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О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罪刑有期徒刑四年五月十三日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000六六四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 添 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古 玉 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