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三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受處分人之強制工作及刑之執行(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搶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在案。茲據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函稱受處分人自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逾一年六月,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檢同成績考核表等件,請求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核無不合,為此聲請依法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查有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