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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9 年重訴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鍾淼雄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捌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案件,經本院認問後,認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執行羈押,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拾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范清銘

法官 黃永定法官 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如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