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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易字第 15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藍松喬律師

簡長順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 實

一、甲○○自三十七年間起即擔任邱際可祭祀公業之管理人,負責該祭祀公業事務之管理,金錢收支亦為其管理業務內容之一。座落桃園縣八德市○○段一二九之一、一二九之二、一二九之三及一三0地號土地,均係邱際可祭祀公業名下所有者,由該公業出租與東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和鋼鐵公司)。因東和鋼鐵公司續租上開土地,而約定由東和鋼鐵公司提供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為租地之押租金與該祭祀公業,並於七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先行給付二十萬元之現款,復於七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再給付三十萬元之支票交甲○○收受。甲○○收受上開款項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未將該款項歸入邱際可祭祀公業發放與該公業派下員,竟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侵占之。東和鋼鐵公司租用上開土地自七十七年六月一日至八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間之租金每年為三萬三千六百六十元,甲○○承其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一年起至八十三年間,連續於領得該公司支付之租金共十萬零九百八十元後,未將該款項歸入邱際可祭祀公業發放與該公業派下員,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侵占之。

二、邱際可祭祀公業名下之八德市○○段五二七之一、五二七之二、五二三之一、五二三之二、三五0之一、三五0之二地號土地經桃園縣政府徵收,甲○○於八十一年十月十六日領得徵收補償費一百二十一萬一千零二十二元,甲○○領得該筆徵收款後,承其概括之犯意,未將將款項歸入邱際可祭祀公業發放與該公業派下員,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而侵占之。因該徵收另有一筆地上建築改良物補償金三萬九千六百二十五元,該地上物補償金於八十五年九月三日經該公業派下員邱賢郎承領後,轉交與甲○○,甲○○於收受該筆三萬九千六百二十五元款項後,仍承其概括犯意而侵占之,未發放與全體派下員。

三、案經邱祭可祭祀公業派下員丙○○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甲○○雖坦承其有領到該筆土地徵收款及地上建築物補償金共一百二十五萬零六百四十七元,惟否認其有何侵占犯行,辯稱:伊將領到之徵收款用於支付公業修建公厝之費用,該公厝確實有修建,伊未侵占徵收款云云。查:

㈠就土地徵收及地上物補償款部分:被告領得徵收款一百二十一萬一千零二十二元

及地上物補償款三萬九千六百二十五元,合計共一百二十五零六百四十七元之事實,為被告所自承,並有用地土地補償地價清冊及工程徵購土地業戶具領補償費聯單影本在卷可稽。被告對於該款項雖稱係用以支付修建該祭祀公業之公厝,然查:

⒈就祭祀公業之收支狀況,係由被告制作收支決算表後,依該祭祀公業之習慣由被

告於每年農曆正月十二日祭祖開會向派下員提出該決算表,報告上上年度之收支情形。依被告提出之歷年決算表所載,其收入部門分租谷及現金收入,內容為承租土地之租谷及租金,支出部門則列計田賦代金、地價稅、燒香祭神費用、租谷減免、管理人酬勞、水利費、電燈及印花稅、分配款等項,其數額小者如田賦代金及電費等,僅有數百元而已。

⒉而依被告所制作之修建公厝收支表所載,其修建之費用係來自簡清發借款六十萬

元,向八德三元宮借十萬元,其個人代墊六十萬元,向東和鋼鐵公司借款五十萬元、土地徵收款一百二十一萬零二十二元、地上物補償費三萬九千六百二十五元,就支出方面支付戊○○一百二十萬元,償還代墊款六十萬元、償還八德三元宮二十三萬九千二百元、購買辦公椅一萬八千元、嘜頭九百元、不鏽鋼門窗六萬八千二百五十元、公厝後圍牆工程二十八萬元、公厝前圍牆工程三十六萬四千六百元、支付邱賢郎旅費一千六百元、購入紅木八仙桌二萬二千元,有被告所提之收支表在卷可稽。然被告所制作之決算表中竟全無關於上述款項之記載,寧非怪事?上開款項自七十四年一月間起,其未項則發生在八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其間十二年有餘,並非發生在同一時間者,被告自無法於七十四年間即預知其往後至八十六年間之事,而就此筆開銷作特別之記載,故其收支表之真實性,非無可疑。被告於決算表中就細目如谷租,減免等均等記載,而就其墊支修建公厝之六十萬元及本件徵收款之一百餘萬元,何以未列入年度決算表中,實難自圓其說。

⒊被告稱其因修建公厝而代墊六十萬元部分,而以東和鋼鐵公司向該公業租地時土

地押租金五十萬元償還其個人云云。查代墊款數目非小,一般人實不可能隨時備有如此巨額之現款而支付,如被告真有代墊之事,應有其支付之憑證如向他人借款之字據或自行提款之銀行往來資料可供查證,而被告則未能提供其提領該筆款之紀錄,其於決算表中亦未提及其有此筆代墊款之記載,更無其他人事以證明其有代墊之事;況該公業向三元宮借款計付利息,而被告之代墊款則未計利息,亦與常情不符,是其此部分之所辯,應係被告臨訟而編撰之詞,不足採信。

⒋被告對於告訴人所質何以未將公厝修建之各該款項記載於決算表中,其稱因收支

決算表是流水帳,而徵收款則為專款專用云云。查被告既稱決算表為流水帳,則自係數額無分大小均一一列計,然何以其上述之借款、墊支、徵收款之情形均未記入決算表中?顯然被告有意不將全部之收支情形公開與其公業派下員知悉,以遂其侵吞之犯行,益徵被告隱匿祭祀公業財產之意。被告所稱之修建公厝係在七十四年間,如欲以徵收款作為修建公厝之專用款,且專款專用,則被告顯已預知八十一年間徵收之事,而預備以徵收款支付其所借之款項,其顛倒事序本末之辯詞,實不可信。又被告已於七十三年之決算表(記載七十一年之收支)中記載一筆關於建公厝之款項十萬元,則記載公厝之修建支付款項之事,對被告並非困難之事,何以其後有關公厝之修建款項不能詳細一一列載?顯然被告有意不將全部之收支情形詳細列載,被告故意造成帳目不清,無法核算比對之情形,以掩其侵吞之犯行。證人乙○○亦於本院審理時稱伊曾多次參加該公業的大會,但關於道路被徵收之事並不知情等語。而證人丁○○亦稱其係聽長輩轉述方知公業之土地被徵收之事,俱見被告故意不將公業收入款項向祭祀公之派下員報告。被告如無侵吞公業財產之意,何以其能詳列公業財產收支情形,而故意不在決算表中詳列或在年度祭祖時告知與會者,使派下員知悉收支之情形?㈡東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向邱際可祭祀公業租用座落桃園縣八德市○○段一二九之

一、一二九之二、一二九之三及一三0地號土地,因東和鋼鐵公司續租上開土地,而與邱際可祭祀公業約定由東和鋼鐵公司提供五十萬元為租地之押租金與該祭祀公業,並於七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先行給付二十萬元之現款,復於七十八年二月十五日再給付三十萬元之支票交甲○○收受,有和和鋼鐵公司東鋼桃環字第九一0八0函及租賃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另該公司自七十七年六月一日至八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間租用上開土地,每年之租金為三萬三千六百六十元,有東和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東鋼桃管字第九一00九號函在卷可稽,該筆押租金及租金收入既為邱際可祭祀公業之所得,自應列入公業財產而發放與派下員,然依被告所提出之七十八年、八十年、八十三、八十四、八十五年度之決算表(各記載七十六年、七十八年、八十一年、八十二年、八十三年之收支情形)中,並無此筆租金收入之記載,有上開各年度之決算表影本在卷可憑;被告收取上開租金款項後,未將之列入祭祀公業之財產,並分配與派下成員,復不能交待該款項之去處,該款項顯已經被告侵吞,其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

㈢就七十四年間修建公厝之支出,於八十五、八十六年間之公厝圍牆、傢俱等物之

修建、購置,其支付之時間,均與本件徵收款之領取時間不相合,顯難認其係以本件徵收款支應者。再告訴人丙○○指稱該公業尚有其他財產可支應開銷等語,查被告向簡清發借款六十萬元部分,其稱係以該款項抵十年之租金。依被告所提其與簡清發之三七五租約及被告所記之決算表所載,其每年之租金額為七千零二十元,以七千零二十元之租金額計十年不過為七萬零二百元,以六十萬元抵付僅七萬二百元之租金,雖愚者亦不為此,然簡清發竟願為之,其間實有不足為外人道之隱。被告以八倍有餘之數額取得簡清發租地之租金,堪信該公業確有名目以名之其他收入而未經入帳之事,足信告訴人所稱其祭祀公業另有其他財產以支應之言,應屬非虛。被告所辯其有修建公厝之言,仍無解於其侵占之罪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被告係就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財物,因管理之便而予以侵占,其多次所犯者為相同之罪,故被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論以一罪之連續犯,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未就被告侵占東和鋼鐵公司所支付八十一年至八十三年之租金、押租金及建築改良物補償款部分於起訴書中論述,然此部分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加以審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所侵占款項之數額非低,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崔秉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韻如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02-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