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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20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工作及刑之執行(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0七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在案。茲據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函稱受處分人自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起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一年十月,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檢同成績考核表等件,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核無不合,為此聲請依法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 祥 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 秀 珍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 日

裁判日期:200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