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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21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七五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鍾淼雄律師右聲請人因被告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案件(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有羈押必要,而自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深愛其妻即被害人王秀美,並無殺人犯意,且事後求與被害人即其妻王秀美同死,又平日亦孝順岳母及妻妹,其有二名幼子尚待扶養,且有房貸等瑣事尚待處理,已無羈押之必要,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范清銘

法官 黃永定法官 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0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