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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5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斯 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 淑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裁判日期:2001-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