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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14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竊盜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自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移送執行迄今已滿二年二月,茲據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九0)泰所教字第一四一0號函稱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檢同成績考核表等件,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核無不合,為此聲請依法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斯 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 淑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