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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簡上字第 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八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被 告 乙○○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不服本院桃園簡易庭九十年五月四日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七六三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八七八號、第五六五五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連續法人之代表人,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係設於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號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品公司)之廠長,並為設於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號佳秀針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秀公司)董事長,明知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竟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自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一月二十日止,先後聘僱如附表所示原為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聘僱,因逃逸而為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撤銷許可之菲 律 賓藉勞工JONATHAN AVELINO RIVERA 等七人(各外籍勞工之姓名、聘僱時間、聘僱人、法人名稱、撤銷許可時間等均詳如附表所示),分別以新台幣(下同)二萬元至二萬三千元不等之薪資,僱用於所經營之佳品公司、佳秀公司擔任針織機器之從業員,嗣分別為警於㈠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十三時四十五分在上址查獲JONATHANAVELINO RIVERA、 FERRER ROBERTO M 、 SOMBILLA B. GARMAN、 GUMATAY MARYDIAWAN、MEDRANO VIOLETA ALMARIO 等五名菲律賓籍勞工。㈡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二十時五十分,在上址查獲 CAMPOLLO HARRISON SAVILLA、EMPIZO JULIO SACDA等二名菲律賓籍勞工。

二、案經臺北縣警察局板橋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轉臺灣高等法院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臺北縣警察局板橋分局報請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時地分別聘僱許可失效菲律賓籍外籍勞工七人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查獲外勞 JONATHAN AVELINO RIVERA、FERRER ROBERTO

M、SOMBILLA B. GARMAN、GUMATAY MARY DIAWAN、 MEDRANO VIOLETA ALMARIO、CAMPOLLO HARRISON SAVILLA、EMPIZO JULIO SACDA 等七人於警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外僑入出境資料查詢、警方檢查現場訪視紀錄表、薪資袋、佳品公司、佳秀公司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在卷可稽,而 菲 律 賓 籍 勞 工JONATHAN AVELINO RIVERA 等七人原為附表所示集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所申請聘僱而因逃逸已經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撤銷許可,亦有前開機關函及外勞動態查詢表二份存卷可查,被告乙○○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聘僱許可失效外國人規定,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各次聘僱人數均為一人,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罪,被告乙○○多次聘僱許可失效外國人之行為,時間密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乙○○違法聘僱 CAMPOLLO HARRISON SAVILLA、EMPIZO JULIO SACDA等二名菲律賓籍勞工在佳秀公司工作,雖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該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既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原審對被告乙○○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被告乙○○另聘僱CAMPOLLO HARRISON SAVILLA、EMPIZO JULIO SACDA 等二名菲律賓籍勞工為原審未及審酌,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法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爰審酌被告乙○○係被告佳品公司之廠長,為法人之從業人員,又為佳秀公司之董事長,為法人之代表人因本國勞工短缺、工資高漲,為降低公司生產成本,始違法聘僱外國人之犯罪動機、目的,及其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上訴意旨另以被告乙○○於附表編號六、七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聘僱CAMPOLLOHARRISON SAVILLA、EMPIZO JULIO SACDA等二名菲律賓籍勞工在佳品公司從事針織機器操作工作,嗣於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二十時五十分許,為警在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號查獲,因認被告佳品公司另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犯嫌。惟查: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法人不具有犯罪能力,自無犯意可言,其於就業服務法僅係受罰主體,當無所謂概括犯意之存在,故法人之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違反就業服務法行為,該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多次之違法行為如係基於概括犯意,固可成立連續犯,惟法人因無犯意,自無成立連續犯,因之上訴人以被告乙○○另聘僱二名菲律賓籍勞工之事實為原審未及審酌,認有同一案件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案審理,尚有誤會,又被告乙○○兼為佳秀公司之董事長,其聘僱CAMPOLLO HARRISON SAVILLA、EMPIZO JULIOSACDA 等二名菲律賓籍勞工係在佳秀公司從事針織機器之操作,已據被告乙○○供承在卷,並有佳秀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一份在卷可稽,因之上訴意旨認該二名菲律賓籍勞工係在佳品公司工作,亦有誤會,被告乙○○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時間、地點聘僱許可失效之菲律賓籍勞工JONATHAN AVELINO RIVERA 等五人在被告佳品公司工作之事實,已據被告佳品公司代表人丙○○供承不諱,核與被告乙○○及證人JONATHAN AVELINO RIVERA 等五人供證相符,並有外僑入出境資料查詢、警方檢查現場訪視紀錄表、佳品公司執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等在卷可稽,原審以佳品公司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依數罪併罰規定分別宣告罰金刑,並定其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十九萬元,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應予維持,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鳳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爭 奇

法官 呂 仲 玉法官 黃 斯 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 淑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附表:

┌──┬────────────┬───┬──────┬──────┬────┬──────┬────┐│編號│ 外勞姓名 │國籍 │原申請聘僱人│違法僱用時間│聘僱人 │法 人 │撤銷許可│├──┼────────────┼───┼──────┼──────┼────┼──────┼────┤│一 │JONATHAN AVELINO RIVERA │菲律賓│集盛實業股份│87.8.11起至 │乙○○ │甲○○○股份│86.10.14││ │ │ │有限公司 │89.1.21止。 │ │有限公司 │ │├──┼────────────┼───┼──────┼──────┼────┼──────┼────┤│二 │FERRER ROBERTO M │菲律賓│昶和纖維興業│88.11.10起至│乙○○ │甲○○○股份│88.6.10 ││ │ │ │股份有限公司│89.1.21止 │ │有限公司 │ │├──┼────────────┼───┼──────┼──────┼────┼──────┼────┤│三 │SOMBILLA B. GARMAN │菲律賓│信益塑膠工廠│88.12.20起至│乙○○ │甲○○○股份│87.6.11 ││ │ │ │ │89.1.21止 │ │有限公司 │ │├──┼────────────┼───┼──────┼──────┼────┼──────┼────┤│四 │GUMATAY MARY DIAWAN │菲律賓│游秋華 │89.01.03起至│乙○○ │甲○○○股份│87.9.17 ││ │ │ │ │89.1.21止 │ │有限公司 │ │├──┼────────────┼───┼──────┼──────┼────┼──────┼────┤│五 │MEDRANO VIOLETA ALMARIO │菲律賓│陳曉筠 │89.01.10起至│乙○○ │甲○○○股份│89.1.7 ││ │ │ │ │89.1.21止 │ │有限公司 │ │├──┼────────────┼───┼──────┼──────┼────┼──────┼────┤│六 │CAMPOLLO HARRISON │菲律賓│倍利產業股份│89.10.01起至│乙○○ │佳秀針織股份│90.3.13 ││ │SAVILLA │ │有限公司 │90.01.20日止│ │有限公司 │ │├──┼────────────┼───┼──────┼──────┼────┼──────┼────┤│七 │EMPIZO JULIO SACDA │菲律賓│朝伸企業有限│89.12.08起至│乙○○ │佳秀針織股份│90.4.12 ││ │ │ │公司 │90.01.20日止│ │有限公司 │ │└──┴────────────┴───┴──────┴──────┴────┴──────┴────┘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0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