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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聲字第 694 號刑事裁定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二一二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陳豐仁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停止戒治(八十九年度聲停戒一字第四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陳豐仁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豐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貴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六七五六號(聲請人誤繕為六七五八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起送戒治所強制戒治,已屆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有勒戒所函送之受處分人考核表等附卷可資佐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戒治,並請宣告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古玉琴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