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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撤緩字第 1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О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傷害案件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零八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零八七號傷害案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零八七號判處,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更犯家庭暴力之傷害罪,經本院桃園簡易庭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四零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政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秀珍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