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 甲○○右具保人因被告乙○○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前因涉嫌公共危險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經傳拘均未到庭,而再通知具保人限期帶同被告接受執行,屆期被告亦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范 清 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希 賢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