠等之公司有提供校方報價上之參考,是以調查站在渠等公司所扣得之預算書其上間或有渠等或渠等公司人員之內簽,而內簽之日期則在附表二、三所示各採購案或工程案之開標日之前等語,尚非無據。

64、復興鄉三光國小總務主任簡忠勇八十七年六月八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五年七月廿二日購置藝能科教學設備案)本案之預算書是本校所製作,由本校教師(潘志豐或謝繼仁其中一人)所打字(以電腦)完成的,本案是經本校營繕採購小組開會後,決定本校所急需添購之設施,經通案報教育部後,獲得核准,本校即依據報部的需求概算表製作成預算書...」、「...得標廠商長祥公司曾經由本校提供預算書,做預算比例調整...但本案預算書確係本校所製作,絕未假手廠商。」、「我在『茄苳』及『羅浮』國小任過總務主任、訓導主任時,曾與許多廠商往來留有資料及名片,加上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曾經辦理過聯合採購案,普田等公司曾有參與,所以我依據這些資料及名片通知七、八家來比價,...」

65、桃園巿桃園高中校長程為山八十七年六月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普通教室視聽設備、八十五年九月十日攝影編輯系統設備、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普通教室視聽設備、八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舞蹈館飲水系統工程、八十六年八月卅日高壓管線遷移工程、八十六年九月卅日禮當音響設備、八十六年十月二日普通教室視聽設備、八十六年十月七日普通教室顯微鏡設備、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舞蹈教室攝影器材案)本校獲知有各項經費補助後,即由各處室提出需求,並由總務處庶務組長彙編成預算書或工程圖說(委託建築師設計),由老師及校方幹部分別訪價後作成預算書底稿,經校方經費稽核小組(由老師代表任召集人,各處室主管組成)審查,經會計主任查核,再送校長核定,因此預算書製作人係本校庶務組長...」、「本校辦理前開之採購或工程案均有公告,上述廠商看到公告後自動來校參加比價...」

65、桃園巿桃園高中總務主任徐文坤八十七年六月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本校預算書之製作均由總務處庶務組長翁貞夫負責製作,預算書內容品名、規格、數量是依學校各科教師實際需求列出後,再由經費稽核小組查訪單價後製作...」、「桃園高中辦理營繕工程金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到五百萬元,採購在廿五元到二百五十萬元即採用公告比價方式辦理...八十六年八月卅日高壓管線遷移工程未達五十萬元故以議價方式進行...其餘案件廠商均是看學校公告或同業工會通知前來比價...」,由64、65可知桃園高中進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案、工程案,確堪稱公平、透明。

66、觀音鄉保生國小總務主任吳德業八十七年六月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六年四月八日教學基本設備電視等案)本校辦理採購案之預算書係由廠商繕打完成後,再交給學校審核,但廠繕打之預算書係根據學校提供之需求項目所製定,而本校採購之需求係由校內營繕小組開會後共同決定,而在決定購買項目後,即交由我訪價,製定預算書草稿,但因電器規格特殊,我沒有專業知識,無法製定,故我交給廠商之預算書草稿僅有電器規格部分是空白的,其餘均由本人製作完成後,交給廠商打字...」、「本校之預算書係由我拿學校營繕小組開會之決議製定預算書草稿,再根據草稿向學校附近的電器行及普四公司訪價,因普田公司所提供之價錢合理,且該公司之業務又表明可幫我繕打預算書,我才將預算書草稿交給普田公司業務,故普田公司有本校之預算書,但我除向學校附近之電器行、普田公司訪價外,亦有向常到學校活動的廠商訪價。」

67、蘆竹鄉錦興國小總務主任朱淑芬八十七年六月九日桃園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資源教室設備、八十五年九月十日資源教室設備、八十五年十月八日充實辦公室設備、八十五年十二月廿四日資源教室設備、八十六年三月廿五日改善飲水設備、八十六年六月卅日購置教學設備案)依上級單位公文核准經費後,即會同教務處、輔導室等相關單位,由老師提需求,經彙整後再由我與老師訪價,製作預算書草案,經稽核小組開會討論審核通過後,即由我製作預算書...」、「...得標廠商在製訂合約書時,會向學校索取預算書,...」、「因前開廠商曾做過學校生意,服務態度良好,為殷實廠商,故我以電話通知前開廠商前來學校領標...」、「八十六年八月二日校園安全系統工程案因係屬專業性,故經學校召開營繕小組會議通過委任陳福焜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製作預算書...」

(五)本院歷次庭期檢閱編號第十箱至第十六箱之證物(即桃園縣調查站至如附表二、三所示各學校調取如附表二、三所示各該採購案或工程案之卷夾),有如下之發現:

1、桃園高中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舞蹈教室攝影器材案:該案卷夾內有庶務組長、總務主任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之簽,內容係告知校長本案訂自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起在該校公告欄公告五天,請校長核示公開比價。由此可知本案之執行確經校方公告,任何有興趣之合格廠商均得依公告內容自由參與公開比價。

2、桃園高中八十五年九月十日攝影編輯系統設備案:該案卷夾內有庶務組長、總務主任於八十五年八月廿八日之簽,內容係告知校長本案訂自八十五年八月廿九日起至同年九月二日在該校公告欄公告,請校長核示公開比價。

3、桃園高中八十六年一月十八日舞蹈館飲水系統工程案:除附表一所列之普田公司、比特利公司參與投標外,鼎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亦參與投標。

4、桃園高中八十六年八月卅日高壓管線遷移工程案:除附表一所列之普田公司、比特利公司外,祐晟有限公司亦有參與投標。由3、4可知,該二案確有本案關係企業以外之廠商參與投標,僅因價格無競爭性而落選,亦可知該二案之招商過程符合公平性、透明性。

5、中山國小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身心障礙班設備案:由普田公司被扣案之預算書可知,本件直接成本(按預算書中所列項目成本並未包含被告所經營之如附表一所示各公司行號之人事、稅捐、行銷、售後服務等成本,故本案中所謂之成本實為各該項採購案、工程案之直接成本)在百分之七十四以上。

6、北門國小八十六年一月廿四日改善活動中心案:本件共開標三次,分別係八十六年一月十日、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八十六年一月廿四日,前二次均因參與投標廠商之投標價格超過底價而流標,至第三次始招商成功。

7、中埔國小綜合球場興建案(未起訴):被告雖有幫學校規劃本案並做預算書,然因學校無場地興建,且因專款專用之關係,故學校又將經費退回桃園縣政府,由此可證被告辯稱雖然有提供預算書予學校參考,然校方未必採用等語,並非無據。

8、文山國小八十四年五月廿七日媒體製作中心設備採購案:本案卷夾內有校方發予桃園縣事務器械商業同業公會之通知招商之公函,校方並於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將招標公告貼在學校之公告欄。

9、楊梅高中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購置視聽設備案:該校於八十六年十月廿八日以梅中總字第0二一號之招標公告,公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

10、楊梅國中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資源教室設備案:由普田公司被扣案之預算書可知,本件直接成本在百分之七0.二一。

11、仁美國中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購置教學設備案:卷夾內桃園縣政府八十六年十月廿八日八六府教國字第二0六八二六號函記載本案經訪查巿價,項目單價合理。

12、水美國小八十五年六月廿一日資源教室設備案:由普田公司被扣案之預算書與校方之預算書相比較可知,前者所列之彩色噴墨印表機之單價為一八一00元,後者則為一六五00元,後者並增列「電腦桌椅」項,由此可知被告辯稱渠等提供校方之預算書僅用供校方參考屬實,另者,前者之上尚有被告公司職員徐淑媚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九日之簽呈,此亦可知,被告於開標日前提供校方報價參考,並非即表示渠等與校方人員有何不法勾結,非惟如是,本件直接成本高達百分之七八.八三。

13、三民國小八十六年七月卅一日教師宿舍附屬工程設備案:除附表一所列之普田公司、比特利公司外,祐晟有限公司亦有參與投標,且該案件宋正男建築師負責設計、監造,該案之招商過程透明。

14、三民國小八十六年十月四日教師宿舍設備電視等案:卷夾內有校方通知桃園縣電器同業公會之參與投標公函之雙掛號回執,可見本案招商過程之透明性。

15、霞雲國小八十五年二月二日視聽教室電源改善工程案:除附表一所列之普田公司外,其餘二家參與之投標廠商如鼎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德松水電公司俱非附表一所列之關係企業。

16、高坡國小八十四年十一月廿七日購置殘障設施案:除附表一所列之億普公司、長祥公司參與投標外,全教公司亦參與投標。

17、大園國小八十五年四月廿三日充實健康中心案:卷夾內有該校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舉行「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八十五年度核定補助充實健康中心設備案」之會議紀錄,該會已議決出所需項目及經訪查之巿價。

18、大園國小八十五年二月廿七日圖書室設備案:卷夾內有該校八十五年一月九日舉行「充實圖書館項目營繕小組會報」紀錄。由17、18可知,該校係依其本身之需求招商,且各該案之所需項目均經訪價,招商程序並無不法。

19、樂善國小八十七年三月廿日充實教學設備案:卷夾內調查站八十七年四月二日在普田公司扣案之預算書與校方所製之預算書之單價部分有所不同,且校方所製之預算書第一項之遊戲組之附圖係該校自幼學企業有限公司所印製之「遊學遊具」目錄(由幼學關係機構、富邑通企業有限公司之周炳煌所提供,有名片可憑)第四十一頁編號LY-一六二號之遊戲組影印而來,有該目錄附於該卷內可按,可見本件之預算書確係校方自行製作,且不得僅因普田公司之預算書上內簽之日期在本件開標日前,即遽謂本件招商過程有何不法。

20、霄裡國小八十六年六月五日改善給水設備案:除附表一所列之普田公司、比特利公司參與投標外,德松水電公司亦參與投標。

21、霄裡國小八十七年一月廿日購置實體顯微鏡案:卷夾內有該校之工程招標公告,且有該校之訪價紀錄,分別向瑞光儀器有限公司、純良儀器藥品有限公司、永源科學儀器有限公司做訪價,留有各該公司之價目表,其中純良儀器藥品有限公司、永源科學儀器有限公司之與本案同品質之雙眼實體顯微鏡要價每台一萬九千元,然本案之得標廠商即長祥企業商行之價格則為每台一萬七千四十七元六角,可見該商行出價比諸一般巿價猶低。另純良儀器藥品有限公司之價目表尚列出六百倍之生物顯微鏡之價格為每台一萬一千六百元,而如附表二、三所示由被告之關係企業得標之各採購案中,其中涉及六百倍或六百四十倍之生物顯微鏡者,被告之關係企業往往係以八千八百元以下之價格得標,可見價格合理性之一斑(如後述)。

22、大安國小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自然科教學器材案、桃園國中八十五年五月廿四日顯微鏡等教學設備案:前案得標廠商億普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六百四十倍生物顯微鏡之價格為每台八千七百餘元,後案得標廠商長祥企業商行所提供之六百四十倍生物顯微鏡之價格為每台八千七百八十四元,核諸前一段所述,該等價格顯然較一年餘後之霄裡國小八十七年一月廿日購置實體顯微鏡案之其他巿價猶低。

23、桃園國中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顯微鏡教學設備案、林森國小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充實教學設備案:前案得標廠商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實體顯微鏡價格為每台一萬七千八十五元七角二分,後案得標廠商億普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實體顯微鏡價格為每台一萬七千八十六元,衡諸第21所述,亦為合理之巿價。

24、新明國小八十六年一月四日開放校園設備案:在普田公司扣得之預算書所附之附圖之上有新明國小總務處之圓戳章,且單價與校方之預算書不同,可見校方之預算書確係自行製作;此外,卷夾內尚有億普企業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後,校方初驗認有瑕疵,後經該公司改善始複驗合格之初驗、複驗報告紀錄表可稽,可見校方承辦人員確係依法招商、依法驗收,另本件之直接成本率亦已達百分之七十九。

25、新明國小八十六年六月三日新增設身心障礙設備案:校方曾於八十六年五月十日、同年月廿日召開會議詳細討論本案採購原則、所需項目清單(清單內包含品名、數量、單價),可見校方除已事先討論本身需求,並已至巿面訪價。

26、新明國小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購置教學器材設備案:校方於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召開會議,請各科老師提出需求,各年級、各科老師事先並填具教具購買需求調查表,此有會議紀錄一份、調查表多紙在卷可稽,可見校方之預算書確實根據其本身之需求而製訂,其過程堪稱嚴謹。

27、新明國小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自來水管路設備案:校方於八十六年五月廿日即已召開營繕工程會議,會中就自來水管路設備如何汰舊換新均有明確記載,有會議紀錄可憑,校方並與飛盈機電技師事務所訂立工程委託設計契約書,有該契約書可按,本件之工程設計乃全由該技師事務所負責,且亦由該事務所負責全程監造,本件亦有非屬附表一所列關係企業之德松水電工程行參與投標。本件純然無任何不法可言。

28、中正國小八十五年五月九日購置顯微鏡案、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購置顯微鏡案:前案得標廠商億普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六百四十倍顯微鏡之價格為每台八千七百元,後案得標廠商長祥企業商行所提供之六百四十倍顯微鏡之價格為每台八千七百五十二.五元,衡諸第21所述,該等價格非惟合理,比諸巿價亦具競爭性。

29、中正國小八十七年二月廿一日購置顯微鏡案、青埔國小八十七年一月十三日購置顯微鏡案:前案得標廠商普田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實體顯微鏡價格為每台一萬七千二百七十七.八四元,後案得標廠商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實體顯微鏡價格為每台一萬七千六十六.六八元,衡諸衡諸第21所述,該等價格具巿價合理性。

30、普仁國小八十五年十月十二日充實各科教學設備案:由卷夾內自普田公司扣得之預書上之由被告甲○○所作之內簽可知,校方原本希望將該預算書內之四項矮櫃均一併購置,然本案之教育部經費僅十萬元,其他不足額部分,則希望能以議員配合款補足,然被告甲○○之意見仍認應在教育部經費範圍內行之,拒絕以議員配合款補足,被告乙○○、丙○○複核時亦認同被告甲○○之意見,因之,校方僅得在預算範圍內發包第一項之矮櫃,由此可知,被告與校方並無勾結圖利之事實。

31、自強國中八十六年十一月廿一日購置顯微鏡案:得標廠商億普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實體顯微鏡價格為每台一萬七千三百元,衡諸衡諸第21所述,該價格具巿價合理性。

32、華勛國小八十六年五月六日開放校園設備案:校方預算書後面之附圖將所欲訂製之遊戲器材規格詳圖均加以蒐羅明列,可見校方製作預算書之用心,又該校家長會長並出具同意書,表明若校方比價發包後超過縣政府補助之經費五十萬元,其同意出款補足,可見校方無意爭取被告丙○○議員之配合款,再自普田公司扣得之預算書可知,被告承作本件之直接成本率為百分之八0.五,其承作本件本無何等不法或不正利益可言,校方亦無圖利被告之事實。

33、華勛國小八十六年九月廿三日錄音機等教學設備案:本案之直接成本為百分之七十二,被告承作本件無何等不法或不正利益可言。

34、華勛國小八十六年九月廿五日特教班設備及遊戲設備案:校方於八十六年六月二日召開營繕小組會議紀錄,該小組已將日後預算書所列之項目、數量均調查明確,並作成需求表,一一加以羅列,可見該校輔導室之用心,本案之預算書確係該校自行製作,不應因校方曾向被告所經營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關係企業之行號訪價,而作成與在普田公司扣案之預算書相同之單價價格之預算書,即謂校方人員有何不法,況本件直接成本率百分之六十五.四,亦屬合理之商業利潤。

35、龍岡國小八十五年十二月廿六日資源班教室設備案:校方於本案蒐集包括童心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久隆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文思堂之教具目錄,除附有教具之照片外,在童心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彩色目錄內並有價格表,其中之價格有與校方手寫稿之預算書相符者,可見校方製作預算書時,係根據該等資料自行製作。

36、龍岡國小八十六年六月三日資源班教室設備案:校方於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即已自行製作需求概況表,詳列品目、規格、數量、單價、複價等項,可見校方早已自行至坊間訪價,再比對調查站在普田公司扣得之預算書,相同之項目,被告之報價反較校方之訪價便宜,若被告果真圖謀不法利益,反應比照校方自行訪價之結果加以報價,毋庸再行降價,「圖利校方」。

37、內壢國小八十五年十二月卅日特教班教育設備案:由卷附之預算書可知本件所採購之教材包括圖書、積木、其他輔助教材等類,其之品項多達一百十一項,其中多數之品項所採購數量僅為個位數,甚至數量僅為「一」者亦所在多有,可見品項之繁雜,而每一品項之數量又甚微,於此一狀況下,因校方所需採購品項、數量未必符合一般廠商之大量採購、降低成本之經營原則,機關學校於類此之採購案或工程案欲順利招商發包本即有一定程度之困難,是以,主辦單位於此情況下往往找與該單位熟稔而信賴或有過合作經驗之廠商來比價,再參以附表一所示各廠商之公司執照所載負責人名義各不相同,自不得限制該等廠商參與比價,本件採購案未達五十萬元,校方即已通知三家廠商前來比價,亦與卷附八十四年六月廿六日修正之「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注意事項」相符;若主辦單位所通知之廠商間互通訊息,甚至係屬關係企業,藉此壟斷工程標價(然欲研判有否壟斷情形發生,又須以工程案或採購案之性質、工程案或採購案之內容所涉競爭巿場係何等型態、行為人之行為是否造成競爭巿場之其他廠商被逐出或無從進入此一巿場等多項因素,加以研判)、或互相借牌,乃廠商一方之內部行為,其中所涉陪標、圍標情形,乃屬廠商是否涉有公平交易法之問題,若無其他積極

證據相佐(如常見據以認定此類犯罪之官商間不正利益輸送),實尚與偽造文書、公務員圖利等罪屬不同層次之問題。

38、興國國小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教學設備案:校方於開標前之八十六年九月廿三日即已召開會議,由出席會議之人員加以提出所需申購之教具品項,並就該等品項提出坊間廠商(非附表一所列)所提供之目錄作為規格、售價上之參考,有該次會議紀錄可憑。

39、中壢國小八十六年六月十六日飲水改善工程案:參與競標之廠商除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普田企業有限公司外,非附表一所列之關係企業之德松水電公司亦有參與。

40、中壢國小八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普通教室視聽設備案:該校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貼出本案之招標公告,本案所採購之電視機、框架、訊號連接等共三項目,均係一般之電器商所得供應者,渠等均得本於平等原則出標競價,可見本件招標過程合法;本件之得標商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承作本件之直接成本率已達百分之七二.七六,可見該公司所賺之利潤無非係商業上合理利潤。

41、中壢國小八十六年三月十日美術科教室設備案:該校所製作之預算書第五項之冰箱之規格、單價與調查站在普田公司所扣得之預算書之該項冰箱之規格、單價俱不相同,可見校方製作預算書過程之合法性。

42、同安國小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三日資源教室設備案:由卷夾內所含自普田企業有限公司扣得之預算書上由被告甲○○所作之內簽可知本案之每一品項均經校方訪過價,故即使該預算書所載之品項、數量、單價容或與校方所作之預算書相同,然既經校方親自訪價定稿,亦等同校方所製作,校方以被告甲○○所作之預算書作為廠商之報價參考,藉以討價還價,爭取最有利之價格,以節省公帑,毋庸已善盡發包單位之職責,由被告甲○○所作之前開預算書亦可知本件之直接成本率已達百分之七三.二三,可見校方無圖利本件廠商,本件廠商所賺之利潤亦僅為合理偏低之商業利潤,並非不正利益。再者,本案中之「學生圖書」、「教師參考用書」、「文具用品」、「教材教具」等大品項,下各含廿

四、廿八、卅九、四十三個小品項,該等小品項之數量僅為「一」者亦所在多有,可見本件招標總價不高(卅萬元),然品項卻極為繁雜,無論如何,校方已通知三家廠商前來比價,亦與卷附八十四年六月廿六日修正之「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注意事項」相符,於此情況下即使承辦單位係找與其熟稔而信賴或有過合作經驗之廠商來比價,於法亦要無不合(參第37所述)。

43、同安國小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各科教學器材案:由卷夾內所含自普田企業有限公司扣得之預算書第四頁之由該校設備組傳真予該公司之函可知,該校已將所需採購之項目、數量羅列出來,該公司據以規劃項目之細部規格、並且加以報價,用供校方製作預算書之參考,不得遽謂過程有何不法。

44、中興國小八十六年五月卅一日購置遊戲器材設備案:本案之直接成本率已高達八成,無不法利益可言。

45、內柵國小八十五年六月廿七日藝能教學設備案:本案係採公開招標之方式進行,有該校之招標公告貼於校園之照片一幀可資參照,招商過程透明。

46、內柵國小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購置遊戲器材設備案:校方於八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召開營繕小組購置、定製財物會議,提出需求項目,有會議紀錄可稽,後經向遠東體育用品社訪價,而作成卷附之八十六年度遊戲器材設備概算表,其上已載有詳細之品項、數量、單價,可見校方製作預算書之獨立性;自普田公司扣得之預算書則顯示,被告得標執行本件之直接成本率則為百分之六八.九一。

47、平南國中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校園安全系統工程案:本件參與競標之廠商包括非附表一所列之鼎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48、平南國中八十六年十二月卅日教學設備案:本件得標廠商普田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實體顯微鏡價格為每台一萬七千一百元,衡諸第21所述,在同類巿場中具有價格競爭性。

49、平南國中八十六年五月廿六日自然科教學器材案:本件得標廠商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所提供之六百四十倍顯微鏡價格為每台八千七百七十六元,衡諸第21所述,在同類巿場中具有價格競爭性。

50、復旦國小八十六年二月廿五日舞蹈教學設備案:調查站在普田公司扣得之預算書上有被告甲○○之內簽表示該案已由校方老師請其他廠商報價,總價款三十萬二百零五元,校方邱主任再交由本公司估價等語,校長謝在鴻則在卷附八十六年一月廿九日八六府教學字第0二0九九四號縣政府之經費通知函上批示由輔導室會同總務處參考南門國小設備設計舞蹈班之裝璜需求,並提示本案要包括柳安切口地板、鏡面、扶桿等項目,由此可見,校方確係蒐集不只被告所經營之公司之報價而已,且項目需求均由校方自行決定,若被告所經營之公司之投標價在校方所估價格之上或在價格上無法與其他競標廠商競爭,仍無從依法得標。

51、忠貞國小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身心障礙教室設備案:本案共採購廿三大項,第廿二項之書籍又分五十五小項,第廿三項之教具則分六小項,其之採購品項堪稱繁雜,分項之採購數量絕大多數為「一」,本件採購案僅廿萬元,校方即已通知三家廠商前來比價,亦與卷附八十四年六月廿六日修正之「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注意事項」相符,再者,自普田公司所扣得之預算書可知本件之直接成本率已達百分之六

二.九九;校方在決標前已請附表一以外之廠商東隆鐵櫃角鋼家具行、國興鐵櫃行、新新鐵櫃傢俱行、大發教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高材企業有限公司、誌林木業有限公司、佳星企業社等廠商訪價,並有該等廠商之估價單夾於卷內可稽。

52、東安國小八十七年一月廿二日視聽教室設備案:校方將所需採購之項目分為投影機、電動螢幕、電視機、VCD放影機、錄放影機、辦公櫃、隔間櫃多項,分別查訪各廠商之價格,據以做成電腦統計表,視聽座椅亦有瑞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彩色目錄,可見校方已切實向坊間訪價,調查站自普田公司扣得之預算書與校方之預算書於第十一項之電視機壁掛架之價格相比,校方之預算書尚更為便宜,此得印證被告所辯其之預算書僅供報價,用供校方參考之詞,尚非虛妄。

53、潛龍國小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顯微鏡等教學設備案:本件實體顯微鏡合約價為每台一萬七千零六十六.六八元,衡諸第21所述,確具同類巿場價格競爭力。

54、蘆竹國小八十五年六月廿七日購置顯微鏡等設備案:本案所採購之六百四十倍顯微鏡之合約價為八千七百八十三元,衡諸第21所述,確較同類巿場內之其他廠商之價格為低。

55、大竹國小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三日購置資源教室設備案:由調查站扣得之普田公司之預算書可知本件之直接成本率已達百分之六九.六。

56、頂社國小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改善教學設備案:本案參與之投標廠商尚有附表一所列以外廠商即鼎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57、大華國小八十六年一月廿七日購置遊戲器材案:校方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同年月廿七日舉行二次營繕小組執行購置、定製財物會議,於該二次會議中即已具體討論出本案所需採購之項目及參考價格,有該二次會議紀錄可稽;非惟如是,校方對於各項所需採購之遊戲器材均具體參考由各大建築師事務所所設計規劃之「發展與改進國民教育六年計劃」中所畫之各種遊戲器材之樣式及規格,並據以作成校方預算書之附圖,其招商過程堪稱合法、謹慎;由調查站在普田公司扣得之預自書可知本件之直接成本率亦已達百分之六八。

58、保生國小八十六年十二月廿日生活禮儀教室設備案:校方自行製作「經費使用明細表」,其上已明確記載校方需求之項目、數量及單價,並遵桃園縣政府八十六年八月八日八六府教學字第一五一三七二號函示於該年八月十五日前報該府學管課。另本案在執行方面,電腦設備係另案獨立採購,該案之競標廠商巨工科技有限公司、喬普電腦有限公司、昱威資訊有限公司均係附表一所示以外之廠商。

59、育仁國小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教學基本設備案:校方於八十六年一月廿三日召開營繕小組購置、定製財物會議,會中決定需採購之電器用品,此有該次會議紀錄可稽;校方亦蒐集大銀幕投影機、其他視聽器材之型錄、規格,其上並有訪價所得之價格紀錄,可見校方已多方訪價,始製成符合校方所需而價格又最具競爭力之預算書,不得僅因校方所製之預算書內單價與調查站在普田公司所扣得之預算書相同即遽指其中必有何不法。

60、富林國小八十七年三月廿六日改善電源設備案:該校於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即以(八六)富國總字第一0九八號函請示桃園縣政府補助六十五萬元改善教室照明設備,該函並提出經費概算表,對於需求項目、數量、單價、總價均具體載明;本案之比價廠商尚包括非附表一所列之德松水電工程行。

61、上大國小八十五年十二月廿七日購置體育遊戲器材案:校方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一日分別召開營繕小組購置、定製財物會議及八十五學年度教學設備研討會,會中充分討論校方需求,此有該二會議紀錄可憑;由調查站在普田公司扣得之預算書可知本案之直接成本率已達百分之七一.三四。

62、上大國小八十六年三月七日藝能科基本教學設備案:校方於八十六年二月間分別召開營繕小組購置、定製財物會議及八十五學年度教學設備研討會,會中充分討論校方需求,此有該二會議紀錄可憑;由調查站在普田公司扣得之預算書可知本案之直接成本率已達百分之六0.四。

63、大坡國中八十五年八月廿二日藝能科教學設備案、八十六年購置體育器材設備案:該二案均業據校方依規定張貼工程、採購招標公告,有照片二幀可稽。

64、大坡國中八十五年十二月卅一日資源班教室設備案:由輔導組長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在桃園縣政府八十五年十月卅日八五府教學字第二五0二一五號函上所簽具之擬辦可知其有知會該校資源班導師於十一月廿日前提出需求申請;由校方之預算書可知,本案採購項目分為卅七大項,其中第卅六項教學書籍又分為四十小項,採購項目堪稱繁雜,再者,由校方預算書與調查站在普田公司扣得之預算書相比較,相同項目之單價亦多所不同;本案業據校方依規定張貼採購招標公告,有照片一幀可稽。

65、大坡國中八十七年一月六日顯微鏡教學設備案:本件實體顯微鏡合約價為每台一萬七千零七十九.三五元,衡諸第21所述,確具同類巿場價格競爭力;本案業據校方依規定張貼採購招標公告,有照片一幀可稽。

66、新屋國中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購置教學設備案:本件實體顯微鏡合約價為每台一萬七千零八十五.七一元,衡諸第21所述,確具同類巿場價格競爭力。

67、新屋國小八十六年十月七日改善教學環境設備案:校方在採購座談會中已就需求項目做成表列,並明示預算金額,此有預算申請表一紙可憑;由調查站在普田公司扣得之預算書可知本案得標廠商長祥企業商行供貨後,校方要求將器材櫃換成不鏽鋼材質,體育教學錄影帶亦要求換成文佳出版社出版之錄影帶,經長祥企業商行換貨後之直接成本率已達百分之六八。

68、啟文國小八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購置遊戲器材案:由調查站在普田公司扣得之預算書可知本案之直接成本率高達百分之八二.七。

69、啟文國小八十五年十一月七日教室鐵窗工程案:由調查站在普田公司扣得之預算書可知本案之直接成本率為百分之六六。

70、永安國中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專科教室設備購置案:由調查站在普田公司扣得之預算書可知本案之直接成本率已達百分之六七.一四。

71、社子國小八十六年十一月廿四日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案:本件實體顯微鏡合約價為每台一萬七千零九十五.二三元,衡諸第21所述,確具同類巿場價格競爭力。

72、頭洲國小八十七年一月十四日顯微鏡教學設備案:本件實體顯微鏡合約價為每台一萬七千零九十五.二五元,衡諸第21所述,確具同類巿場價格競爭力;另由本案卷夾第一頁可知該校自八十四年度至八十六年度發包之工程案或採購案有卅件,然被告等人經營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關係企業得標而為公訴人起訴案件僅有三件,若該校之招商過程有所不法,料不應僅有三件得標。

73、笨港國小八十六年四月七日購置教學基本設備案:該校分別於八十六年一月廿一日、八十六年二月廿二日、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召開營繕小組購置、定製財物會議,有該三次會議紀錄可稽;本案直接成本率已達百分之六三.二。

74、笨港國小八十六年五月九日自然科教學設備案:校方於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召開營繕小組購置、定製財物會議,有該次會議紀錄可稽。

75、檢閱編號第十箱至第十六箱之證物尚可發現調查站自普田公司查扣之各學校之工程案或採購案之預算書,然各該學校卻無執行各該工程案或採購案,可見被告所辯「事實上我們預算書提供給學校,學校並不一定會採用,也許會採用其他廠商所提供的報價,或者有的時候校方請我們提供初步的預算書,向相關單位爭取經費,但是經費能否申請得下來都還在未知(若經費未獲核准自然無執行各該工程案或採購案)。」等語,並非全然無據。

76、本院檢閱編號第十箱至第十六箱之證物發現,公訴人起訴被告等人經營之如附表一所示公司或行號得標之如附表二、三所示各該採購案或工程案,均經依法施作或供應完畢,有驗收證明書及桃園縣政府核准撥款予各學校之公文可資參照。

(六)如附表二、三所示各採購案或工程案有無不法弊端、有無公務員從中圖不法利益:綜合以上所陳及(四)之證人證詞、(五)之證物可知,如附表二所示各級學校均係接獲上級單位之經費通知後,乃著手召開內部之營繕小組工程招標或購置、定製財物會議,或並召開各科教師教學研討會,或通知相關之科任教師,以決定需求項目,再交由總務主任或事務組長或轉導室主任或相關之教學老師,或根據平日廠商至校拜訪所留之型錄資料、或根據電話或親至坊間廠商之查訪所得、或根據其他各級學校曾承作或承購相關之器材設備之經驗、甚或委請建築師事務所代為規劃工程案,以該等所得據以製作預算書,完成品項、規格、數量、單價、複價、總價之項目製作,或僅完成品項、規格,而請廠商就其單價部分報價,以採擇最有利之價格,亦甚或因校方無規劃需求細部規格之能力而直接交由坊間與己熟稔而信賴或有過合作經驗而有承作或出賣該案標的之相關廠商,代為製作預算書並請其報價,總合完成預算書之製作後,再呈請上級單位(桃園縣政府)正式核准動支經費,上級單位認為其之預算書確實可行,乃加以核准並行文通知校方確實依「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招標比價議價注意事項」及「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補充要點」之規定辦理,校方乃依該等規定,視各該案之性質係營繕工程或屬購置、定製財物及各該案之費用之多寡,而分別在招商之時為公告招標、或同時通知本縣相關同業公會、或通知二家以上殷實廠商比價,以此等方式發包,被告等人所經營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公司或行號乃分別依規定應標,如渠等之公司或行號為最低標,乃為各級學校選為承辦廠商,校方與被告等人所經營之各公司或行號訂約後,被告等人乃依約供貨或施作,供貨或施作完畢均經校方驗收合格製成驗收證明書並行文予桃園縣政府核准撥款,校方於各該採購案或工程案均依法執行,並未有何等證據證明校方人員與被告等人於各該案執行前即已有所暗盤,由被告等人將不法利益輸送予校方人員(或出以採購案或工程案之回扣,或出以未與採購案或工程案形成對價之其他不正利益如其他金錢之給予,酒家女人之招待等),以換得校方人員或以綁標、或以洩露底價、或以違背前開招商規定之方式,於開標前即蓄意決定護送被告等人經營之如附表一所示公司或行號上壘得標,被告等人得標後,或以未完全履行契約上應履行之義務,或以偷工減料等方式,以減少其施作或供貨成本,待施作或供貨完畢,校方人員驗收時則刻意加以迴護使其矇混過關,順利取得工程款或貨款。本案既無從證實校方人員與被告等人有該等多項不法環節中之任何一項,且依前開所述,被告執行附表二所示之工程案或採購案之直接成本率甚多達六、七成以上者,由是可知,各該工程案或採購案執行完畢後之客觀價額,與其原得標之價金金額,具有合理之對價關係,此非惟不屬前開所述不法之徵象,反足可認定被告等人於依法得標後,依約施作或供貨完畢,所賺得之利潤亦無非商業上合理利潤,此尤與公務員圖利之情形大異其趣。

(七)依起訴書所述,被告丙○○之議員配合款每年為八百萬元,而其於八十七年二月擔任副議長時,則增加0.五倍即一千二百萬元,惟依起訴書附表三之記載,其使用之配合款金額分別為八十五年度二百四十萬六千一百元、八十六年度四百一十萬零七百元(其中文化國小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發包之健康器材採購為王木喜議員之配合款,故不予列入)及八十七年度一百五十五萬一千一百元,若被告丙○○有心圖利被告等人,則豈會僅有使用如此少數之金額?何況議員配合款之同意使用,其性質上僅是一種「建議」而非「決定」,真正決定核准與否之權在縣政府,該項配合款乃在縣政府之年度預算之內,被告丙○○議員根本無從僅以學校之工程案或採購案之經費來源係其本身之議員款,而藉之圖利自己或他人(即或有之,亦恆須以前開所述之與校方人員「官商勾結、利益輸送」之方式為之),學校之工程案或採購案之經費來源或甲或乙或丙容或不同,然揆諸實際,校方果依法執行該案,則該案之合法性即不容置疑,果真如此,則經費之來源之控管者、校方、廠商俱無不法可言,由是可知經費來源為何,在是類案件之認定並無何不同。再者,桃園縣各級學校於一年度中所進行之大小採購案、工程案不知凡幾,附表二、三所示之工程案及採購案總數為二百,然期間卻橫跨八十四年底至八十七年三月,該段期間各級學校所進行之採購案、工程案之總數何止數千,被告等人果真與校方人員「官商勾結、利益輸送」,其之數量亦料不僅二百而已。

綜上所論,公訴人所扣得之本案證物及所查得之證人俱無從證明本件被告丙○○、乙○○、甲○○確有公訴人所指訴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亦無從證明被告丙○○確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公務員對於非主管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之犯行,從而公訴人認依該條例第三條規定與被告丙○○處於共犯地位之乙○○、甲○○亦觸犯該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亦屬無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有何上開犯行,被告等人該等部分之犯罪均尚屬不能證明。至被告等人是否因圍標行為而涉犯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乃屬另一問題(如前開四(二)所述,又數家廠商之聯合行為是否即獨占、壟斷巿場又係另一層次之問題,亦如前開四(三)所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良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卅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戴 育 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附表一:

編號 公司名稱 負責人 地 址

1、普田企業有限公司 丙○○ 設中壢市○○○路○段○○號十四樓

2、比特利企業有限公司 甲○○ 設平鎮市○○路○○○巷○弄○號一樓

3、億普企業有限公司 廖明秀 設中壢市○○路二三二之十號五樓(廖明秀

為丙○○、乙○○之兄弟黃金倉之妻)

4、長祥企業商行 甲○○ 設中壢市○○○路○段○○號十二樓

5、品豐商業機械有限公司 彭文德 設平鎮市○○路○巷○○號(彭文德為彭秀

琴之弟)

6、成益營造有限公司 乙○○ 設中壢市○○路二三二之九號五樓

7、巴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彭麗琴 設中壢市○○○路○段○○號十三樓(彭麗

琴為甲○○之妹)

8、弘文社 陳佳玲 設北縣板橋市○○路○○○巷○○○號二樓

黃金蒼

9、誠學社 巫碧霞 設北縣板橋市○○路○○○巷○○○號一樓10崧廈營造有限公司 張劉蜆妹(起訴書誤載為張邱玉英)(張兆路議員之母)

11 冠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王優鎂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0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