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工作及刑之執行(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後移送執行在案。茲據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函稱受處分人自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二年五月,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檢同成績考核表等件,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核無不合,為此聲請依法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十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月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