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振 義 法 官 丁 俊 成法 官 鍾 淑 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琪 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