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訴緝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一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廿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錫鑫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裁判日期:200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