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八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遺棄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遺棄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廿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范 清 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希 賢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