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建築法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恆 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坤 忠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